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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龍灣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 罰款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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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二十四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表示,亞龍灣國際開發公司為一傳銷公司,由於未依規定在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日內,以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商品,及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未依法變更報備,違反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要求立即停止此項違法行為,並處以新臺幣3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亞龍灣公司在辦理參加人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時,一再以資金短絀為由,未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在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日內,以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並在退款中扣除刷卡手續費及上線參加人所領取獎金。

另經赴亞龍灣公司位在高雄市營業所實施業務檢查,發現亞龍灣公司原位在台中市及台北市主要營業所,已結束,並遷至高雄市,但亞龍灣公司未依法辦理變更報備,已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及第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要求亞龍灣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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