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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金
【大紀元11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台灣中選會已完成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審查,各候選人造勢活動不斷,根據台灣監察院截至昨日最新資料顯示,目前有四十六名立委候選人未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戶,大多是自行參選的無黨籍候選人。
監察院財產申報處表示,候選人若有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卻私下收受政治獻金情形者,依法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監院也表示,相關情形只能依靠檢舉,監院方面無法主動查察。
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向申報機關監察院申請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
若未申報政治獻金專戶而私自收受,依據該法第廿三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由擬參選人之代理人、受僱人代為收受,也將受罰;私自收受之政治獻金將予以沒收。
監院財產申報處指出,申報政治獻金專戶者,須於投票日後兩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而未開立專戶者,則不必申報。
因此,未開立專戶者,是否私自收受政治獻金,監院方面實在難以主動查察,只能依靠檢舉,查證屬實後,再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起訴。
申報處指出,未開立專戶者,若先收受政治獻金,再向監院申報專戶,也已觸法,因為無專戶者無法開立收據,所收受之政治獻金並不符法律之規定。
申報處並指出,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於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每年的上限為新台幣十萬元,且十萬元以上的現金,必須透過銀行或是郵局匯款。
此外,匿名之政治獻金,金額不得超過所有政治獻金之十分之一,否則將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