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創投業經營更靈活
【大紀元11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為協助創投事業發展,並引進新型態企業,台灣行政院經建會建構完成「有限合夥法」草案,初期將鎖定創投事業為適用對象,賦予創投業更靈活的經營環境。
未來有限合夥法主管機關將歸屬經濟部,及直轄市政府,初期因台灣「有限合夥」之法律配套環境並不完整,因此草案授權經濟部,得視實際情況公告其他事業之適用時機,但最終仍以全體產業適用為目標。
經建會指出,「有限合夥」是居於公司與合夥間中間事業組織型態,主要由1人與1人以上之一般合夥人,以及1人與1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依據合夥契約共同組成。
這種組織型態在英美已行之有年,允許各合夥人以契約約定出資、經營以及盈餘分派的方式,不像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甚至證交法召開股東會等程序才能進行,具有高度靈活性,甚至在虧損結束營運時,不必進入破產重整的冗長程序。
經建會進一步說明,制定有限合夥組織專法有利於台灣事業組織型態法制革新,提升整體國際競爭力及競爭效益。
以創投事業為例,在美國發源,即以「有限合夥」組織運作,各國亦多以合夥組織建構其創投事業。
台灣於20年前引進創投事業時,即規定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但因創投事業為「公司」組織,具永續經營性質,不如歐美國家「有限合夥」於一定期間(通常7-10年 )結束分配投資成果及剩餘財產,再另起爐灶,非常靈活。
台灣創投事業發展20年來已見成效,截至目前創投公司家數已超過222家、籌募基金1781億元,已投資8719件,累積投資171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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