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

台灣要聞

台保險局:保單分紅應視市場環境 採權宜措施

【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電 )媒體報導 2 年前購買分紅保單保戶今年不分紅,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龔照勝說,保戶不滿意可以申訴,金管會也會邀集相關單位與業者協調。保險局長魏寶生強調,保單分紅制度演變,是站在保戶權益立場考量,為顧全保險公司清償能力損及保戶整體權益,採取權宜措施。

魏寶生指出,保單分紅制度的演變,是站在保戶權益的立場考量,市場利率上升時,要求保險公司分紅;但當市場利率下降,市場環境不利於保險公司經營時,為顧全保險公司清償能力損及保戶整體權益,採取權宜措施。

他表示,金管會在第二次委員會會議決議,建議對民國 91 年前出單的壽險保戶權益,在將來利率回升時,應酌予評估檢討。

保險局指出,在民國 67 年前沒有分紅保單,到67 年 1 月,雖有效契約條款中,並無保單分紅相關規定,但財政部因考量當時市場利率高,保險業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低於市場利率很多,所以規定有效契約如果計算保費所採預定利率低於 8% 者,應自民國 66 年起按中央銀行核定二年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為基礎,核算保單紅利。

但到了民國 91 年,壽險公會有鑑於日本壽險業發生多起失卻清償能力,且英、美、日等先進國家保單分紅都是死差紅利及利差紅利可互抵,並依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結果分配紅利。

為確保壽險業永續經營,及考量市場利率持續走低,不是壽險業經營能掌握或改變,而壽險公司在利差紅利為負值情況下,仍須給付死差紅利,則對採不同利率計算保費的保戶群,會發生以預定利率較低、繳付較高保費者補貼預定利率較高、享受較低保費者的不合理情形,對公司清償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將損及所有要保人。

因此,保險局在民國 91 年底實施「輔導壽險業因應利率下降永續發展方案」中提出使死差損益及利差損益可互抵的修正案。

魏寶生說,保險法第 140 條規定,保險公司簽訂參加保單紅利的保險契約,也就是保險公司可選擇銷售分紅保單或不分紅保單。

保單紅利的產生,源於壽險保險費是依契約約定的給付條件、保險金額、預定利率及危險發生率假設計算,而保單紅利是由保險費的預定假設值與保險公司實際經驗值間的差異產生,以保單「紅利」回饋保戶,其實是保險費部分退還,但這個退還金額應以收取足夠的保險費淨額為前提。

保險局表示,保戶對保單分紅如還有疑義,可向所有投保的保險公司詢問,各公司指派有專人專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