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武漢一廠長王春貞狀告法院枉法判決
【大紀元12月30日訊】《行政訴訟狀》
申訴人(原告)﹕武漢市漢陽區自強化工廠法定代表王春貞廠長﹐無業﹐殘疾市民﹐住址﹕漢陽區自力新村44號1樓1號﹐郵編﹕430052﹔電話﹕027—84516086﹑13986278699。
申訴委託代理人﹕陳壽田﹐漢陽區自強化工廠總工程師﹐電話﹕010—81430634﹔13161612144。
被申訴人(被告人1)﹕武漢市區政府﹐地址﹕漢陽區陽新路1號﹔
被申訴人(被告人2)﹕武漢市城市規劃國有資源管理局漢陽分局﹔地址﹕漢陽區翠微路25號。
被申訴人(被告人3)﹕張明宏﹐男﹐漢陽區江堤鄉豐收村董家灣村民。
請示事項
一﹑請求最高法院主持正義依法判令撤銷(1996)陽行終字第11號﹑(1996)武行終字第50號﹑(2001)鄂高法監二行字第4號和武漢市中級法院(2002)武行初字第36號和湖北高級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61號的判決。
二﹑請求最高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下令強制拆除被申訴人3的違法建築。
三﹑請求最高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為申訴人釘樁放線﹐使工廠圍牆能建成。
四﹑請求最高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賠償申訴人損失費貳仟萬元。
五﹑請求最高法院判令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賠償陳永東身體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財產損失費貳佰萬元。
六﹑請求最高法院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為申訴人補辦廠房建築許可證。
七﹑請求最高法院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為申訴人按原征地紅線圖辦正式土地證。
八﹑請求最高法院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賠償陳永紅﹑陳永文兩家財產損失費﹑精神損失費各貳拾萬元。
九﹑請求最高法院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賠償陳鴻翼身體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貳拾萬元。
十﹑請求最高法院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賠償李其規財產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貳仟元。
十一﹑請求最高法院判令三名被申訴人擔付全部訴訟費和申訴人所有律師費﹑車旅費以及上訪北京的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等一切花費。
事實與理由
兩案合併申訴的原因(1996)陽行初字第11號﹑(1996)陽行初字第11號﹑(1996)武行終字第50號﹑(2001鄂高法監二行字第4號與(2002)武行初字第36號﹑(2002)鄂行終字第61號實屬同一案﹐重新起訴是因為﹕
一﹑原省市區法院的判決離開了訴訟內容﹕
二﹑不是認定事實不清﹐而是完全錯誤﹐完全黑白顛倒﹐不憑證據﹐純屬枉法判決﹔
三﹑審判程序違法﹐區法官節外生枝﹐被告本身承認原告有實際困難﹐雖不給補辦建房手續﹐但承諾等自力小區建在再拆﹔
四﹑情況突變﹐區政府﹑區法官使案情進一步發展和惡化﹐加大原告的損失﹔
五﹑是主要被告漢陽區政府和第三人沒有寫進訴狀。
現在只要推翻了(2002)鄂行終字第61號判決﹐就證明原來的判決全部統統判錯完了﹐沒有任何對的。現在我們只用三被告自己在一審向法院交的證據﹐就可以徹底證明所有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而是完全錯誤﹐完全違背事實﹐有意完全顛倒黑白﹐認定證據同樣完全錯誤﹐完全有意歪曲證據﹐完全違背了證據的原意﹐完全違背了法律法規﹐自相矛盾﹐前言不符後語﹐程序違法﹐所進行的純屬枉法判決。
(2002)鄂行終字第61號第4頁最下三行寫“二審期間﹐本院對上訴人自強化工廠佔地面積進行了現場實地測量﹐作出鄂高法鑒綜(2003)15號司法鑒定﹐”為包庇黑惡勢力﹐用心良苦﹐其本身離開了訴訟主體﹐目的是把水攪混﹐本身就不是進行司法鑒定﹐干的是違法犯罪的勾當﹐自強化工廠的圍牆沒建成﹐東邊是菜地﹐界線還沒定﹐哪是該廠的都無法知道﹐怎麼來談該廠佔地面積﹐另外﹐訴狀的請求事項中也沒有這樣的項目﹐訴訟請求中是判令折除張明宏侵佔該廠土地的廚房和院子﹐要鑒定的是張明宏的廚房和院子侵佔該廠土地﹐也就是張明宏的廚房和院子在不在該廠眚地紅線圖內﹐本案法官沒經我廠同意﹐無權改變我廠的征地紅線圖。到底是在地面皮尺測量﹐看得到摸得着準確﹐還是離開地球﹐以衛星遠離地面準確﹐我廠不去爭議﹐不過武漢勘測設計研究院的人告訴我們﹐人在現場用皮尺測量比衛星測的準確。第5頁﹐以三次“會議紀要”這三份證據﹐認定區政府履行了法定職責﹐這認定是完全錯誤的﹐完全違背了這三份證據的原意﹐區政府召開的這三次會議﹐沒有要任何村民參加﹐也沒有要張明宏參加﹐更談虎色變不上有村民簽字﹐要我廠和誰進行協商﹐我廠與誰達成了協議﹐所謂三次會議﹐我廠只參加了壹次﹐上面簽的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堅決按圖依法施工﹐對區政府要改變征地紅線圖﹐進行嚴厲的批評和抵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一旦征用﹐就應堅決執行。三份“紀要”都是先寫的﹐不是“紀要”﹐充分證明瞭區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相反證明區政府違反法律﹐從幕後到幕前﹐繼續破壞我們建廠﹐破壞我廠生產經營﹐這三份“紀要”﹐是區政府個別違法犯罪的鐵證﹐是難得的好證據。被申訴人1﹑被申訴人2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被申訴人1﹑被申訴人2都說自己履行了法定職責﹐本案法官認定他們履行了法定職責﹐拿不出任何證據。申訴人認為他們這種認定太可笑了﹐自83年申請征地到現在已經貳年了﹐廠還沒辦成﹐僅拿辦完一切征地手續就已經拾三年了﹐還沒完成釘樁放線﹐到今天連工廠圍牆還不能建成﹐這種無能和失職的政府﹐要着有何用﹖鄧小平同志說不管黑貓白貓捉住老鼠的才是好貓﹐這種不捉老鼠的貓有何用。鄧小平同志還主發展是硬道理﹐阻礙生活經營﹐阻礙發展﹐真是害國又害民﹐是改革開放路上的絆腳石﹐怎麼能帶領群眾奔小康﹐只能要群眾吃糠﹐按古代﹐皇帝管理整個國家的所有事﹐地方官管理當地的所有事﹐按此推重﹐漢陽區政府就應管理好漢陽區的一切﹐不管是民事﹑還是建設﹐統統都應該管好﹐否則就是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如港商在漢口後湖鄉征地搞開發﹐村民強佔土地建豬屋﹑建廁所﹐當時身為副市長的黃關春﹐親自帶領公安和規劃部門以及區政府到現場辦公﹐黃市長沒有說這是開發商與村民之間的糾紛而不管﹐而是徹底的即時解決問題﹐為什麼漢陽區政府的領導就不能學黃市長的做法。同樣是征地開發卻這兩種態度﹐到底是黃市長多管事﹐還是漢陽區政府失職。再往下看﹐湖北省高級法院﹐首先肯定了張明宏的現在的廚房和院子合法﹐下面叫上訴人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高法判決“合法”﹐區法院敢再進行否定嗎﹖湖北省高級法院行政判決書把有理說成了“無理”﹐把合法變成了“違法”﹐同時把無理變成了“有理”﹐把違法變成了“合法”﹐原告的敗訴等于趔的敗訴﹐等於黨立的法律的敗訴﹐等於黨在群眾中聲譽的敗訴﹐這起案件影響極大﹐不僅在湖北省高級法院第1內參﹑武漢理工大學法學院師生參加了旁聽﹐武漢晚報﹑楚天都市報﹑湖北青年報﹑新華社湖北內參﹑武漢晨報﹑中國法制報都進行了報導﹐十年建不成工廠圍牆。2003年8月7日﹐武漢晨報再次進行現場採訪和報道﹐《拆違通知書下了兩年﹐違章建築不倒》﹐而且文章上了網。張鄉長叔叔張明宏83年沒有廚房和院子﹐張明宏現在的廚房和院子是我廠征地後建的﹐董家灣的村民都有在背後議論﹐張明宏的廚房和院子為什麼還不拆除﹐他們是屈服于壓力﹐才違心為張明宏的所謂聯名信簽名做偽證﹐而不敢為我廠作證。漢陽區鸚鵡街和派出所以及自力居委會的人都去過現場﹐我們拿着征地紅線圖指着他們看了﹐心裡都知道張明宏確實侵佔了我廠土地。辦案人睜着眼睛說瞎話﹐完全憑空捏造﹐趔何在﹐公平公正何在﹐法律的尊嚴何在﹖區政府和本案法官為什麼要做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欺壓殘疾人。封建社會窮不與富斗﹐民不與官斗﹐民告官如同子殺父﹐是絕對不行的﹐解放了﹐我們黨以法治國﹐民可以告官﹐而且為民制定了行政訴訟法﹐民怎麼敢輕易告官呢﹖我們是被逼無法的情況下﹐96年第一次告官﹐遭打擊報復﹐壹仟多萬元財產被搶劫和破壞光……怎麼又告官﹐目的是為了把利國利民綜合“三廢”的工廠辦成。誰知辦案人更黑良心﹐申訴人提出的所有訴訟請示鐵證如山﹐事實清楚﹐合情合理合法﹐省市區法院理應依法完全支持﹐而法官為什麼不忠於法律﹐為什麼要保護黑惡勢力﹐黑良心進行枉法判決﹐圖的是什麼﹐不查無法得知。
本案關鍵的問題是被申訴人張明宏廚房和院子。(2002)鄂終字第61號法官認定張明宏所建廚房和院子在申訴人取得土地證之前的依據何在﹐在本案三個被申訴人﹐沒有向法院交給張明宏任何有關建廚房和院子的證據﹐一審判決書把三被告向法院交的所有證據都寫上了﹐沒有一份有關張明宏建廚房和院子的證明﹐這是無法否定的。張明宏向一審法院親手交的83年12月19日自己填寫的社員(居民)修建房屋申請審批表複印件1份﹐上面寫的非常清楚﹐是樓房﹐建築面積合計是壹佰肆拾平方米﹐上面沒能填寫廚房和院子﹐而張明宏建的三層樓房實際佔地面積是9米乘12米﹐建築面積只按兩層計算9米12米2﹐這就違法了其實這棟樓是8年沒住人的空樓﹐(2002)鄂行終字第61號法官要他們搬回的﹐張明宏違反土地管理法﹐在另一處建的一棟房屋則又空着無人住。另外張明宏還向法院親自交了一份漢陽區江堤鄉政府2002年4月1日寫的證明﹐和申報表一樣﹐證明張明宏83年12月19日批准建的只是樓房﹐建築面積合計壹佰肆拾平方米﹐沒有證明張明宏什麼時候被批准建廚房和院子﹐這些證據充份證明到2002年鄉政府為張明宏向法院出具的證明一致﹐再看被告1﹑被告2在一審向法院交的證據﹐92年元月25日自強化工廠紅線定位圖和92年7月24日征地紅線圖。定位圖上標明張明宏緊貼樓後只有一間很狹小的廚房﹐當時長2米﹐寬1﹒5米﹐佔地面積三平方米﹐是(88年區政府認為私人辦廠是資本主義復避﹐與中央和市里的批示對着干﹐(請看當時中央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武漢市規劃土地局的批示)﹐而區政府下令鄉政府和村委會帶領200多農民拆毀申訴人院子和三個剛建成還沒試爐的廢活性炭再生爐﹐89年4月張明宏乘火打劫﹐在我廠南面正門的出口旁邊建了很狹小的廚房﹐)但沒有任何院子。再看92年7月24日的征地紅線圖﹐張明宏的廚房擴大了點﹐並加了一個很小的三角形小院子﹐(這個小院子是92年5月才建的﹐但還沒有侵佔我廠土地﹐雖然違法﹐但與我廠無關)﹐問題是我廠辦完一切征地手續之後﹐征地實紅線圖和我廠土地證上的圖都標明﹐我廠從西邊馬路由西向東南有壹扇拾肆米的工廠圍牆﹐緊貼張明宏樓北邊山牆後面東北角經過﹐張明宏樓後東北角和我廠之間是一條路﹐沒有院子﹐(請看被申訴人2交的證據一自強化工廠征地紅線圖為證)。張明宏一方面煽動村民阻撓和破壞釘樁放線﹐一方面霸佔我廠土地﹐拆毀我原廠房﹐封堵我廠門窗﹐把我廠舊廠房的一間屋包進了他的院子裡﹐擴建現在的廚房和院子﹐請看被張明宏拆毀的廠房屋頂和封堵我廠門窗的照片﹐再請看95年8月27日武漢市勘測設計研究院現場勘測﹐繪的武漢自強化工廠董家灣地形圖﹐秘密圖紙編號4309﹐勘測甲級編號1701106﹐圖上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一目瞭然﹐上面清楚地看到張明宏現在的廚房和院子是擴建的﹐不僅霸佔了我廠土地﹐封堵了我舊廠房的門窗﹐而且把我廠的一問廠房緊緊的包進了他的院子﹐張明宏的院子北邊霸佔了我廠土地8米寬﹐南邊廚房霸佔我廠土地2.9米寬﹐東邊霸佔我廠土地13米長﹐形成了一個梯形﹐誰能否定我廠紅線定位圖﹐張明宏當時樓房後面沒有院子﹐誰能否定我廠征地紅線圖﹐張明宏樓房後面只有一個三角形小院子﹐樓房的東北角與我舊廠房之間是一條路﹐緊靠張明宏樓房的東北角是我廠圍牆用地﹐我廠有一扇十四米長的圍牆從張明宏樓房東北角緊貼而過﹐誰能否定95年8月27曰武漢市勘測設計研究院繪的武漢自強化工廠董家灣地形圖﹐圖上張明宏封堵了路﹐封堵了我舊廠房門窗﹐把我舊廠房包進了他的院子﹐使我廠緊貼張明宏樓房東北角拾肆米長的圍牆無法按圖施工。這還不說﹐在被申訴人1﹑被申訴人2的煽動和支持下﹐又折毀了原舊廠房的牆﹐並把我廠按征地紅線圖﹑按建設規劃許可證﹑靠西邊馬路建的合法新圍牆拆毀﹐並在我廠征地紅線圖內又佔了寬0﹒6m長直3m﹐建成污水溝。按判決﹐張明宏的廚房和院子建在自強化工廠征地前﹐為什麼漢陽區規劃土地局執法科原鄭斌科長在2001年1月2日的紀要中的第6條﹐要村委會做好協調工作。協調不成劉益德局長為什麼要對張明宏下達拆違通知書﹐為什麼武漢晨報記者在現場看到拆違通知下達兩年﹐違法建築不倒﹐相反拆毀了原告的合法廠房的牆和新建的合法圍牆。照片已交法院﹐照片上還有張明宏母親拆我廠圍牆的鏡頭。武漢晨報的這篇報導交省法院了﹐我廠還有武漢晨報記者採訪武漢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漢陽分局法規科朱科長的錄音﹐有朱科長﹑記者加陳壽田等三人的談話﹐是又一鐵證﹐為什法官對有利於原告的所有證據視而不見﹐如同盲人。張明宏的廚房和院子是否侵佔了我廠土地?其實不用量﹐一目瞭然和鐵證如山﹐相用變戲法來保護黑惡勢力佔我廠土地﹐本案法官搞一份假鑒定﹐也無法否定我廠征地紅線圖和武漢自強化工廠董家灣地形圖﹐以及鄭科長寫的會議紀要和劉益德局長簽發的拆違通知書與武漢晨報記者2002年8月7日的報導。法官搞所謂司法鑒定﹐改我廠征地紅線圖企圖毀我廠新建的所有合法圍牆和廠房﹐其用心比毒蛇還毒。沒經我廠同意的圖紙是違法的﹐無效的和犯罪的行為。
在區政府的煽動下﹐拆除了我舊廠房的牆和我廠新建的合法圍牆﹐並在他的廚房後又加建了一條60公分寬﹐13米長的流水溝﹐被申訴人1的所謂“協調”﹐就是煽陰風點鬼火﹐繼續煽動村民拆我廠新建的合法圍牆和破壞我廠繼續按圖施工。區政府從83年對我廠一直都進行阻撓和破壞﹐88年4月的所謂“拆違”事先沒下達任何文件﹐也沒吭一聲﹐而是突然干的﹐拆的是我廠合法財產﹐使我廠損失達三佰萬元之多。我廠在自立路南建34間兩長達壹整條街門面時﹐不僅經漢陽區市政管理局同意﹐而且漢陽區規劃土地局分管這段的工作人員吳農明﹐答應以後幫我們補辦建房手續﹐後來因區規劃國土分局不能給征的地釘樁放線﹐又不給自立路的門面補辦建房手續﹐我廠將該局告上法院﹐被告在答辯狀中承認我廠有實際困難﹐承諾等自力小區建成後再拆﹐但墨跡沒干﹐一審還沒完就進行所謂“拆違”﹐這不僅違反承諾﹐同時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已經拆了﹐但在二審的答辯狀中還在說假話﹐還在承諾不拆﹐自相矛盾﹐但省市法院根本不聽原告的﹐也不看被告的答辯狀﹐只要是民告官﹐我就判你敗訴。96年11月20日﹐漢陽區政府﹑區法院﹑區規劃土地局發動16個單位﹐幾位區長帶領500多人20多臺汽車﹐6台大自卸汽車﹐兩臺特大鏟車﹐另加一臺大囚車﹐違反法律程序﹐違返承諾﹐違反武漢市政府“拆違總指揮部”正副總指揮的批示﹐(趙市長是當時的拆違總指揮﹐批示是按董市長的意見辦﹐殷副書記更明確就是幫助補辦建房手續﹐已交省市區法院。)被告捏造的兩點所謂“理由”不是事實﹐被告們對我廠進行野蠻的“拆違”﹐實屬報復性大肆搶劫和破壞﹐照片已交省市區法院﹐所謂“拆違”給我家造成的財產損失用壹仟萬元也買不回﹐從衣服鞋襪﹑古玩到現金﹐從建築材料﹑機器設備﹑科研儀器﹑汽車配件到化工原料﹐全部被搶和被破壞光﹐不准我家裡任何人進屋拿任何東西和錢﹐也不准拍照﹐並搶走照相機﹐使很多重要的鏡頭沒照相機拍照﹐從早搶到晚才結束﹐殘忍無人性﹐兒子逼瘋﹐兒媳逼走﹐孫女三歲成孤兒﹐使我全家嚴冬沒衣服穿和沒棉被蓋﹐只好到漢正街和街上找收破爛的買死人穿過的破舊衣服﹐無錢買好的﹐只好買伍角錢壹件或者拾元錢壹大編織袋﹐那些無人買的衣服以及死人蓋過的三元錢壹床的棉被﹐過年沒有米下鍋﹐只好將唯一一條金項鏈拿到佳麗廣場賣給街上收金銀的人﹐買138元/g﹐只賣85元/g﹐才買回過年的米﹐直至現在﹐區政府還給我家和我廠沒做一件好事。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定﹐土地一當征用﹐就應堅決執行﹐我廠自92年7月辦完一切征地手續﹐到今天區政府還不是堅決執行﹐還在進行所謂“調解”﹐要申訴人改變征地範圍﹐也就是改變征地紅線圖﹐重新再來辦一次征地手續﹐豈有此理?本案法官認定這就是履行了法定職責。自力小區封堵我廠經營門面門窗的違法建築要保﹐董家灣霸佔我廠土地﹐封堵我廠房門窗﹐妨礙我廠建合法圍牆施工的要保。我廠是83年改革開放初期全國第壹傢私營工廠﹐也是全國首家征用土地的私人工廠﹐是中國第1家富起來的﹐而且是知識分子家庭第1個靠知識走正路富起來的﹐陳壽田是五十年代的大學生﹐在58年就發明瞭廢活性炭再生﹐66年6月至12月在漢口古田陳家墩襄河化工廠管技術﹐搞的是“三廢”綜合利用﹐將武藥的廢氫溴酸制溴素﹐用廢硫酸和廢氨水生產硫酸銨﹑利用染料廠廢水生產大蘇打……利用武藥和有機的廢活性炭進行再生﹐用來脫色大蘇打。83年我們申請征地﹐當時全國的廢活性炭沒有人要﹐要是當時漢陽區政府支持我廠﹐僅廢活性炭再生這一項﹐我們就可以辦成三個武鋼大的規模﹐資產將是幾佰億元﹐經濟效益會是整個武鋼總公司的柒倍﹐還可為武漢解決陸拾萬人的就業﹐這又有何不好﹐“三廢”綜合利用前途無限﹐讓我廠辦成﹐將工業“三廢”和生活垃圾﹐生產成工業的原料﹐農業的肥料﹐動物的飼料﹐人的補品﹑藥品和調味品﹐我廠將“三廢”完全統統轉化成財富﹐沒有工業垃圾外倒﹐沒有工業廢水外排﹐是一個吃魚不吐刺的工廠﹐為社會消除污染(治理污染)﹐保護環境而不產生第二次污染﹐這有何不好?區政府破壞了2拾2年的生產經營﹐給我廠造成的損失是幾佰億還是幾千億元無法算清﹐總的說是驚人的天文數。我廠屬高科技工程﹑環保工程﹑生物化學工程﹑支農工程和照顧社會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工程﹐使經濟得到發展﹐利國利民又有何不好。湖北省高級法院本案法院歪曲事實﹐本來是張明宏破壞釘樁放線﹐不准我廠建圍牆的矛盾﹐偷天換日﹐在判決書上寫成因修建“廠房”﹐就按本案法官的﹐即使是“建廠房”發生矛盾﹐區政府就沒有法定職責嗎?就可以讓壞人囂張和永遠破壞下去嗎﹖我廠要求賠償2仟萬元﹐是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鐵證如山﹐不依可找化工專家求證﹐可問武漢味精廠謝登華工程師和武漢有機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去問﹐還可問訊3年會國生產中用活性炭的廠家﹐我廠沒收集廢活炭之前﹐他們是怎樣處理廢活性炭的。
61號判決書第5頁寫“……因上訴人自強化工廠不能提供已向被上訴人漢陽規劃國土分局提出申請建廠房的證據﹐也不能提供申請辦理建房手續的必備文件﹐不能認定被上訴人漢陽規劃國土分局屬於拒不履行法定職責。”這純屬顛倒黑白﹐上訴人已向一審法院交了武漢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批准我建廠房的相關證據和設計圖﹐我建廠房是武漢規劃設計院進行設計﹐報市局規劃處﹐經規劃處派工程師到現場察看﹐彙報後﹐處長簽字批准﹐報局總工﹐最後經局長例會後﹐繆局長簽字同意﹐由市局直接轉分局辦理﹐而漢陽分局不給辦﹐相反將檔案丟失﹐就是不履行法定職責﹐被上訴人2提到的消防部門方面的批示﹐當時是96年消防法還沒有公佈﹐更談不上實施﹐區市兩級環保局不僅參加了聯合察看現場﹐而且已出據了證明﹐他們的證明是不過期的﹐2001年我們改建廠房一事﹐又經市局規劃處派工程師到現場察看……又經局長例會批准發文轉分局辦。證據已交…審法院﹐廠房建設當時不是向分局申請﹐而是向市局規劃處申請﹐最後經市局長例會批准﹐主管局長簽字﹐再由市局直接轉分局辦理。至於我廠向分局寫的申請書不少于一佰份﹐往分局跑路不少如一萬次﹐我廠為了要市局幫忙催分局﹐往市局跑的次數也不少如壹仟次﹐問題是分局從沒給我廠寫過收條﹐但這不由我廠負責任﹐應該由漢陽分局負責任﹐漢陽分局應舉證為什麼市局的批文每次沒有收到﹐按行政訴訟法舉證原則﹐應由被申訴人2舉證﹐雖不是我廠舉證﹐但我廠還是進行了舉證﹐證據已足夠了﹐86年我廠在江堤鄉買房子辦廠﹐與豐收村委會訂好在買的房子裡辦廠的合同﹐環保局李工不僅去現場看了﹐而且在環保審批表上寫的很清楚﹐是新建﹐項目是廢活性炭再生﹐同意辦理﹐並不是只為我廠出具領執照的證明﹐征地是區環保局帶頭出具證明﹐並參加了聯合現場調查﹐現在區政府壓力下﹐想否定也否定不了。我廠95年報建時沒有要消防辦手續的規定﹐98年才有消防法﹐就是現在也是先經規劃國土部門批示後﹐再報消防部門。補辦建房手續﹐消防部門從來沒有補辦過﹐。而是規定國土部門的事。
被申訴人2﹐千方百計為了不給申訴人按原征地紅線圖辦正式土地使用證﹐總以圍牆沒建成為借口﹐申訴人總申請辦正式土地使用證﹐寫申請書足有壹佰多份﹐都沒給辦。在本案一審時﹐被申訴人2﹐還強調我廠圍牆沒建﹐不能辦。現在湖北省高級法院本案法官出謀獻策下﹐朱科長一反常態﹐為了毀證據﹐竟主動提出給申訴人辦廠房建築許可證和正式土地證﹐而且說環保局和消防都給我廠聯繫好了。我們去環保局和消防都問了﹐結論是要他們不給我廠補辦建房手續。被申訴人2用給我廠補辦建房手續﹐是要我廠先辦正式土地證﹐地籍科則要我廠把所有征地的一切原件交給他們﹐把征地紅線圖進行改動﹐就可把我廠至于死地。這樣廠房建築許可證不但拿不到﹐說我廠房和已建的部份圍牆都屬違法建築﹐再然後下令“拆違”﹐辦正式土地證無需要交任何原件﹐因原征地紅線圖﹐不僅發給了我們﹐同時發給了被申訴2﹐檔案裡都有﹐在武漢市中級法院一審時﹐被申訴人2把他們手中的我廠紅線定位圖和我廠征地紅線圖進行複印交給了法院﹐這些原件是我們征地的憑證﹐怎麼能交呢?不合邏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辦完了正式土地使用權後﹐臨時土地使用證自然作廢了﹐要也無用。現在不僅市局同意給我廠辦建房手續﹐連分局文局長也有此意﹐問題是被申訴人2的朱科長別有用心﹐企圖把原征地紅線圖從西往東變動﹐保護張明宏的違法廚房和院子﹐拆毀我廠合法新建的圍牆和廠房﹐並把沒給我廠釘樁放線變成“已經”釘樁放線﹐最後達到收回土地使用權﹐請求最高法院法官主持正義﹐判令被申訴人2按申訴人征地紅線圖和臨時土地證的圖辦理正式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證是漢陽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分局的一項日常工作和法定職責﹐在一審中我廠因被告2不履行法定職責﹐才再成被告﹐開始我廠沒有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2為原告辦理正式土地證單獨列成一項﹐但訴狀中有要求判令被告1﹑被告2履行法定職責﹐當然也包括為原告辦正式土地使用證﹐何況在開庭之前又特別進行提出來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武漢中級法院本案法官為了包庇被告2不履行辦土地證的法定職責﹐對本條規定進行歪曲﹐他們忘記了“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辦正式土地使用證應由我廠提出申請﹐區規劃土地局批准﹐由武漢勘測重新現場勘測測繪圖﹐不要原件﹐被申訴人2朱科長口密腹箭﹐要真願為我廠補辦建房手續﹐那就先補辦建房手續﹐讓我廠吃下定心丸﹐或者把正式土地使用證辦好一本換一本。現在我廠的希望就寄託在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們主持正義﹐來救我廠。用求真務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公正判決。
申訴人﹕武漢市漢陽區自強化工廠法定代表﹕無業殘疾市民王春貞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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