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對葉國柱被控尋舋滋事案的一審辯護意見

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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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9日訊】審判長﹑審判員﹕

2003年﹐被告人葉國柱的弟弟﹐殘疾人葉國強被以同樣的罪名投入監獄﹐被告人目睹了將其弟弟投入監獄的全部套路及程式。現在﹐被告人正在真切地感受着其被投入監獄前的﹑與其弟葉國強入獄的套路和程式毫厘不差的過程。被告人最終將被致罪﹐無論被告人行為的客觀真實及法律真實如何﹐無論其說些什麼或者做些什麼﹐他將被投入監獄。其將被投入監獄的命運不是由其行為及中國的刑法來決定的﹐一定程度上而言也不是由今天的法庭來決定﹐劫奪葉家財產的利益集團早在葉被抓時即決定了這點。面對如此悖越文明人類基本價值的司法審判現狀﹐作為律師﹑作為公民﹑作為身處21世紀的人﹐我的心在泣血。程序抑或叫過程對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意味着什麼﹐它意味着我們冒着隨時被喝斥的風險﹐本能地談談事實﹑談談中國的法律﹐今天庭審辯護階段﹐公訴人不就公然打斷辯護律師的發言﹐說“辯護人的發言觀點反動﹐請求法庭制止”仿彿讓人覺得“文革”是在今天早晨才結束。審判長﹐儘管事實及法律在有力量者面前是如此一文不名。作為葉國柱的辯護律師﹐出庭為葉國柱辯護﹐我要說的第一句辯護意見就是被告人葉國柱無罪。這不僅僅因為我是他的辯護律師﹐葉國柱無罪的基礎決定于以下三個方面﹕

一﹑被告人沒有尋舋滋事的主觀故意

追求實施犯罪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即刑法意義上的主觀故意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任何缺失行為人犯罪的主觀故意條件而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犯罪者﹐非系任意出入人罪的惡意及是對刑法犯罪構成思想的完全無知。對一個人的行為予刑法後果意義上的判斷﹐不能只機械地看他客觀上實施了哪些行為﹐僅以行為來機械且武斷地予有罪結論﹐這是典型的被中國司法界﹑理論界詬病多年的客觀歸罪。可供人們指手畫腳的行為是個存在﹐在本案中即具體表現為被告人的上訪行為﹐上訪行為本身與犯罪無涉﹐相反﹐上訪是中國公民在憲法及其他基本法律﹑法規中明確了的法律權利。僅就對上訪行為的選擇故意本身而言﹐行為人為什麼要選擇上訪﹐控方在起訴書中儘管主觀確認了一個前提﹐即﹕被告人是以“上訪為名”﹐但他們在起訴書中仍將“上訪”二字以雙引號引起來﹐具以想說明﹐被告人上訪動機的虛假即上訪就是為了實施尋舋滋事犯罪﹐儘管這種“技術”安排簡直讓人飯噴。但另一方面﹐即使是有諸葛孔明般智慧者來安排本案的控訴﹐他是只能這樣安排﹐因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為實施儘數表示為依法和平上訪﹐而中國刑法又實實在在沒有規定上訪罪這一罪名罪狀﹐那麼只有毫無遮掩地將上訪說成是虛假的﹐才有可能把上訪行為說成是假上訪之名的犯罪行為。與其說是一個“技術”安排﹐還不如說是僅能如此﹐因為無論是智若孔明者還是愚若阿斗者均只能作出這種安排﹐除非主觀上沒有刻意治罪的設定目標。控方有一個令人難以置信的超然﹐即它完全忘卻了訴訟語言應是證據語言的簡單道理﹐其在本案中最大的特點即是不用證據說話﹐而只是根據需要來用認識替代證據。中國有中國自己特有的犯罪控訴生態﹐存在決定了意識。本案中﹐控方在起訴書中直接將上訪說成是虛假的﹐而實施犯罪才是被告人的主觀真實動機﹐令人汗顏的是﹐無論是控方“確認”的上訪虛假﹐還是其認定的主觀犯罪真實﹐控方均未有任何用證據來證明的意識﹐他們根本就沒有打算用證據來證明這一假一真(可能控方對此指責會憤憤然﹐會說你律師站着說話不腰痛﹐因為這些證據根本就不存在﹐我們怎麼出示)﹐就象其在起訴書中輕浮地結論﹕“被告人葉國柱因其無理的拆遷安置補償要求未得到滿足﹐遂……”。這裡不去討論拆遷本身正當性問題﹐無理要求是一個什麼概念﹐控方是怎麼判斷被告人要求政府及開發商予應有的含人道因素的補償是無理的﹐你判斷的依據是什麼﹐除非在控方思想中﹐凡是強制拆遷中國公民房屋的行為都是正當的﹑凡是政府及開發商不認可的要求都是無理的﹐被告人上訪要求的合理與否關係到其上訪的正當與否問題﹐當然關聯到上訪動機的真實或虛假問題。對被告人要求無理的定性控方是沒有一個字的證據﹐完全是用與開發商及緣多年的野蠻拆遷而變得野蠻不羈的逼遷惡吏一致的口吻來武斷定性﹐說被告人要求安置補償的要求無理﹐說被告人和平上訪的動機虛假﹐說被告人的上訪就是為了實施犯罪﹐控方總不至於會有犯罪的主觀動機的證明就是可用控方的主觀認識來解決而無需形式證據來證明的認識吧。主觀動機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的主觀動機需要用證據來證明亦屬法定的必備條件。控方的這種訴訟情勢不是本案中特有的東西﹐雖然﹐這在文明訴訟制度國家裡會被人們視為是大笑話﹐但這在我們這個時代﹐它已成了一個普遍的悲哀。

二﹑被告人沒有實施尋舋滋事的行為

(一)對被告人犯罪行為證明的缺失。

請看卷中證據對被告人所有行為的描述及被告人一大家一年來的非人道境遇﹕

1﹑2003年8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關押葉國柱15天﹐理由竟是﹕“因你2004年8月1日至4日在中紀委機關門口東側手拿狀紙﹑喊口號上訪﹐擾亂了中紀委機關門前秩序。”公民有理由﹑有權利發出這樣的疑問﹐即﹕為什麼要設立中紀委﹐中紀委設在那裡作什麼用﹐如果公民有冤情在中紀委門口散髮狀紙﹐喊喊上訪口號就要有被野蠻關押的危險﹐那麼中紀委及那群身着制服的打手暴卒從情理角度出發﹐抑或從減少文明人類對之的遣責角度出發﹐有沒有必要將這種針對無辜上訪公民的現實危險提前以可能的方式告知社會。中紀委設在那裡﹐又未設禁止公民去上訪的明示禁令﹐如此之下濫拘濫關上訪者﹐這與“刑不可知﹑威不可測”的野蠻暴政時代有什麼兩樣。

2﹑2003年10月11日﹐葉國柱又被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關押15日﹐理由竟是5個多月前的“帶領其父母等一家八人﹐在天橋街道辦事處院內無理取鬧”﹐具此﹐即“嚴重擾亂天橋街道辦事處的正常辦公秩序”﹐為什麼會一家八人(實為三家八人﹐即葉國柱年邁的父母和去年因絕望而跳天安門金水橋﹐後被野蠻投入監獄的葉國柱的弟弟﹑殘疾人葉國強一家三口及被告人一家兩口)會到街道辦事處﹐這三家人本有自己的家﹑自己的居所﹐多年來﹐他們雖貧窮卻和平地生活在自己的家裡﹐區政府的惡官與惡商的罪惡逼遷之舉﹐使這三家人一夜之間失去了居所﹑失去了家。除了葉國強屈辱地拿了11萬元的“補償費”後入獄外﹐兩位年邁的老人﹑被告人一家都至今未能得到一分錢的補償。我們無需予筆墨來描述狼狽般的官商合體的逼遷者是何以施暴﹑何以罪惡﹐葉家三個家庭八人﹐除了葉國強﹑葉國柱被投入監獄暫時獲得“居住”條件外﹐葉家三個家庭其餘老少六口人至今居無定所﹐到處借宿的非人道現實狀態本身﹐即能清晰地使人們看到逼遷者的罪惡﹑無恥及被告人一家長時間擇以上訪方式在內的和平抗爭的現實緊迫性及正當性。

正如葉國柱在2004年9月20日筆錄中陳述的那樣﹕“我沒有瞎說﹐政府是不是野蠻拆遷﹐我是不是無家可歸﹐我們找市委﹐市委不管﹐找政府﹐政府不管﹐不上訪怎麼辦。”一種由政府的違法喪德行為而導致的身臨現實生存危險絕境﹐擇以和平方式上訪何罪之有﹐難道讓他們去死才符合控方的價值嗎﹗

3﹑2003年10月25日﹐葉國柱及其子葉明君又雙雙被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犯罪為由拘押﹐理由是他們騎的三輪車上貼有“奧運圈地驅民﹑上訴無門淚滿襟”及“共產冤”的字樣。這是不到三個月的時間裡被告人父子三次被野蠻關押﹐而其時被告人的殘疾人弟弟已被投入監獄。絕大多數人敢怒不敢言是當今中國社會人人心知肚明的狀態﹐絕大多數人不敢言並非意味着絕大多數不敢想。審判長﹐請確信﹐絕大多數人對被告人全家在一年的時間裡有三人多次被投入監獄的現狀是會有思考的﹐除法院﹑監獄﹑警察﹑中國的新聞媒體及中國的逼遷者外﹐絕大多數人還是會發出這樣的疑問的﹐即原本平靜生活的一大家人﹐為什麼突然從去年起變得如此嗜好上訪﹐如此嗜好擾亂公共秩序﹐如此嗜好去有關政府部門尋舋滋事﹐圍繞他們一家人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他們的上訪理由是否正當﹐逼遷勢力以國家的名義兒戲般地多次將他們投入監獄的正當性是什麼﹐道德基礎是什麼﹖有關部門有沒有認真對待過他們因被逼遷而無家可歸﹑無任何生存來源的現實境遇。審判長﹐人們會有這種不停的思考及疑問﹐而且這種思考及疑問不會因以國家名義向對待被告人的殘疾人弟弟葉國強那樣﹐對被告人也作出個有罪判決﹑投入監獄而停止的﹐即使從肉體上將被告人這種不識“大局”者消滅掉﹐也消滅不了絕大多數人的這種思考及質問﹐某種程度上而言﹐這也不能不算是過度迷信監獄者的一種悲哀。

(二)對行為人行為後果證明的結構性缺失。

本案中﹐控方對被告人所謂犯罪行為的指控失敗表現在﹐被告人及其全家僅有上訪行為﹐控方的超人“膽識”即是直接把上訪行為硬說成是犯罪行為﹐而事實上﹐按我國刑法規定﹐“尋舋滋事”犯罪並不是僅有行為事實即可。在用法律證據解決了犯罪的主觀動機後﹐在犯罪行為的證明方面還要有法律證據證明兩個存在﹐即﹕一是被告人確有尋舋滋事的行為存在﹐即確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事實﹐二是由於被告人的“起鬨鬧事”行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事實﹐而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是行為人行為後果的程度﹐這種達到使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程度必須是行為人行為引起的後果事實。這種後果事實客觀存在且有法律證據對它的客觀存在加以證明﹐而不是主觀根據指控的需要用認識及使認識形成加蓋辦案機關印章的文字結論。請看卷中所有直接描述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情況﹕

1﹑葉“犯罪”案發的直接原因﹔根據卷宗的證據記載﹐為什麼要抓被告人及為什麼治罪﹐其一﹐最高檢察院某某廳致函公安機關﹐控告說葉“18次違法上訪﹐擾亂最高檢察院的辦公秩序”﹐函中羅列的罪狀是他“手拿冤字牌﹐唱國際歌﹐喊叫中國政府是腐敗政府”﹐中共某某區區委﹑區政府聯合致函公安部門﹐說“……拆遷中﹐由於葉國柱的要求過高(不知它們的標準依據是什麼)﹐多次上訪中漫罵流氓政府等內容﹐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北京市委﹑市政府也不甘落後﹐也有類似證據出具。鑒此﹐葉國柱說有關信訪部門什麼也未作之言有不實之處﹐至少﹐這些信訪部門及時將他的“上訪犯罪”行為以政府公函形式通報了公安機關。但這些蓋公章的機關出具證據使人產生了這樣的疑問﹐即﹕蓋公章來證明單位“目睹”的事實過程是這個蓋章的單位集體“目睹”了事實過程﹐還是具體蓋章的那個人看到了事實過程。有罪指控的證據笑話並未到此為止﹐2003年7月8日﹐天某派出所的王某等兩警官均書寫了葉國柱的“犯罪”即上訪過程﹐緊接着﹐北京市東城區公安局東郊某某派出所﹑東方某某派出所﹑東方某某派出所干警某某﹑北京市政府信訪辦﹑天某辦事處﹐市政府勤務隊保安員賈某某﹑區政府天某辦事處的奕某某﹑武警幹部都出具書面證言證明葉多次上訪的事實﹐同以往類似案件中一樣的規律是﹐當治罪缺乏證據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涌現出來作證。但他們由於相關知識欠缺﹐也只證明瞭葉有上訪行為而非犯罪事實﹐這是控方在技術處理方面的一個失誤。

一個公民的權益遭到不能容忍﹑文明社會不能忽視的粗暴踐踏﹐但在長時間得不到應有的解決。這在制度文明社會裡簡直是政府及司法部門自己的奇恥大辱。但我們的執法部門是如何表現的﹐18次的“違法”上訪﹐最高檢作為法定負有(含憲法)接受公民檢舉﹑控告的法律機關﹐權益受到侵犯的公民在你門前上訪何以違法。在堂而皇之的蓋有最高檢印章的“控告函”中說“葉18次違法上訪”﹐無疑想借數額說明被告人“犯罪”之嚴重程度﹐18次的另一面說明瞭什麼﹐葉第18次上訪時由於最高檢的通報(暗含了指示)被抓﹐其反映的問題未得到任何的解決﹐最高檢的公函中可以看出﹐其早已視不解決公民的舉報問題為當然﹐其以這種方式使多少因糊塗地信任它而向它檢舉控告犯罪的上訪者象葉國柱一樣入獄﹐人們不難想象﹐這樣的執法機關在廣大公民心目中﹐其形像是何等惡劣﹐其價值選擇令文明人類是何等的失望。

2﹑2003年10月14日9時30分﹐葉國柱在被關後接受訊問時交代﹐逼遷者在未通知他家的情況下突然強行拆毀他的房屋﹐並強制不許他及家人搬走家裡的傢具什物﹐家中東西被砸﹑被毀﹑被埋及丟失﹐父親被打傷﹐為此﹐他一家到“天橋辦事處﹑區委﹑區政府﹑市委﹑市政府﹑中南海﹑國務院信訪局﹑中紀委﹑人大等地方”控告無果﹐在回答有無在外露宿情形時其提到了“在中紀委﹑市委﹑市政府﹑王府井﹑建國門的橋上橋下露宿”﹐最多在“中紀委門口住了四天﹑在市委﹑市政府門口住了半個多月……﹐從被拆遷後基本上都是住在外面”。起訴書說﹕“被告人葉國柱因其無理的拆遷安置補償要求未得到滿足﹐遂于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間﹐以‘上訪’為名﹐先後在本市東城區﹑中共北京市委門前……”。不知公訴人此前是否看到過上述筆錄中關於被告人一家的非人道處境的描述﹐今天讀了這段描述後會不會還堅持認為被告人一家的上訪是非正當的﹐不知公訴人是否了解被告人及其年邁的父母各自的房屋已被野蠻拆毀至今未獲得分文補償及至今居無定所的非人道現實。

審判長﹐這些厚達幾百頁的“證據”材料中﹐唯有的幾份直接描述被告人行為全部過程的證據﹐也就是那些被葉國柱無數次上訪過的部門蓋了印章的對葉上訪行為的描述﹐如果公訴人具有公正控訴的平常心態﹐沒有先入為主的傳統思維定式﹐有一般法律工作者的認識能力﹐這場失敗的控訴就不會荒唐啟動﹐因為這些被控方視作有罪的證據﹐恰恰是證明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恰恰是這些被上訪部門對被告人上訪過程的描述﹐證明瞭被告人所有的行為是上訪行為﹐所有的上訪行為都是和平進行的。至於說客觀上出現過公訴人描述的路人圍觀情形﹐其一﹐他人的圍觀即便被證據證明瞭確有其事﹐那也與被告的主觀動機無關﹐含這些證據在內的所有在卷證據中﹐沒有一份證據中提到說被告人的上訪行為造成什麼公共場所的秩序嚴重混亂﹐沒有一個字提到被告人上訪時有在公共場所故意起鬨事實的行為(這並不是這些出證單位客觀公正﹐而是因為這些單位根本就不了解刑法對該罪構成的要件要求)。亦即縱觀全案﹐沒有任何人們能看到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行為使“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有尋舋滋事的故意﹐它就象一場鬧劇和兒戲﹐但這場鬧劇目前還只是一個過程﹐法院結論將在兒戲和法律判決之間作出選擇。

審判長﹐強制拆遷中國公民的合法居所行為是針對和平公民的犯罪之舉﹐不論這種強拆是誰的需要或被冠以什麼樣的美名﹐始行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的針對中國公民的大面積野蠻逼遷之舉是反動的﹐其不僅是對人類規則價值的反動﹐其所代表的價值是對人類文明﹑人類共有道德價值及普遍人權價值的反動。作為律師﹑作為公民﹐我不會因面對的場所不同即改變我的觀點﹐在公訴人的思想裡﹐源于政府的強遷就是正當的﹐我們的分歧不簡單是對法律﹑法理﹑道德及文明價值的不同認識問題﹐這根本就是兩種不同的認識原則問題﹐當公訴人什麼時間自覺地有了辯護人這種認識時﹐那是這個國家規則及諸多文明的開始。

審判長﹐中國的國家機器是有力量的﹐這種力量在限制及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方面的能量是超乎文明人類想像的﹐從2003年8月至今﹐力量強大的北京警方四次將一個依法與不法官商合體者的非法逼遷行為文明及和平抗爭的被告人投入監獄﹐但能量漫無邊際的國家機器也有它無法改變的局限性﹐諸如其在控制人們的思想及是非價值判斷方面的功能局限﹐被告人葉國柱始終不認為自己的行為存在任何社會危害性﹐至今輕蔑這個強大國家對他的無端指控即突顯了這部機器能量的茫然﹐就象此前將使官商合體者不能容忍的葉國強投入監獄後﹐國內外網站無一個認為其有罪者且對有罪結論叫罵聲不絕耳一樣﹐有罪判決將再刨其對文明人類的犯罪記錄﹐將葉國強﹑葉國柱這樣無罪的弱者投入監獄是中國(至少是局域)司法審判者最不明智﹑最不光彩﹑最不道德及最無能的選擇﹐這種司法審判過程存在的正當性早已被一切對這個國家及社會有責任者唾棄﹐但這種判決的操持者對文明及道德的適度顧忌之心不應全然滅絕﹐這也正是我在法庭上濤濤不絕的一點理由所在。在此﹐我還是想說一句(無論人們予此以什麼評價諸如天真等)﹐本案審理法院應拿出面對文明人類的勇氣及道德﹐還真實予力量﹐儘早作出葉國柱無罪的判決﹐還其人身自由﹐還其作為文明人類者的尊嚴。

審判長﹐最後我想說的是﹐不論今天庭審的結果如何﹐我要感謝主持今天庭審法官先生及女士們所表現出的平常心及令人欣慰的函養﹐作為具體的人﹐我表達我對你們的敬意﹐謝謝﹗
@
此 致

東城區法院

辯護人﹕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高 智 晟

2004年11月27日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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