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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十講》台灣言論自由、誹謗與言論免責權

【大紀元12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凌莉╱台北報導〕由鄭南榕基金會主辦,自由時報協辦的「自由十講」系列活動,11日進行最後一場講座,邀請台北大學副校長兼法學系教授劉幸義,以「言論自由、誹謗與言論免責權」為主題,探討言論自由相關的現象及法理問題。

「自由十講」系列講座,是鄭南榕基金會為紀念鄭南榕逝世十五週年所舉辦,從今年3月起邀請人文、社會領域專業學者擔任主講人,針對人的自由與解放,以及相對於社會國家的課題,從文學、社會學、歷史、政治視野申論講述,以增進台灣社會的自由視野。

劉幸義一開始就提出歷史經驗的重要性,他認為,歷史經驗的傳承不僅可以警惕人們不再犯同樣的錯誤,也能夠更客觀來看待社會發展的脈絡。

他說,鄭南榕以自己生命爭取言論自由,台灣在解嚴後,相當多的法律制度修改,逐步邁向法治國家發展。而在民主化過程中,自由、開放、多元的特質也會一一呈現出來。

在自由、法治化過程中,台灣社會有些混亂,他認為台灣的亂源來自新聞媒體與國會。

過去一黨專政時期,在執政者完全且嚴密控制下,劉幸義比較傾向贊成國會言論開放,不過,政權轉移後,國會亂象日益嚴重,許多人濫用言論免責權,造成對他人的誹謗,他開始調整自己贊成言論自由開放的觀點。

他以德國國會為例指出,國會議員質詢中當場享有侮辱免責,但誹謗則必須處罰,理由是質詢時口出侮辱之言,為情緒自然反應,而誹謗是經過思考,惡意傷害。

他說,自己很期待台灣也有這方面言論自由的限制。劉幸義認為,如果媒體就事實報導,或者事實與公共利益有關,便不會形成誹謗罪。

他表示,媒體如果利用新聞達到誹謗目的,那麼言論自由就不能受到保障,新聞自由保障並非無限。

劉幸義說,他贊成言論空間再擴大一點,誹謗應該除罪化,但不是沒有法律責任,在名譽保障與言論自由不能兩全其美時,應該要保有民事賠償的部分。

他同時認為,台灣自由開放社會的基礎包括政治勢力的均衡,建立相對論的觀念和理性判斷與寬容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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