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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選會:媒體不得全程播造勢活動 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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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日電)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副秘書長鄧天祐表示,今天起至12月10日止,廣電媒體不得全程轉播政黨或候選人造勢活動,不得播放政黨或候選人政績廣告,廣告或節目不得有明顯競選或助選內容、候選人參加,主持人及候選人都不得有明顯助選或競選的言行。

如果媒體除造勢晚會前後的表演活動,其餘幾乎全程轉播,算不算違規?鄧天祐表示,委員會議會就個案認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下午通過「公職人員選舉違法競選廣告側錄影(音)帶審查內部認定標準」,依此作為年底立委選舉各競選廣告是否違反規定的認定標準。

鄧天祐說,由於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採寬鬆規範體例,在公平、公正前提下,應開放廣電媒體的競選廣告參考標準。中選會希望立法院儘速審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刪除廣電媒體不得播送競選廣告的規定。

他表示,在公職人員選罷法未完成立法之前,中選會訂定的認定標準包括一、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所屬政黨的相關新聞,非屬限制範圍,但應為公正、公平的處理,例如不得全程轉播政黨或候選人造勢活動等。

二、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意即廣告或節目不得有明顯競選或助選內容。例如出現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屬之。

三、候選人參加節目,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應做公正、公平處理,且主持人、主講人及應邀者都不得有明顯助選或競選的言行。例如出現候選人字樣、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屬之。

鄧天祐說,候選人可參加call-in節目,但不能穿印有政黨名稱、號次、候選人字樣的背心,電視字幕也不能打出候選人字樣及政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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