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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原住民族應擁有財產集體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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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27日電)群策會「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學者吳豪人以原住民族財產權為切入點,討論新憲如何區分財產權範疇時,引發熱烈討論。吳豪人大膽提出原住民族權利應設憲法專章並排除民法,讓原住民族擁有財產「集體所有權」。

「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第二場研討會中,德國與美國學者都以憲法歷史演變及憲法法庭變革為探討重點,主要為學術論辯。第三位論文報告人,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吳豪人以原住民財產權為切入點,認為各界討論新憲制憲原理時,刻意漠視財產權的範疇。

他說,十八世紀法國會發生大革命,不一定是拼人權,最主要是拼財產權,因此私有財產權的規定及違憲判例,都與西方國家憲法內容密不可分。財產權概念的釐清,更是原住民問題的癥結所在。

吳豪人表示,從西方學者洛克的勞動所有論、康德的先占所有論,到日本學者加藤雅信的所有權公式,自古財產權為「集體所有制」,私有制是資本主義發展後的「例外」,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卻藉「國土復育條例草案」,提出荒謬的「海拔所有論」。

他強調,若經建會主張一定海拔以上山坡地劃保護區,禁止農耕等開發,他也逆推經建會立論邏輯,主張一定海拔以下逕自歸還原住民族,且一定海拔以上歸還原住民,讓原住民部落擁有集體所有權。他主張原住民權利以憲法專章處理,明定財產權不受民法限制。

吳豪人的論述引發與會者的熱烈討論。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黃居正說,吳豪人論述凸顯經建會「海拔所有論」過於激進,經建會提案依據的經驗法則,是欺負原住民的房子比較好拆,卻不願碰觸拆除山地保留地中平地人財產的問題。他期待制新憲不只是為建國,更應以建構永續發展、更優質的國家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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