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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問題》核安大代誌 不能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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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歐祥義╱特稿。

用過的核燃料棒,其中還含有大量的鈾及鈽,所謂的高放射性廢料就是指這些,台電找不到地方掩埋,也沒有國家願意替台灣再提煉這些核廢料,台電只能權宜性地在廠內建倉庫,把這些核燃料棒抽離燃料池儲存起來。

依據台電了解,核研所積極參與核電廠工程招標的原因,應以「獲利」成分居多,在原能會對台電具監督身分,核研所經費短絀積極開闢收入來源,及此案已流標兩次的多重因素交相作用下,事件發展日趨複雜。

核研所是否還有能力處理核廢料?恐怕有很大討論空間。核研所前身為中山科學院核子研究所,自七十七年副所長張憲義叛逃事件,該所原本擁有的小型反應爐遭美國派員拆解後,該所在核能相關的研究能量多止於學術層面,較少運轉操作的實務經驗。

美國拆掉反應爐至今已有十六年,核研所如今要參加台電核電廠中期核廢料儲存設施投標,就與原本招標規範規定「必須是投標截止日前十年內,具相關設施設計經驗並取得執照」相牴觸,台電今日如果為讓核研所具投標資格而修改此規定,這個作法很難讓人不聯想,似乎是為討好監督單位原能會而來。

原本為考量核能安全而設的規範,今日遇到原能會自家人要投標台電立即作修改,身為監督單位的原能會面對台電這種「量身訂作」的招標規範,如果還繼續裝聾作啞,未來好像也再難以理直氣壯指責台電核能管理作業其他的不是,角色的混淆,台灣的核能管理與核安監督體制將因此崩解。

另一個爭議是,中期儲存設施材質在全球分為金屬及混凝土兩種,台電在招標規範中限定為混凝土,理由為何並未明說,但這個選擇性招標案至今只有一家廠商投進標單,說白一點,台電可能綁標在先,又計畫為特定單位更改規範及底價,作風之大膽,已視政府採購法於無物。

這個案子繼續發展下去有兩種結果:核研所如果有能力承作設計用過的核燃料棒中期儲存設施,那是全民之福、台電之幸,核研所可以得到政府預算以外的收入挹注,台電不僅核燃料棒問題獲得解決,還可向原能會邀功示好。

不過,如果核研所標到這個案子又沒有能力施作,那可是一場萬劫不復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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