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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

轉業軍人上訪北京 告法院枉法判決

【大紀元11月9日訊】(溫殿鑫投書)我叫溫殿鑫;現年36歲;一九八六年入伍;2000年轉業;是在部隊工作十三年的一名志願兵;轉業後,被遼寧省大連雲港市金州區二十里堡鎮十三里村一個民營與日本商人合資的企業;入不敷出企業時私企本意不願接收轉業軍人,迫於大金政發[2001]37號轉業志願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條:對拒絕接收或者說完不成任務的單位,除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外,對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並責令其接收。第四條:接收單位每少一名退役士兵,向民政局安置保障金帳戶中交納3萬元有償轉移資金)的規定下,不得不接收。

我被分到入不敷出的企業,全名叫大連日發光明傢俱有限公司。企業雖然接收了轉業軍人,但並沒執行國家政府對轉業軍人的優撫政策。公司2002年7月5日下發有關溫殿鑫同志工資問題的處理意見。文件中:「(入廠初期於企業同期錄用的新工人同樣的方式發工資和獎金)」「公司認為溫殿鑫同志入廠初期的工資支付符合企業新工人工資支付方式」。足以證明企業根本沒有執行國家政府對轉業軍人的安置政策。我於2002年9月27日就轉業軍人的合法權益一事申述於大連市金州區勞動力爭議仲裁委員會。至2003年2月14日才下裁決。

日發光明傢俱有限公司在我與企業仲裁其間。2003年1月20日先放我休長假。後於2003年2月10日製造藉口解除我的勞動合同,解除我勞動合同的同時企業也是安排馮啟東、趙磊陪同甘共苦解除合同,而實際並未解除二人勞動合同。而兩人均在企業上班。足以證明企業對一名合法維權的轉業軍人採取報復手段很惡劣。仲裁期間我被解除了勞動合同。

大連日發光明傢俱有限責任公司解除我勞動合同的藉口更是荒唐,把我損環物品的證據安排到日本國去了。我根本沒到日本把產品搬運到買方的庫房。我只清楚我在中國的裝運程序。而我工作其間均有企業管理人員全程跟班作業,核實產品的品種、數量、質量,至產品合格後,照相鉛封運出廠區。至於證人、證言更是不可理喻。證言中(溫殿鑫因工資待遇問題與公司存在牴觸情緒)因待遇問題一直與公司交涉,工作中帶有牴觸情緒後推斷:保護產品不夠,對產品損害較大,對產品人為的進行破壞。破壞了還能發往日本嗎?兩級法院怎能採信此種證言。日發光明傢俱公司在中國本土根本找不出我半點工作失職,損壞物品的行為。只好把我的失職證據安排到日本去了,出國了。

跟我同期安置該企業的另兩名復員軍人民被企業製造藉口,在合同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因另兩人在部隊服役兩、三年,年齡只有二十多歲,好找工作。走上自謀路。金州區民政局限性2000年安排入光明傢俱的三名復轉軍人均被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在鐵的紀律軍營中鍛練出來的合格軍人在私營企業的惡意報復下連最根本的合法工作權利都被剝奪了,公理何在,天理何在?

日發光明傢俱有限公司解除我的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工作失職給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一名給企業造成40多萬元損失,公司認為玩忽職守的員工,為甚麼不應該承擔一點法律責任。企業勞動權利都可剝奪為何不追究法律責任。在一起工作的員工應該準確的證出我損壞產品的時間、地點、產品的品種,產品損壞的程度,公司的處理辦法等準確的合法數據來。不應該安排在日本國,更不該用一句有行為而已。

尊敬的人大常委會領導,面對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錯誤採信,錯誤判決,作為一名黨員、轉業人的我,堅信在光明的法律面前,在您們的英明指導幫助下,我能得到合法權益損害的賠償。能得到轉業軍人合法的工作權力。

申訴書

申訴人:溫殿鑫;男;1969年2月2日生;民族:漢;文化程度:初中;失業;

電話:13042479770。

申訴人因訴大連日發光明傢俱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金州區人民法院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2003]全民權初字第493號判決和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2003]大民權終字第1049號判決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申訴人與日發光明傢俱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從新審理。

2、日發光明傢俱有限公司與申訴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賠償對解除申訴人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

申訴理由

一、審判決被申訴人單位解除申訴人勞動合同有效依據證據不足。

1、日發光明[2003]02號文件中產品的破損全部是在日本買方,在日本發現的。而日方指出「捆包後的搬運作業非常的惡劣,現將捆包後搬運作業15道工序陳述如下:

(1)、車間名班組捆包後將產品扔上滑道推入庫區。

(2)、車間名班級將產品垛上鐵鐵料台,數量、高度由其自行確定,並用液壓叉車送入儲存區。

(3)、庫工整理,併發貨準備,裝集裝箱。(裝集裝箱時企業管理人員,全程跟班作業,包括清點、驗質)

(4)、集裝箱路運。(2002年十三里至海港,大部份路段修路)。

(5)、集裝箱吊卸至存放處。

(6)、集裝箱吊裝歸類運入海關。

(7)、海關理貨、清點、核實。(有時將產品卸出再裝入)

(8)、吊裝入船。

(9)、海運。

(10)、日方卸船,上車。

(11)、日方海關檢驗貨物。(日方海關工作認真,經常性開箱逐件對號)

(12)、日方路運。

(13)、日方卸集裝箱。

(14)、日方卸產品運入倉庫。

(15)、日本買方開箱時才被發現貨物破損。

1、根據以上工序申訴人所在的庫工班只是15道工序中的一道。責任是用何證據確定的?

2、日發公司於2002年12月,派兩人赴日本對部份產品進行抽檢,根據以上工序,在日本進行的抽查,決對不是倉儲發貨時抽撿出來的問題。怎樣能證實倉儲發貨作業存在嚴重問題?企業怎樣認為庫工班負有直接責任,而不是其它搬運環節和其它工序人員造成的責任?其日發公司是逆向推理,是非演義型推斷,用可能的結果推斷原因。

3、證人證言[2003]金民權初字第493呈判決書中,證人馮啟東、趙世磊,劉文軍,對指證申訴人造成損失的行為均無準確依據(包括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產品的損失程度等合法有效語言)單憑一句有行為而已。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是三人,而馮、趙二人寫出證言後,雙雙回到企業就職。是被企業利用。馮、趙二人為能回企業上班而出證,是此案利益的直接受益者。這樣的證人,證言怎能被取信?

4、[2003]大民權終字第1049呈民事判決書中,證人閆繼祥是企業管理人員、保管員,證言中證申訴人工作帶有情緒,保護產品不夠,對產品損害較大。閆繼祥身為企業的管理人員、保管員,其對產品質量負直接責任。即發現申訴人有損壞產品的行為,不制止、不上報、不處理,與申訴人同勞動,對申訴人的行為體現在哪件產品上、時間、地點、產品破損程度應準確證明出來,一名保管員認可45.9%屬自己負責的產品被破壞後運往日本嗎?

進出口業務員王菲宇,同樣是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發現申訴人對產品人為地進行破壞,當時採取措施是甚麼?王菲宇同時也是產品質量的監管人員。發現申訴人的破壞行為不上報、不處理,使公司利益受損,這樣的企業管理人員為何還在企業玩忽職守?

閆繼祥、王菲宇的出證,足以證明企業的管理體制是完善的。企業的工作程序是清楚的,企業管理人員是與申訴人在一起勞動的,產品完好無損地裝入集裝箱驗質合格後,鉛封運往日本,恰恰證明產品在中國本土沒有任何問題。

二、程序違法:

1、申訴人與日發光明傢俱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證人都身體健康,而均都見在,而且均在企業就職。在法律程序上均應出庭做證,而且申訴人多次請求法官,證人應當庭做證。張子榮審判員認為可以,被訴方也同意,並表示證人可隨時到庭,但至金州區人民法院兩次庭審判決結束後,也未見證人到庭。

2、[2003]大民權終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書申訴人接到後,別說閆繼祥,王菲宇二人申訴人沒有見到,就連此二人的語言申訴直到今日也沒看到,這樣的取證程序合法嗎?

三、經強欺弱,為解除轉業軍人勞動合同製造證據。

1、申訴人與日發光明傢俱有限公司勞資爭議一案審理期間,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這足以證明企業在對弱勢群體進行報復。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申訴人勞動合同,企業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申訴人,而2003年1月26日申訴人在企業年度工作結束後,放假期間至2003年2月10日申訴人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否超過一個月?

2、金州區人民政府強壓與日發光明傢俱有限公司的三名復轉軍人,在合法的勞動合同期內均被解除勞動合同,而與申訴人同時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馮啟東、趙世磊因不是轉業軍人被企業利用出事實不清的假證,而現都在企業繼續工作。而馮啟東、趙世磊被解除勞動合同一事並沒有實施,日發光明傢俱有限公司的用心可一目瞭然。

根據以上事實,本申訴人不服二審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人:溫殿鑫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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