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能,還是無恥?職務過失,還是職務犯罪?安徽公安能對該案秉公執法嗎?
【大紀元11月21日訊】堂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群力派出所,在眾多警官眾目睽睽之下,竟然成了地方黑幫團夥黑惡勢力光天化日之下堂而皇之綁架關押無辜百姓 為人質、並行兇毒毆人質至傷的非法拘押室兼非法行刑室之犯罪場所;警察們竟然對此犯罪行為故意視而不見見而不管包庇縱容,竟然不但拒絕受理他們親眼所見的 這一受害者--被綁架被毒打者的呼救和報案,而且當場顛倒黑白語出驚人地反誣受害者是“被這些群眾扭送派出所”。
這就是大陸著名政治異議人士張林先生,由於見義勇為,弘揚正義,為解救被黑幫團夥圍困看押用作敲詐勒索人質的2名婦女3位兒童,而于2004年11月12日下午遭遇該黑幫綁架毒毆受傷卻遭反誣的親身經歷。
公安派出所竟然成了黑幫綁架關押毆打無辜百姓致傷的非法拘押室兼非法行刑室之犯罪場所!而這一切,恰恰又是在警官們知曉卻不理睬受害者的捨命呼救和 緊急報案之中和之後在派出所內連續發生的。這究竟是有關公安幹警的“無能”,還是“無恥”?這究竟是有關公安幹警的職務過失,還是職務犯罪?如此驚人的醜聞,自11月12日下午發生起,已經過去一個多星期了,目前情況如何呢?該派出所上級部門,又是如何處置這件惡性奇案的呢?安徽公安部門能對該案秉公執法嗎?還是讓事實和法律來說話吧。
一.無能,還是無恥?
真是千古奇聞!那些據說具有火眼金睛般洞察力的警察們,竟然把綁匪們的現行犯罪行為,認作為是見義勇為了。更為離奇的是,案發後整整一星期內,面對受害者的百般控訴,警方仍然心安理得,無動於衷,不採取任何措施追查綁匪,不拘押不逮捕任何綁匪,繼續不履行任何法定職責,而任憑綁匪們逍遙法外變本加厲繼續作惡,甚至已經又多次威脅還要打斷受害者張林先生的雙腿。
通常,綁匪們都是避開警察,偷偷摸摸進行犯罪活動的。然而,這些綁匪們卻堂而皇之有意在警察面前進行,給人一種有意邀功的感覺。讀者們可能覺得奇怪:這是典型犯罪行為,是過街老鼠行為,人人得而誅之,何功之有?如何邀功之?此豈不是自投羅網?警察們焉能不識?這些綁匪們怎如此狗膽包天,如此有持無 恐,如此甘冒如此風險呢?
謎底其實不難揭穿。事實表明:正是官匪勾結,是蚌埠市某個副書記的名為張明生的司機,做這些綁匪的後臺,張長期依靠官府勢力,在民間聚集團夥,稱王稱霸,敲詐勒索,橫行霸道,威風無比,這才產生了這一奇特現象。種種跡象表明:是警匪默契配合甚至互相勾結,才產生了這一曠古奇案。
為何要官匪勾結,為何要警匪默契配合甚至互相勾結,如此大逆不道呢?答案很簡單:這是有關方面有關人員為了教訓和恐嚇政治異議人士們,為了借黑道邪惡之手報復張林先生歷來、尤其是近來為中國自由民主人權事業所作的大量努力工作,為了懲罰張林先生取自于當代人類文明普適準則的政治異議思想,為了教訓和 恐嚇張林先生,為了逼使張林先生放棄他擁有的真理和追求。
在以上種種背景下,因此,這一事件,粗看似乎僅僅是警察們膽小怕事心態下造成的“無能”現象,實際卻並非如此。問題的實質十分明顯:這是官警匪三方勾搭下的狼狽為奸,是有關方面有關人員借助黑道對政治異議人士施行的借刀殺人般的無恥行徑!
二.職務過失,還是職務犯罪?
群力派出所的有關幹警們的上述荒唐行為,究竟是職務過失,還是職務犯罪呢?由以下,結合以上分析,不難得出正確結論。
所謂職務過失,是指職務當事人對職務管轄內的某事,由於不是主觀故意的、主觀不知道或一時不慎疏忽、或純粹由於判斷失誤所導致該事造成原可避免的危害社會之較嚴重後果的行為,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所謂職務犯罪,是指職務當事人對職務管轄內的某事,主觀已經知道該事情的嚴重違法犯罪性,或應知或理應能簡單推測知道該事情的嚴重違法犯罪性後果,卻仍然甚至故意不履行自己對該正在發生事情的職責,從而使得該事造成原可避免的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之行為,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一種往往與職務過失 相混淆的較難識別的一種瀆職犯罪。此外還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枉法裁判等等許多種容易識別的職務犯罪。
群力派出所的有關幹警們,在張林先生已經明確呼救並緊急報案,從而已經知道問題嚴重性的情況下,在由此明知或應知綁匪有罪、非法拘禁有罪的情況下,怠忽職守,嚴重瀆職,故意裝傻不聞不問放縱綁匪繼續犯罪作案的做法,毫無疑問,已經構成了不折不扣的職務犯罪--瀆職罪。
三.安徽公安能對該案秉公執法嗎?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按理說,以上惡性奇案發生後,蚌埠市公安局應該立刻聞風而動,依法採取有力措施,打擊犯罪,秉公執法。然而,其長達一個星期的 無動於衷,令百姓無不寒心歎氣,無不悲憤難抑,無不忍無可忍。這樣的上級公安部門,能算是稱職的嗎?能秉公執法嗎?能保護當地百姓不再受黑惡勢力的侵害傷害嗎?
11月12日下午該案發生以來,民意譁然,全球譁然,人們紛紛拍案而起,強烈抗議蚌埠群力派出所警方的無恥行徑,憤怒譴責有關警察縱容黑道、放縱黑惡勢力犯罪作惡,與黑惡勢力沆瀣一氣迫害政治異議人士張林先生的犯罪行徑。
張林先生本人,鑒於蚌埠黑社會活動的猖獗,鑒於以往已經至少有數萬市民曾經受到了黑社會有組織犯罪的傷害,為了使所有善良的市民,今後避免繼續受到日益猖獗的黑惡勢力的嚴重侵害,因此,便於11月18日與多位友人一起,大義凜然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請舉行旨在反黑護民的集會遊行示威。
在持續進行的一片強烈抗議和憤怒譴責聲中,在張林先生們忍無可忍,毅然付諸法律,決定以堅決依法行使憲法賦予並保障的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權以便籍此討 回公道的情況下,蚌埠市公安局,這才總算對此案有所重視,總算從11月19日下午起,表示願意對此案立案受理,並且陸續開始了傳喚綁匪調查案情的工作,並於20日表示願意為張林先生驗傷取證。
蚌埠市公安局的這一履行法定職責,雖然姍姍來遲,遲得幾乎不可思議,雖然幾乎是不太情願的被動式的履行。但不管如何,應該是願意接受民意、願意糾錯、願意依法履行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的好事,這比原來頑固地堅持不作為,當然要進步得多,因此,我們對此表示由衷地歡迎。
但是,考慮到以往我們老百姓總是過於天真地輕信,卻總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官府包括被公安欺騙的大量事實,這次我們不再盲目輕信了。誰能說這不可能是,或不可能演變為、或反悔為先是拖延或敷衍後是依然放縱犯罪依然不履行職責一類的狡詐詭計呢?作為預防,我們借此機會,只好醜話在先,在此對蚌埠市公安 局嚴正聲明並依法提出如下強烈要求,並以此作為認定蚌埠公安對該案是否做到秉公執法的識別標準:
——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權,是憲法賦予的神聖不可剝奪的權利。我們堅決支持張林先生們要求集會遊行示威的合法正義行為。堅決支持張林先生們依法進行 這一旨在反黑護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貴局目前以強詞奪理的方式不准許張林先生們依法行使這一權利的做法,是嚴重違法違憲的,是必須依法糾正的。我們強烈抗議 貴局的這一完全錯誤的荒堂做法。
——我們憤怒譴責黑幫綁匪們令人髮指的恐怖主義罪惡行為,強烈要求蚌埠市公安局秉公執法,必須依法將《張林受綁架毒打受傷案》的綁匪以及主要行兇者繩之以法,以伸張正義,懲治犯罪,維護法律,弘揚正氣。
——我們強烈抗議並憤怒譴責群力派出所警方的以上無恥行徑,強烈要求蚌埠市公安局秉公執法,必須依法將庇護黑幫、放縱黑幫犯罪、甚至勾結黑幫犯罪作惡的有關警察以及幕後官方人員繩之以法。
——我們強烈要求蚌埠市公安局秉公執法,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相關人員回避辦案原則”,委派同時與以上所有立案受理物件無關的警員擔任該案承辦員。鑒於該案是在群力派出所內所發生的,因此,為公正辦案,該案必須由其他完全與此無關的警署承辦,且所有承辦員都必須與群力派出所無關。
蚌埠市公安局究竟能否秉公執法,能否依法主持公道,我們拭目以待。
最後,我們呼籲蚌埠本地的,安徽本地的,大陸本土的,以及海外一切華人們,大家都來關心這一案件的後續偵察和審理,惟有如此,才可能使該案得到公正合理的處理,才可能使蚌埠市公安局對拖延許久才似乎勉強立案的該案做到秉公執法、公正辦案,從而也才可能由此使數十萬善良的蚌埠市民,從黑惡勢力的殘暴欺壓下解放出來。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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