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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歷史觀與聯合國憲章都強調自決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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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6日電﹞東華大學民族學系暨族群關係研究所助理教授謝若蘭指出,從歷史觀談論族群或民主主義的自決權概念,區分第一次世界大戰美國總統威爾森提出的族群、語言、民族的對內自決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去殖民化的對外自決,乃至聯合國憲章,均強調自決權原則。

謝若蘭出席國家展望文教基金會、台灣國際研究學會共同主辦「瞭解當代加拿大政治學術研討會」指出,一九四一年英國與美國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宣示尊重人民選擇政府型態的一種基本人權,一九四五年「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發展民族的自決權,以及本於尊重自決原則的各國家之間的友好關係」,開展了去殖民化的自決權。

她指出,一九六○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應允殖民地及民族獨立宣言」,進一步明文指稱,所有民族都有自決權的權利,行使範圍及於自由決定政治地位與追求經濟、社會、文化的進展。

姑且不論魁北克分離派人士使用民族自決權的正當性,謝若蘭表示,魁北克分離派人士總是依據國際法的保障去推動施行。

謝若蘭表示,聯合國再進一步制定的「國際人權法典」,是由「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文化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三個國際公約合成,用意即在落實履行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與積極任務。

她強調,聯合國憲章開宗明義強調自決權、經濟與社會發展、公平正義的國際秩序等,前提均是不能以戰爭或武力的不正當方式獲取,這也可看出,魁北克分離派人士雖經過兩次公投未竟全功,但仍計畫繼續以公投訴求的原因。

謝若蘭說,反觀台灣,遺憾大多數人一聽到「自決權」,就產生負面概念觀感,例如台獨運動人士主張建國自決、原住民族要求自決等,大多數不完整瞭解自決權意涵人士的直覺反射,認為要求自決就是要求獨立的意思,並進而運用這樣的概念,聯想至破壞了領土的完整性並造成族群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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