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母親為儿女上訪13年 馬路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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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9日訊】65歲的祖愛文來自本溪市一山區正陽街16位組,工作單位系本溪市環球食付商店。她為儿子公傷致殘處理不公上訪審訴十三年,由于上訪,本單位扣祖愛文40%工資,6年間物价飛漲,她的工資不漲。

祖愛文;我反映的問題是:因為我到本溪鋼一建公司找我儿子的工殘問題,卻影響了我的親身利益。

我孩子陶濤在81年4月3日晚,由于當時領導的責任造成的我儿子出了工殘,93年經中央國務院辦公室楊奉照,勞動部要部長:和冶金部張造安解決工資及工職問題。當時解決問題時我們沒有信訪,一建公司領導讓我們等著并且告訴我們說:“等我孩子的工殘問題都解決完了。再解決我的個人工資問題。”

1、等我孩子的一切問題解決完了,到現在我個人的工資問題也沒給解決,所以我來北京請求上訪等待解決。

2、關于我的住房問題:2002年本鋼一建公司不給我分房了,叫我個人買房,一套房子需几十万元,我沒有錢買房,2003年房子又動遷,一直到現在我們一家几口老的老、工殘的工殘,至今房子問題沒有解決,所以沒地方住。

請求中央領導督辦地方政府給予解決。

2004年10月25日,祖愛文現收入:基本工資:157.45;固定補貼:62.5;肉菜補助:14.30;洗理費:10.00;房補:7.10;總計:251.35元。

要求:

1、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十三年沒漲工資)

2、孩子的單位應該為我十三年的經濟損失負完全責任。

3、本人工齡三十年,有中專文憑,才370元生活費,一家三代人遭受苦難、煎熬造成全家人流离失所,支离破碎,因為沒有安身之處,女儿到處流浪,無家可歸,睡馬路東站等,造成精神損害………

詳情如下:

祖愛文之子閆濤:二級傷殘、公傷、房子動遷了,單位不給房子,單位領導出爾反爾,答應給房子,又不給了。

這部份材料全部是關于閆濤因工致殘后,單位間請求主管上級主管單位對該問題的處理意見證据材料(共19頁)。現只將本鋼一建公司處理意見書錄入如下:

《關于工殘退休職工閆濤歷年上訪等問題處理意見書》

工殘退休職工閆濤,于1981年3月9日經市勞服公司批准為我公司的臨時工,1981年4月9日下午4點30分在一建公司汽車隊工作中被砸傷,發生工傷事故,93年8月23日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确定為二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本鋼一建公司為解決閆濤發生工傷后的工職及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曾于1993年11月4日向本鋼勞資處提出《關于對工傷臨時工閆濤同志轉為長期臨時工及工資、福利待遇的請求》(一建發勞字[1993]63號),1993年12月1日經本鋼勞資處批复閆濤為長期臨時工。本鋼一建公司為其補發了各項工資、福利待遇。閆濤于1993年12月已具備工殘退休條件,訪職工1998年12月經本人申請,辦理了工殘退休手續。

一建公司几經努力,但因某种原因和情況,使閆濤的問題始終沒有徹底解決,家長我次上訪。為徹底解決其歷史遺留問題,一建公司經過多方證實并在同閆濤家長協商的基礎上,由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本鋼一建公司就解決工殘退休職工閆濤歷年上訪等問題形成以下處理意見:

1、根据工殘退休職工閆濤存在的實際困難,給予一次性報銷歷年上訪、醫療就診等所發生的費用共計:15000元。

2、在2000年底前為其在市內三類地區內解決一室一廳住房一套。(有煤气、上、下水、暖气等設施)。

3、本處理意見,即為工殘退休職工閆濤歷年上訪等問題處理的終結,一建公司今后不再接待和解決閆濤及家長的上訪和提出的總是及要求。

4、本處理意見經市公證后,本鋼一建不再接待工殘退休職工閆濤有家屬上訪一事。

5、本處理意見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6、本處理意見一式三份,閆濤家長一份,本鋼一建公司一份,報本鋼信訪辦一份。

本鋼一建公司:蓋章

2000年8月24日 經辦人:王希波簽字

閆濤(家長):祖愛文簽字 2000年8月24日

同案:材料之三:(祖愛文女儿閆苹;受單位領導迫害無故、無理除名,造假)

我叫閆苹,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份考入本溪農行,工作五年后,我向組織提出自費進北京解放軍藝術學院進修學習聲樂,我個人的要求是:在學習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及一切福利,但要保留工職,即:停薪留職。經于所在單位領導孫恩主任市行行長葉近祥,人事處協商,組織同意讓我先走,等假期回來理順組織關系,就在臨行前我到市行人事處,營業部人事科開出求學證明。于是我便离開了本溪農行,進京學習。九四年新年前,我到市行辦理工作關系,正逢市行在本鋼賓館召開年終表彰大會,我被邀請參加行里舉辦的文藝聯歡會,在聯歡會上,我看到了孫恩副行長、郝潤文主任、劉嬌艷存款處副處長,可當時他們當時誰也沒有當面告訴我組織已將我 “辭退除名”。就在晚會結束時,我看到了市行行長袁忠亞,他非常熱情地說:如果我將來學習期滿,想回來,農行還要。這樣我就帶著組織的證明、領導的領導的承諾,放心地回到北京繼續學習。我當時被蒙在鼓里,不知自己被解除了工職。九一年四月我重新報考中國音樂學院聲樂系本科,也就是在提取檔案時,我才知道營業部將我退回勞動服務公司,勞服將我辭退除名的。辭退文件首先是劉嬌艷寫的一行材料時間是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勞服下發文件是在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這同我离分行時間不滿十五天,這樣處理不符合勞動法,肯請組織調查校實,而且文件上也有弄虛作假的成份。市行人事處長:張玉霖在九七年二月十八日說過:市行并沒有將我除名,可基党組織為什么要這么做呢?這期間他們又說許多不負責任的話使我的身心都受到了嚴懲的摧殘。

我回到本溪,將省行領導的答复轉告市行党組織,呆還是得不到解決。他們的理由是當時組織不同意我走,是我自己硬要走的,這樣說是不對的。我只好重新以證,九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在市行開發公司我找到了以前的老領導孫恩,我与他詳細談了我當時的處境,他非常生气地說:“當時是我同意你走的”。他說這話的時候,李曉南、田野還有几個我不認識的人,他們都听到了。我又同盤綿的葉近祥行長聯系,他的答复也是非曲直當時同意我先走。我只好再与市行商量,可市行就是不給解決,答复是要工作只能先做臨時工,等后看看有什么机會再說,我相信市行党組織會給我考慮的。

九七年六月一日,我在市行總机處做了一名話務員,九八年四月份,我被調到市行開發公司的“金鼎酒店”的員工做了一名勤雜工,在這里,我受到流氓的圍攻,潑婦們的騷擾,身心都受到了更大的傷害,竟然有人敢公開說:這是領導安排的!我多次要求換崗,最后組織要求我寫一份臨時工辭職申請,然后再重安排工作,這又是組織程序,我服從組織的安排,可是時至今日,我依然未能恢复工作。

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我找到市行主管人事行長郝潤文,再一次要求恢复工作,肯求組織出面解決,郝行長要求我把在北京的學習材料取回來,組織給我辦手續,當時林立(?)(人事處副處長)前任詹群行長都在,我只好將有關材料取回交与市分管服公司人事員:余村(?)處。可時至今日,工職問題有如石沉大海,查無音信。

就在前几日,我再一次找到市行党組織,要求組織能給一個說法,市行行長張明光說:“組織解決不了,人事處處長林立讓我找省行,這樣我只好再一次找到省行,勞資科李(?)接待了我,他讓我將此事的經過詳地細寫清楚,省行阜會調查核實,將此事弄清楚,理順關系”。我誠懇地請求省行組織能給予我一個妥善的安排。在這件事情上,如該我個人承擔的,我一定會承擔,可本溪農行党組織對此事是否也要負責呢?

盼望省行領導風到我的申訴材料后,能夠盡快解決為盼。@

申訴人:閆苹

20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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