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永盛,劉志原,賴仁中報導)針對連宋主張三一九槍擊事件作假,陳呂當選應屬無效;台灣高院判決指出,連宋並未舉證證明槍擊事件係陳呂自導自演,亦不能證明陳呂有以強迫、脅迫或詐術等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妨害選民自由投票,或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故駁回連宋主張。
台灣高等法院四日就大選當選無效之訴宣判後,最高檢察署五日決定上網公布完整的李昌鈺319鑑識報告中文版,任何人都可上最高檢察署網站下載。
*爭議點判決1:319槍擊案
高院判決指出,正副總統選罷法規定,選舉訴訟準用「民事訴訟」規定,故連宋既主張槍擊事件造假,連宋就必須為其主張負「舉證責任」,但連宋並未舉證證明槍擊事件是陳呂自導自演。
在槍擊事件的相關鑑識報告方面,李昌鈺的鑑定報告中,陳水扁腹部長十一公分的傷痕,「符合新近造成,由右往左之單一擦過槍傷型態,彈頭擦過皮膚及皮下脂肪組織,但未貫穿腹腔」。
「呂秀蓮右膝之傷,與一彈頭直接撞擊新近造成之傷勢相符,彈頭穿過長褲、護膝,造成皮下傷,但未貫穿膝蓋」。
故法官認定,陳呂辯稱所受之傷為「槍傷」,尚非無據。
連宋所提彈道性能測試報告及測試報告摘要,結論亦指「三一九槍擊案究係自導自演、他導他演或偶發事件、選舉乘勢而為,俱不能排除」,並未否定陳呂所受為「槍傷」。
連宋也未主張上述槍傷,係在三月十九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之前或之後造成?或以何方式造成?而連宋所提的證據方法,及相關「疑點重重」的質疑,亦不能證明槍擊案係陳呂自導自演。
至於連宋主張「總統府秘書長邱義仁於槍擊當天記者會中刻意發布不實訊息,使選民誤認被告受傷極嚴重」部分:
判決指出,原告主張邱義仁發言誇大不實,這並非正副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強暴、脅迫或類似的非法方法」,並非當選無效事由,不能據此認定當選無效。
且邱義仁在記者會上回答問題時,嘴角曾出現笑意,其表現恐將啟人疑竇,不足以使人誤認陳水扁受傷嚴重。
另連宋於槍擊案發生後,參酌輿情改變競選戰略,停止造勢晚會,以期獲選民認同,這顯示連宋並未喪失有關競選的自由決定權,意即槍擊事件並未妨害連宋競選。
在連宋主張「受輕傷之被告刻意不即時公開露面」、「地下電台及宣傳車散布不實流言」、「將槍擊事件誤導為國家安全事件,配合台灣人對抗中國人之競選操作手法」部分:
判決指出,上述指述亦非「強暴、脅迫或類似非法方法」,選民也不一定因競選文宣海報而改變投票意向,故法官認定連宋上述主張並不構成陳呂當選無效事由。
在連宋主張槍擊案係陳呂以詐術等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部分:
判決指出,陳呂因槍擊案而獲得同情票,固不無可能,但部分選民亦可能因質疑槍擊事件而轉投連宋,故槍擊事件並未達到讓選民不得不投票給陳呂的程度,即選民仍依其「自由意志」投票,故並未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以詐術妨害投票正確」罪。
至於連宋指邱義仁召開記者會發布不實訊息、地下電台及宣傳車宣傳「國親結合共產黨槍殺陳水扁」等情,固不能證明係陳呂指使,且亦屬負面文宣,選民依自由意志判斷後,亦可能產生反彈,而改變投票意向,故選民自由意志並未因受到壓迫而喪失,故亦不構成「以詐術妨害投票正確」罪。
*爭議點判決2: 啟動國安機制
關於「啟動國安機制」爭點,連宋陣營主張陳呂違法啟動國安機制,妨害連宋競選,並使許多軍憲警人員因此無法投票,已構成正副總統選罷法中的當選無效要件。
但合議庭認為,總統遭槍擊是國家遭遇突發狀況,且雖啟動國安機制,但軍憲警人員並未增額留守,加上連宋是自行決定暫停競選活動,並非應政府要求,連宋此一主張不成立。
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一○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若當選人對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候選人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另若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妨害投票罪中的以詐術或是以非法方法妨害投票,致投票生不正確結果,也構成當選無效要件。
合議庭認為,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依文義及體系解釋,須與強暴、脅迫之程度相當,足以使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喪失意思自主權,才可構成,因此,對於啟動國安機制此一爭點,合議庭即是審酌陳呂否有施於詐術、以非法方法妨害候選人競選及選舉人投票。
判決書指出,依國家安全會議前後任秘書長康寧祥及邱義仁出庭作證指述,國安機制是政府於國家遇有重大變故或突發狀況時的必要危機處理程序,為宣示政府已採取因應措施,用以穩定社會、安定民心的宣示性作為。
在妨害選舉人投票部分,合議庭傳喚國防部、警政署、海巡署首長後發現,軍憲警並未因行政院長宣示啟動國安機制,而更增加留守或輪值待命人數,連宋主張陳呂藉由啟動國安機制,妨害部分國軍、警察、海巡人員自由行使投票權,造成投票結果不正確的說法無法成立。
至於妨害競選部分,合議庭認為,行政院長在三一九槍擊案發生後主持國安機制應變會議,裁示「選務照常辦理,呼籲選民理性投票」,並未決議如何限制候選人之競選活動,連宋宣布暫停競選活動,與國安機制是否啟動無關。合議庭認為,啟動國安機制,並非施用詐術,也非不正的方法,且軍憲警也未因啟動國安機制而增加留守人數,難以認定總統選舉投票結果與事實不符。
*爭議點判決3: 公投綁大選
依高等法院判決內容,國親陣營所提的「大選綁公投」,無論從法律規定或分析大選、公投二者的投票結果,大選與公民投票都是兩回事,既無非法,也沒有相互影響性。
原告連宋方面主張認為,大選綁公投是以非法方式,妨害原告競選,並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
高院合議庭對此指出,就算連宋對「防禦性公投」與大選同日投票、與公投法規定不符的主張,不能說全無理由,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當選無效規定為「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者」,此規定與指定公投和總統選舉同日投票的行為,並不相符,故相關主張無據。
再就「大選綁公投」會不會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法院仔細剖析了兩種投票的票數結構,發覺這次大選選舉人比公投的投票權人多約九千四百多人,而領取公投票並投票者(投第一案人數為七百四十五萬多、投第二案人數為七百四十四萬多),人數都比投給大選第一組或第二組候選人,多出約一百萬票。
又公投第一提案,投「同意票」的票數為六百五十一萬多票,比陳呂所獲的六百四十七萬多票、連宋所得的六百四十四萬多票都多;另公投第二提案投「同意票」有六百卅一萬多票,則比投給兩組候選人的票數都少。可見領取公投票,或對公投投同意票者,其中也有人把大選票投給原告連宋,由此,就不能認為領取公投票者,在大選時都投票給陳呂。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將自己候選人的立場與『反飛彈』、『護台灣』等公投議題同一化,以爭取選民認同」,且導致選舉人投票的結果與事實不符一節,並沒有這回事。
*爭議點判決4: 當選票數不實?
針對連宋主張陳呂「當選票數不實」一節,高等法院判決指出,中選會先前公告選舉結果是陳呂領先連宋兩萬九千多票,但法院全面驗票、調查選票錯置,所得結果顯示,陳呂得票數仍領先連宋兩萬五千多票,陳呂實際當選票數雖有減少,但不影響選舉結果,故駁回連宋主張。
判決指出,高院囑託各地方法院全面驗票的結果,比起中選會先前公告的數字,兩陣營得票數都有減少。
在兩造「都無爭議」的選票部分,陳呂得票總數為六百四十四萬六千九百票,連宋得票總數為六百四十二萬三千九百零六票。
在兩造「有爭議」的票數部分:兩造主張的爭議票總數四萬零五百七十張;依中選會發布的選票認定圖例標準、正副總統選罷法規定,高院實質認定的結果是,陳呂有效票一萬一千八百七十五張,連宋有效票九千九百四十九張,無效票一萬八千七百四十六張,關於此一有效票部分,應與兩造前述無爭議的選票合併計算。
在全面驗票以外,有關選票錯置部分:判決指出,本次選舉中,有部分投開票所的正副總統選票,被錯置於公投票箱或公投票袋,但法官認定,這些選票都是開票當天由選務人員從總統選票票匭中取出的,意即這些票都是選民投入總統選舉票匭的,故都屬有效票。
經統計結果,在錯置選票部分:陳呂獲得有效票兩千四百零二張,連宋獲得有效票一千七百五十九張,這部分的有效票,也都應與兩造上述無爭議票合併計算。
兩造無爭議票、爭議票之有效票、錯置票之有效票,上述三者總合,就是法院認定的兩造實際有效得票數,陳呂總得票數為六百四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七票,連宋六百四十三萬五千六百十四票,意即陳呂得票數仍領先連宋兩萬五千五百六十三票。
判決指出,依法院審理結果,陳呂仍然領先連宋兩萬五千餘票,不影響本次選舉結果,故高院認為連宋此一主張無理由,而予駁回。
另外,針對連宋主張各地選務機關違法,發生潛在無效投票,而請求調查全國各縣市選舉人名冊部分,高院合議庭認為,此一主張係屬選舉無效訴訟的範疇,而非本案當選無效之訴的範圍,故調閱、影印及調查選舉人名冊,即無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