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案確立國會調查權 但須立法規範
【大紀元12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方旭台北十六日電】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讓立法院的國會調查權獲得擴充。立法院幕僚表示,藉由大法官解釋,無論形式或實質的調查權擴充已無爭議,但須透過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法律規範途徑,才能讓調查權順利行使。
幕僚指出,根據大法官解釋,立法院調查權並不限於文件調閱權,經院會決議,還可要求政府或人民陳述證言及意見,以提供必要資訊。除特定事項由特別法規範外,其餘應藉修改職權行使法,增列專章,明訂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規範。
他表示,過去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提供立法院文件調閱權的權限,但僅限於文件,這次解釋作為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的補充,明定立院調查權可要求人提供證言,獲得必要訊息,甚至還有強制手段、罰鍰等規定,的確是國會調查權力的擴充。
他也指出,監察院與立法院的調查權,雖然名稱相同,但各有不同規範與範圍,監察院的調查權附有彈劾等權限,立法院調查權受到解釋文一定的限縮,因此兩者並不會混淆。無論如何,解釋文的出爐都讓國會監督的力量更強、更具法制化。
立法院調查權範圍一直是各方爭議焦點,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修正案,增列立法院得成立專案小組向行政部門調閱相關命令與文件規定,行政院有意提出覆議案;雖經協調撤回,但民進黨立委已提出釋憲案。
因此大法官才做出三二五號解釋,強調憲法雖未明定立法院調閱權,但卻符合憲法關於立委集會行使職權之規定,只是需要院會通過始得行之。因此日後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才有專章規範,並依此成立許多調閱小組。
包括親民黨籍立委周錫瑋(台北縣)等人,主張立法院要發揮國會制衡功能,除調閱權外,還需握有針對人的調查權與聽證權,也提出釋憲案。只是昨天出爐的大法官解釋文,肯定了立法院調查權的必要性與合憲性。
周錫瑋指出,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出爐後,應儘速完成立委聽證調查權相關程序立法,並由立法院成立特別委員會,調查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但他認為,解釋文給行政機構與官員「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對國會調查權有很大影響。
親民黨籍立委李鴻鈞(台北縣)表示,大法官既然認定立法院擁有調查權,立法院應該趕快立法,讓國會行使調查權。畢竟文件調閱難以調查弊案,調查權才能增強國會監督能力。
正如部分立委質疑,釋憲文雖規定立法院可行使調查權,但仍須合乎權力分立及比例原則,並有很多限制。如何確保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立法院在相關立法過程,需格外審慎,以免再度落入憲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