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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員工認股權 按在台天數課稅

【大紀元11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今日將邀集相關單位會商,討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或子公司員工執行母公司認股權課稅問題,原則上將比照本國公司員工,以執行日價格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列入「其他所得」課稅,不過,財政部會另外考慮外商公司員工在台工作天數比例,再計算稅負。

對於員工認股權課稅問題,財政部於今年4月30日正式發布解釋令,規定員工依公司所定的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由於上述解釋令只規範本國公司員工認股權的課稅方式,未另外規範外商公司在台員工,因此,近來有不少外商公司向財政部詢問員工認股權的課稅規定,財政部因此訂於今日下午,邀集美國商會、歐洲商會、會計師公會、商業總會及工業總會等相關單位討論。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何瑞芳說明,基本上財政部是將外商公司在台員工執行母公司認股權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薪資所得」與「退職所得」的綜合,必須列為「其他所得」課稅,而且,原則上是比照本國公司員工,以執行價格與認股價格差額,列入所得課稅。

不過,何瑞芳也表示,外商公司員工在台停留天數可能較少,如果完全比照本國公司員工課稅,可能有些不公平,因此,財政部初步擬訂2個腹案,讓外商公司在台員工執行母公司的認股權,可以再考慮其在台工作天數比例,計算稅額,讓外商公司員工執行認股權可適用較優惠稅負。

何瑞芳指出,第1個腹案是參考香港做法,以認股權的「賦予日」至「既得日」(閉鎖期 )的期間為分母,員工於期間內在台工作天數為分子,計算在台工作天數比例;第2個腹案則是參考美、英做法,以認股權的「賦予日」至「執行日」的期間為分母,員工於期間內在台工作天數為分子,計算在台工作天數比例。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