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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新聞小百科:大法官案件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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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15日電)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將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及應否「急速處分」釋憲案作出解釋文。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會議表決是採舉手或點名進行,解釋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並經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過。

大法官每週舉行全體審查會議三次,並適時召開大法官會議,都由司法院長擔任主席,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則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並經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過,但若宣告法令牴觸憲法時,僅須出席人過半數同意;又如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

大法官如贊成解釋原則,對理由有補充或不同的法律意見時,得提出協同意見書;對於解釋原則有不同法律意見時,得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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