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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舊規定遺害!別人刷爆卡你負責

【大紀元12月2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孫立群報導)十多年前申請信用卡必須要有連帶保證人,這項規定後來在八十六年取消,很多曾經當過保人的民眾,可能連自己都忘了。今天就有位民眾現身說法,提醒大家要記得跟銀行換約,否則別人刷爆卡,你還得被迫負起連帶保證責任。

江小姐在十二年前剛出社會時,替朋友做信用卡的保人,但朋友在她不知情的狀況下,把普卡升級為金卡,後來朋友把卡刷爆,無力償還,銀行立刻找上江小姐,要她為這個六 、七年沒連絡的朋友代償二十八萬多元的債務,甚至還動用討債公司,讓她飽受困擾。銀行後來告上法院,江小姐敗訴,只好以五萬元和銀行和解。

江小姐的委任律師周仲鼎則認為,銀行只能就當初契約中信用卡的額度來追討責任,如果當事人提高額度,銀行就應該通知原保人,而不該讓新的契約內容無限延伸。接受江小姐陳情的國民黨立委陳學聖也呼籲政府,財政部既然已經在八十六年取消了信用卡保證人制度,就應該切實監督銀行解決遺留下來的問題,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