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 公保養老給付追溯自88年5月31日
【大紀元1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舒棠台北二十四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計算標準,追溯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公保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前,計算養老標準採分段累進,保險年資未滿十二年六個月,不能請領三十六個月養老給付,相當不合理,為顧及加保人權益,除增列補救規定外,並追溯自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條文修正重點包括:被保險人自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公保法修正施行前後的保險年資應給予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並受最高三十六個月的限制。
另外,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原有保險年資可以保留,待參加勞保或軍保期間依法退職(伍)時,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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