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7日訊】筆者在出道不久做律師時,就喜歡訴訟挑戰。為了磨煉庭審能力,經常替不少客戶在刑事法庭辯護因嚴重交通違規而觸犯刑事魯莽危害行為的案子。
今天案例的主人公,在某夜酒後在布魯克林的Belt Parkway附近開了快車。結果在Verrazona Bridge附近被警察攔下。客人先稱自己享有外交豁免權,後請警察打電話給當任市長朱利安尼,說他是市長的朋友。警察不理他,順手開了一張「超速罰單」﹕以108哩/時超速在50哩/時區段駕車,控告他觸犯刑事法第120.25條一級魯莽危害行為(Reckless Endangerment in the first degree)。
案後,筆者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我的客戶承認行為不檢點,觸犯240.20條並接受罰款$250。不料法官不接受該認罪條件,法官認為駕車時速108哩是非常危險的魯莽行為,被告僅認行為不檢點的懲罰是不夠的,案件被送去開庭審判。
在準備庭審時,筆者十分納悶。筆者自己的汽車的最高時速只有120哩/時,那麼被告要開108哩/時的話,油門可能要踩到底了。為了尋找辯護靈感,筆者就實地駕駛一番,看看客人有沒有可能在Belt Parkway上以108哩/時的速度開車。
一番實地勘測後,心裏就踏實起來。讀者可能在Belt Parkway上也開過車。那條路在海邊彎來彎去的,而又十分繁忙,開70~80哩/時速度都很難保證不出事,何況時速在108哩開車,不翻車、不撞車、不撞隔離牆那才怪呢﹗
在開庭前,筆者又查一查法律、先例,其結果更讓筆者信心大增。很多先例都拒判被告是「魯莽危害行為」,如果被告僅僅是在高速行車。檢方必須要證明被告高速行車會對旁邊的其他高速公路的使用者也造成危險。
根據法律的指導,筆者在庭審時,旁敲側擊地似乎在問一些與案子無關的問題,慢慢地替總結詞(closing argument)鋪路。在作總結詞時,為了達到效果,筆者像說相聲演員那樣,打著手勢一口氣把開場白唸完。
「某日午夜,在Belt Parkway一段彎彎曲曲的路段上,一輛汽車以108哩時速飛馳而過﹔而同時緊緊尾隨的是輛警車,也以同樣的時速追趕著,兩車竟然在超越旁邊正常行駛的15至18輛車後,警車安然無恙地追上被告的快車,整個過程中沒有一輛車輛被碰撞,沒有發生任何交通事故,這真是一個奇蹟﹗是一個以機械運轉為主的汽車不可能發生的事﹗」
筆者這一段總結詞的開場白的內容,是以庭審時交叉詢問警言時,而以一點一點證詞積累起來的警方陳述的細節而構成的。這是一個十分有效的終結詞開場白,陪審團似乎馬上被筆者的辯詞說服,好像不約而同的在問﹕是啊﹖這怎麼可能呢﹖於是警察的證詞的可信度被大打折扣。
筆者隨後向陪審團指出,本案中的警察無雷達測讀記錄,他們是根據他們尾隨追趕的警車上的里程計上的速度讀數而斷定被告的時速,也不知道,該里程計是否在最近與標準儀器校對過。而警察的證詞說整個過程中沒有交通事故發生,可見就算被告是在飛車行駛,但沒有對旁邊其他高速公路的使用者造成危險,缺乏這個因素,檢方並沒有以無懈可擊的證據證明被告觸犯魯莽危害行為罪,故該罪的控告不該成立。
在研判後的陪審團,果然宣佈魯莽危害行為罪不成立,而只判被告在50哩時速區超速行車,法官量刑時只以罰款幾百元了事,而沒有發送監獄坐牢。
這案子說明在有刑事案子纏身時,請負責任的聰明的律師參加辯護的重要性,雖然法律規定被告的犯罪行為應受到相當的法律懲罰,但絕對不是任意判決與犯罪的程度不成比例的過多懲罰,如果本案辯護不當,被告被控的魯莽駕車的行為成立,被告就有坐牢之災。(本案的故事來源於公開庭審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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