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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民法否認之訴資格僅限夫妻一方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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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三十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強調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確定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但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關提起「否認之訴」資格,僅限於夫妻之一方,使子女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因此宣告違憲。

大法官解釋表示,有關機關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主體、起訴除斥期間長短及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合開憲法意旨,而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例與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大法官解釋指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是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利益。

不過,大法官在解釋文認為,有關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否認之訴應有合理期間及起算日,已使子女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

大法官解釋說,本件聲請人若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應準備在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的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至於訴訟程序,則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相關規定。

大法官解釋強調,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是為避免訴訟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但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自由。

大法官會議今天舉行第一二五四次會議,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王和雄、謝在全、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許宗力出席,秘書長范光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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