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杉榮╱特稿
「抓到了」!「放走了」?台北車站汽車炸彈事件,震驚台灣社會,炸彈犯落網後,法官裁定十萬元交保,難道不是更震驚社會?在公共危險罪嫌坦承犯案的前提下,這宗交保事件,勢必將引起人民對於司法的強烈質疑。
在台北車站內外放置爆裂物,觸犯的是屬於非常明確的公共危險罪,受到侵害的不僅是汽車爆炸現場旁車主的財產「個人法益」而已,保障社會體系穩定運作的「社會法益」,也遭受極為嚴重的侵害。
刑法上所謂公共危險的定義,是指對於他人的生命財產所危害的程度,不是犯人所能預為節制,且被害人是誰,也不是犯人所可以預料;就是不特定之人,都有成為被害人的可能。
在台北車站這個車水馬龍的地方,放置爆裂物,所造成的危害,何其之大。就算檢警防範得當,並未造成傷亡,但對於國人所造成心生恐懼的危害,已經無法回復;檢警積極的辦案態度與逮捕嫌犯的勇於任事,難道可以讓坐在辦公室、不必衝鋒陷陣的法官執此做為被告交保的理由嗎?
法官審酌檢察官聲請羈押卷證,認為檢警蒐證已足,被告未有經常出國的紀錄,不足證明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再犯之虞,裁定嫌犯交保。這項做法,或許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有關羈押的程序規定,甚至顧及了刑事訴訟制度底下被告的人權;但所有被台北車站汽車爆炸案驚嚇的人民的人權,以及直接受傷害的被害者的人權,到底被法官置於什麼樣的地位。
民主國家的人民公意,具體呈現而組成了憲法,憲法具體而微的劃分訴訟體系,做為捍衛人民權益及調解人民糾紛的司法機關,最有義務執行憲法所賦予的職權,這也是所有人民可以要求並有所期待的。
假如司法人員審理案件過程,未能以高標準來維護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放縱公共危險罪犯,可以藉由任何理由,製造對於不特定多數人的恐懼,甚至是違法的攻擊。那麼可以預見,在人民的觀感上,司法將永遠無法提升到超然且可受尊敬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