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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案 限4個月內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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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為打擊賄選弊端,台灣法務部繼日前指示各地檢署檢察官若在立委選舉前掌握賄選事證,「選前就起訴」之後,昨天再訂定「蔡豪條款」,將修改辦案期限規定,今後檢察官偵辦賄選案件「不能拖」,最長須在四個月期限內偵結,案情複雜的賄選案若經報准,不在此限。

統計資料指出,至昨天為止,三年前的立委選舉尚有三件賄選案仍未偵結。法務部也指出,從八十九年總統、副總統選舉到今年總統、副總統選舉,共有十四次中央、地方的大、小選舉,但仍有三千四百八十五名賄選被告雖然被起訴,法院仍未判決確定,司法院應督導各級法院加速審理賄選案的腳步才對。

法務部統計資料指出,這十四次選舉中,檢察機關尚未偵結的賄選案有四十五件,其中,今年的正副總統選舉賄選案就有三十件之多。

另據最新統計資料,年底立委選舉賄選案件快速增加,檢舉賄選案件已暴增到昨天的兩千兩百六十件,其中賄選事證具體的賄選案件有十三件,待進一步傳喚調查後,極有希望在選前就偵結起訴,苗栗地檢署則已起訴今年前兩件立委選舉的賄選案件。

法務部表示,今年賄選情節嚴重,隨著選舉日逐漸逼近,檢警調偵辦事證具體的賄選案還會再增加。此外,證據較不明確的賄選案件多達兩千兩百四十七件,均簽分他字案,由各地檢署蒐證中,另已簽結六十四件檢舉賄選案件。

法務部指出,屏東地檢署歷經三年的偵查,昨天才起訴立委蔡豪於三年前的立委選舉涉嫌賄選案,陳定南部長認為檢方偵查賄選案不應拖延,積極來說,應該在三個月內偵結,不過考量到重大賄選被告被收押兩個月期滿,按規定得延長羈押一次兩個月,故指示檢察司修改「檢察機關辦案期限要點」,將賄選案件的辦案期限規定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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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批侵產買票 藍營反駁

〔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王寓中╱綜合報導〕台灣陳水扁總統昨晚在新竹市助選時表示,民進黨推動政黨不當取得財產條例,希望為大家討回財產,但此案在程委會一直被擱置,因泛藍要霸占不公義財產,「在選舉期間大肆買票」。國民黨發言人張榮恭回應表示,國民黨已經沒有什麼經費來源,那有能力買票,要說買票,執政黨才有能力。

張榮恭並呼籲,既然陳水扁說有人要買票,那就全民一起來抓買票,看到底是哪一個政黨在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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