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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三版本列議程 宣示大於實質意義

【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舒棠台北二十八日電)台灣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天將民進黨、台聯與親民黨三版本的黨產條例草案,排入下次院會議程,但距離休會前剩餘時間不多,完成立法可能性不高,加上法案屆期不連續,宣示大於實質意義。

黨產條例草案一直是朝野攻防的焦點,民進黨在立委選前,全力推動不當黨產條例立法,多次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闖關,但都遭泛藍陣營擋下。

立委選後,泛藍陣營拿下下屆立法院過半席次,但國親對黨產議題有不同見解,黨產相關法案立法過程,不但牽動國親合作,也意味親民黨對法案審議有自主空間。

比較朝野黨產條例版本,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黃德福版「政黨法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政黨以營利目的的事業,不得持股超過百分之三十,且不得擁有經營權。該法施行前,政黨經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應該兩年內資轉或信託。

台聯黨團所提「人民團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重點放在黨產追溯時間,明定條例施行起六個月內,在公布日的所有財產及九十年四月六日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的財產都需歸還。

台聯認為,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為監察院針對國民黨產調查報告函送行政院的日期,客觀上國家已注意到人民團體的財產有不當取得,而為避免政黨利用條例未完成立法前的空窗期,任意出脫財產,導致不當取得財產減少,明定該日期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

親民黨團版「政黨財產調查暨處置條例草案」,效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模式,設置政黨財產調查暨處置委員會,委員依立法院各政黨席次比例產生,有調查權、調閱權,但若發現政黨有不當取得的財產,卻沒有規範處置的辦法,並以「依法取得」、「非法取得」定義黨產。

親民黨籍立委孫大千(桃園縣)表示,親民黨版黨產條例並無針對性,而是全面性對立案的政黨,規範過去、現在與未來對黨產處理方式,且對政黨領袖個人基金會與外圍組織也有規範。

民進黨團提出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所認定應歸還黨產的時間點,以動員戡亂時期結束,也就是八十年五月一日,做為追討不當的追溯日。

另外,民進黨版也明定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後轉移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無效,均屬於該條例公布日所有財產,推定為應歸還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的黨產。

綜觀各黨為黨產問題提出的法案,泛藍部分,黃德福版政黨法草案為黨產出脫,明定法源依據;親民黨版黨產處理條例,所設置委員會雖可調查、調閱,但卻無明確處置辦法,對黨產定義僅以「依法取得」「非法取得」定義。

泛綠陣營,民進黨雖在黨產條例名稱上拿掉「不當」二字,但在條例說明文件中,仍有「不當」字眼出現。民進黨版所訂追溯日期較台聯版早,時間點較台聯嚴苛,但兩黨均為防止國民黨出脫黨產,明定黨產相關出脫行為無效的規定。

雖然民、親、台聯三黨產條例在立院程序委員會闖關成功,排入下次院會議程報告事項,但距離休會前剩餘時間不多,完成立法可能性不大,再者,法案屆期不連續,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