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陳亦偉、黃自強、陳舜協台北十五日電)「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及能否「急速處分」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文,其中有關真調會委員的任命、委員的任期、真調會的預算、真調會借調檢察官等條文,雖不違憲,但被大法官大幅限縮權限。
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段前項、第二項後段、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等,是有關真調會委員組成的條文,包括真調會設置委員十七人,由立法院各政黨依比例推薦人選,以及委員由總統任命,總統逾期未任命則自動生效等。
大法官解釋指出,上述條文雖不違憲,但為使真調會符合立法院調查權的性質,真調會委員的任命,改成「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長為之」,總統對立法院所提的人選應予尊重,目前真調會委員的任期,「至遲應於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也就是說,目前真調會十二名委員,任期只到明年一月底,等第六屆立法委員明年二月就任後,真調會委員須重新依釋憲規定,各政黨遴選後經立法院決議,院長任命。
大法官解釋並限縮真調會權限,將原真調會條例「真調會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規定為「不受立法院以外機關指揮監督」,將真調會定位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特別委員會」;此外,大法官解釋指出,真調會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時,應得其本人及所屬機關同意,但檢察官借調期間,「不得行使檢察權」。
預算部分,大法官解釋認為真調會條文合憲,亦即真調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關於真調會應定期向監察院報告一項,大法官也要求應予檢討修正。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簡單說,大法官將真調會屬性給予明確定位,即真調會行使的權力屬憲政中的「立法權」範圍,真調會行使權力相當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特別委員會,將原先真調會調查權力做出一部份限制,使真調會運作不能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這次大法官釋憲會議由大法官林永謀擔任主席,大法官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出席,會中通過解釋文、解釋理由書,許玉秀提出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許宗力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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