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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

加強民運黨派的組織建設

【大紀元11月6日訊】 一、引言

人類社會中,什麼樣的群體最有力量?

是組織起來的群體最有力量;在組織起來的群體中,具有嚴格的紀律和嚴密的管理的群體最有力量!

而各行其事,一盤散沙的群體是沒有多少力量的,更不可能完成偉大的事業。

我們從事著平等、自由、民主偉大事業的民運人士,一定要團結起來,建立我們自己的社團組織,在組織的指導和集體運作下,發揮我們每一個人的積極作用,才能完成我們既定的目標。

人類的群體結構,就像自然界中物體的「同質異構」現象一樣。自然界中,一種物體的強度和硬度及其它物理性質,不但取決於物質分子(或原子)本身,更取決於這些物質分子(或原子)的晶體組織結構。比如碳這一種物質元素,當它的晶體組織結構處於石墨這一物質形態時,它的物理性質是柔軟而鬆散的;而當它的晶體組織結構處於金剛石這一物質形態的時候,它卻是世界上硬度最高的自然物質。

人類的群體結構,也必須要在一定的組織結構下,才能成為具有強大能力的團體。

中國歷來的專制統治者是最怕人民團結起來,組織成一個社團組織的。在封建社會時期,「結黨」歷來都被認作是「營私」的前奏,是與封建皇帝的專制制度格格不容的。

在共產黨的專制統治下,公民的結社自由從來沒有被真正地執行過。有的只是憲法上所虛設的一句欺騙人民的文字招牌。它們對於人民的結社組織,一直都是採取解散、禁止、滲透、搗亂、破壞的措施;對結社人員採取屠殺、監禁等卑鄙手法進行殘酷鎮壓。

它們在國內達到目的後,為了敷衍國際社會的指責,它們又欺騙輿論說:「中國沒有能夠替代共產黨的其他政治組織」。

二、當前存在的問題

自八九年六月四日北京大屠殺以來,民運組織在國外有了一個較大的發展。但根據一些報道來看,問題確實不少。主要是意見不一,各立山頭,小黨林立,難以團結一致。據報道,這15年來,大的分裂就有四次。像這樣一盤散沙、內耗無窮的情況,怎麼能進行有力的戰鬥呢?怎麼能完成歷史所賦予我們的偉大使命呢?

可能有很多人這樣認為:既然在國外是自由的,人人都應該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那就不妨各自發揮自己的能量,去爭取自己的最大影響力和社會地位。

但是他們忘了,在社會自由的狀態下,如果不注重團結一致的努力,各行其是,將削弱群體的能力。這正是自由社會的一種負面作用!任何社會形態都有其兩面性,即:積極的一面和消極的一面。自由、民主的社會同樣如此。有所得必有所失,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社會形態。當然,我這樣說,並不是否認自由、民主社會的優越性。平等、自由、民主和法制,是人類永恆的旗幟,這是歷史上任何人類社會形態都無法比擬的。但是,我們要注意的是:如果我們處理不好,可能會把問題搞糟。就像「聰明反被聰明誤」一樣,而誰又能說聰明不好呢?

首先,我們應該加強思想理論的研究和建設,沒有一個完整、健全的思想理論基礎,要進行一場偉大的改革是很難想像的。我們要對民主的不同類型進行分析,正確認識民主的合理應用範疇,才能發揮民主的力量,完成社會的改革。

人類群體的組織結構,最終是以群體組織的組織紀律性和嚴密的管理來體現的。組織紀律性和嚴密的管理是群體力量的保證。

三、自由與兩種類型的民主

我們進行民主運動,首先應該對自由、民主有一個正確、完整的認識。

社會的法制是建立在真正的民主之上的。沒有民主,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任何人類社會都不會沒有法律,只不過有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之分而已;但有了法律並不等於就有法制,法律不等於法制。法律相對於法制來說,是動態的,它是隨著社會狀態和社會發展水平不斷地進行增改和完善的;而法制則更加穩定,其法制的基本原則是永遠不變的。在專制社會中,法律僅僅是專制統治者手中的工具和奴僕。

民主是以平等和自由為基礎的。沒有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和自由,根本談不上會有什麼真正的民主。

一個進步合理的社會,不同的人的權力可能不同,但任何人的權利卻必須是平等的和相同的。權力和權利不是一回事。權力是社會機構或人群賦予某個人處理社會事務的機斷性;而權利則是人體或人類群體在社會中被公認並享有的資格和利益。

在專制社會下,某個人一旦掌握了權力,他就會有相應增大了的權利;權力愈大,權利也愈大—-這就是所謂「有了權就有了一切」。而普通公民的許多應有權利,不但得不到法律認定,既便是法律上已經明確認定的權利也經常得不到保障和實現。長期的專制主義統治,使得大多數中國民眾對「權力」和「權利」這兩個概念等同視之,混淆不清。

只有在全社會公民人人都具有真實的、平等的自由權利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建立社會的真正民主制度。平等和自由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光有平等,沒有自由,這種「平等」是沒有進步意義的;光有自由,沒有平等,社會就會產生混亂和無政府狀態。沒有平等的自由是一種自我中心主義的「自由」,是以侵犯他人應有自由為基礎的「自由」,是一種虛假而專橫野蠻的「自由」。平等是對每個人的自由範圍的約束。我們不妨可以把平等、自由這兩個詞更確切地合稱為—-平等的自由權益。

人人都具有平等的自由權益—-只有這樣的社會目標,才是人類社會應當實現並且能夠實現的最科學的社會狀態。只有在這樣的社會狀態下,每一個人才能有機會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和才幹,在為社會作出貢獻的同時,也為自己獲得更多的物質利益和精神財富;只有這樣的社會,才能成為一個生機勃勃、充滿活力的社會,才能及時有效地防止和消除社會存在著的和新出現的一切腐敗、落後現象;才能使社會得以穩定、持續的發展。

毛澤東是這樣解釋自由和民主的:「在人民內部,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民主這個東西,有時看來似乎是目的,實際上,只是一種手段。」

那末我們要問:共產黨的「民主」,到底是誰的手段?是社會全體公民用以管理自身社會的手段?還是專制統治者欺騙人民的手段?

事實上,所謂民主本身就意味著「集中」,本身就是一種以多數人的意志來指導一切,決定一切及改變一切社會事務的社會機制,並且對其所產生的全部後果承擔風險和責任。如果一群人對一件事,僅僅是各自發表一通議論,既不去形成有效的執行措施和決議,又不對事情的發展後果承擔一切責任,這樣的情形談不上是什麼「民主」,充其量只能叫做「讓人們講話」。專制統治者對民主的理解,僅僅是讓人們講話而已。至於最後的「英明決策」和「集中」,則是由他們自己來作出的。

多數人的意志不一定都是正確的。但是當人們發現了出現錯誤和過失的時候,能夠保證有能力及時地去改變和糾正它。而專制社會中,當最高統治集團出現錯誤和過失的時候,承擔後果與風險的卻只是普通人民,而不是專制統治者,他們甚至連錯誤的責任也絲毫不去實際承擔。專制社會要改變錯誤,往往是相當困難的,通常要等到最高統治者的死亡,或者社會付出動亂與流血的代價。

在專制制度還不能很快消亡或改革的情況下,我們應該清楚:在這種制度下,一個「有錯誤」但是開明或仁慈的皇帝,要比一個「正確」而剛愎自用、殘忍嗜殺的蠻橫皇帝要好得多!其中原因就在於:仁慈但「有錯誤」的皇帝比蠻橫「正確」的皇帝在改正錯誤方面要容易得多。具體到現代,筆者一直認為華國鋒要比鄧小平好得多,原因就在於此!從個人人格方面來說,專制極權的蠻橫皇帝,無一不是極端自私的利己主義者,指望他們在社會變革中作出一些犧牲和讓步,簡直是與虎謀皮!

民主本身,對每一個人來說,首先是目的,首先是人生存的一種社會需求。人不能像一台「造糞機」一樣生活,也不能像齒輪和螺絲釘一樣生活,民主權利對於一個人來說,就是一種需求和效用!對很多人來說,甚至就是他(她)生命的一部分。所以我們說,民主本身就是人的一種目的。如果硬要把民主說成是「手段」,那末這種手段,只能是全體公民為了管理和決定自己社會的事務和社會結構,而採用的科學手段。民主一旦成為專制統治者欺騙人民的手段,它本身也就不再是民主了。

我們這裡所說的「目的型民主」,是帶根本性的社會大民主。他的基本體現,首先是表現在民主憲政上,表現在立憲民主上;還有一種類型的民主,就可以稱為「管理型民主」,他是社會的一些機構在具體管理方式上的民主。這是兩種表現性質不完全相同的民主形式。前一種民主,主要表現為一種「目的性」民主;而後一種民主,則在許多方面主要表現為一種管理「手段性」民主。

任何社會團體或者公民個人,對於立憲民主,都具有當然的權利和不可推卸的實施義務,都必須承擔不妨害他人實施立憲民主的責任;而對於管理上的民主,在有些部門或領域,有些公民則不負有必須實施民主的義務和責任。例如軍隊和私人企業。

軍隊的特殊性質,要求它具有戰鬥力,這種戰鬥力很大程度上決定於軍人對於上級軍事領導人命令的服從程度。軍事領導人往往沒有義務必須經過民主決策才能夠行使指揮權力。如果我們把軍隊稱為「戰利組織」,那末企業則是「贏利組織」。對於私人企業來說,整個企業的財產是屬於私人的,企業所有者對於他(她)擁有的財產,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對於企業的生產、組織和管理,同樣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權利。所以,對於私人企業的所有者來說,他的企業在生產管理上是否採用民主管理的形式,是取決於所有者本人意願的,企業所有者沒有必須採取民主管理的義務和責任。

制約軍隊這一戰利組織和企業這一贏利組織的根本力量在於這兩個組織的本身性質。軍隊領導人矜持專橫,不善於聽取下級軍人的合理意見,最終是要打敗仗的,並且隨時都有可能走向滅亡。私人企業主為了謀取更好的社會經濟效益,他(她)必須設法採取更先進、更合理的管理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經濟目的,如果企業主不這樣作,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他(她)的企業隨時都可能有虧損和破產倒閉的危險。而最先進、最科學的管理方式之基礎是民主管理—-以上就是組織管理上的民主和整個社會中的民主之區別所在。

社會民主化的根本問題不在於一些部門在管理上是否民主化,而在於整個社會的經濟體制是否民主化,在於整個社會的政治民主化。建立經濟民主體制的根本點在於建立平等的市場經濟;建立政治民主體制的根本點在於民主憲政。

中國的專制統治者把上述兩種民主混為一談,用部門的管理型民主來代替社會的民主;用有時是真實的管理型民主來掩蓋完全虛假的社會性民主,使中國民眾的民主意識一直處於一種低級的水平上。

四、民運組織的組織結構設想

沒有一個堅強有力的民主運動組織,要想在中國實現民主這一偉大事業是不可能的。我們要正確地認識和理解不同類型的民主的應用範疇,在組織建設上不但要有民主的管理和選任,更要有嚴格的組織紀律性和嚴密的組織制度,這兩者是同等重要的。在組織的任務、政策、選任、決議等確定之後,組織的紀律和管理就顯得更加重要!只有這樣,才能發揮人類群體的組織力量,形成堅強的戰鬥堡壘。

在民運組織內部,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個政策、決定或決議通過後,全體成員無論是否有不同意見,都應該堅決執行。如果不同意見人實在無法苟同,那你可以退出,但決不允許在組織內部做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人們對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的現象,不同的人群組成不同黨派,也是正常的。我們要考慮把各個不同黨派團結在一個組織之下。可以成立一個「民主統一陣線」,無論任何黨派、團體或者個人,只要他願意為中國的人權、平等、自由、民主而努力;只要他同意反對一黨專制的腐朽專制制度;只要他同意民主憲政,就都可以成為該陣線的成員。「統一陣線」是一個較寬泛的集合體,可以團結各個黨派、團體和個人:如一些不同的政治黨派、宗教團體、練功健身團體、代表各個不同群體利益的社會組織,甚至還可包括共產黨中的民主開明人士。而在該陣線中的各民運組織,則應實行更嚴格的組織紀律和管理。

統一陣線一旦形成決議,各參加黨派和人士,就都應該積極履行決議,形成行動的統一體。就目前的形勢而言,民運組織的首要任務是:

一、加強思想理論建設,搞好宣傳教育;為民主事業打好理論基礎。

二、積極進行民運組織建設,形成堅強而牢固的戰鬥集體。

三、積極聲援和支持國內民眾反專制、反迫害、反腐敗的鬥爭;積極營救國內遭到共產黨迫害的民運人士。

四、推動中國的民主憲政,實行立憲民主。

五、宣傳、揭露專制罪惡的歷史、現狀,爭取全世界人民的同情和支持。

六、收集、撰寫中國共產黨的血腥史實,讓這些事實永遠銘刻在歷史的恥辱柱上,讓人們永遠不要忘記共產法西斯專制給中國人民帶來的苦難。

只有當一個堅強有力的民主運動組織屹立在世界上的時候,我們才能自豪地說:中國具有可以領導人民走向民主的政治力量!

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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