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立院初審修正電信法 消費者可查詢通信記錄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九日電)台灣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信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的通信紀錄,在電信事業的設備系統技術可行和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予提供。

科資委員會初審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台北市)等六十九人擬具「電信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重點包括: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的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的設備系統技術可行,並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提供之。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記錄作業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通信記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發信方、受信方的電話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訖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電信號碼是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蔡正元表示,現行電信事業以電信法的保密規定為理由,不提供來電通信記錄給消費者,造成消費者接到詐財電話、婦女接到騷擾電話等,要查詢通信記錄還要透過法律程序才能申請,個人隱私遭侵犯,還須透過檢警機關的程序追查,極不合理。

他說,過去交通部以保密為由,不准提供來電通話紀錄,其實保護的是電信事業,讓電信事業不用額外為消費者服務,這個修正案通過後,將可保護婦女、消費者的權益,也可防堵詐欺、詐財電話,是嘉惠民生的重大法案。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