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協昇╱台中報導〕國內男士一窩蜂到中國娶妻,但小心遇到女方蓄意騙婚!台中地院民事庭最近判決多起台灣男子訴請與中國新娘離婚或履行同居案件,其中,中市北屯區就有一名許姓男子,五年前娶了一名陳姓中國女子為妻後,陳女從未入境,訴請離婚獲准,面對諸多中國「落跑新娘」,法界人士呼籲民眾到中國娶妻要小心。
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義務律師詹雅婷指出,這些中國新娘與台灣郎結婚一段期間後即落跑,甚至婚後根本從未入境台灣,居心叵測,除可能是為騙取聘金外,台灣男子也無法再婚,甚至過世後,這些中國新娘還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求繼承遺產,因此,民眾一旦遇到類似情形,應儘速訴請離婚。
住在台中市北屯區的許姓男子,民國八十八年3月間在中國與陳姓女子結婚,許某回台後,隨即在同年4月向北屯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為陳女代辦旅行證,可是在寄給陳女後,陳女迄今從未入境。
五年來,許某雖曾親自至中國或透過友人多方找尋,仍無法得知陳女下落,最近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官審理後,認為許某娶陳女迄今已逾五年,陳女未曾來台與許某同居,雙方分居台灣、中國,婚姻名存實亡,可見夫妻倆摯愛基礎已動搖,無復合之可能,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生活,經透過海基會合法通知,陳女也未出面說明,因此判決離婚獲准。
另台中縣大肚鄉陳姓男子於九十二年與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駱姓女子,在桂林市結婚,婚後,駱女於同年12月入境來台與陳某共同生活,但今年1月,駱女即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並於4月28日逕自返回中國,雖經陳某多方聯繫,仍無駱女下落,認為駱女已違反民法中夫妻應負同居義務之規定,遂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獲准。
詹雅婷指出,民眾遇到類似案件,如果中國新娘從未入境,即可直接訴請離婚,如果是入境後一段期間落跑,則可先訴請履行同居,如果對方仍未履行同居,再訴請離婚。
案例一╱中國後娘 跨海爭產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一名林姓男子在老婆過世後,又娶馬姓中國女子,去年林某死亡,馬女返回中國,並跨海委請律師要求繼承財產,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決馬女可與林某的子女分配變賣林某四筆土地的現金,不過最高不得逾兩百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在台娶妻後育有四名子女,配偶死亡後,子女也長大成人,林某又到中國結識馬姓女子,兩人並完成結婚手續,林某在去年3月間死亡,遺留四筆土地,由於馬女尚無台灣居留權,因此於今年返回中國,為了取得林某的遺產,馬女跨海委請律師提出要求財產變賣為現金分割。
馬女指出,依據台灣國稅局對於林姓男子遺產稅證明書,書中有核定遺產之價金,她的繼承權為五分之一,換算她可得七十二萬餘元,如果林某四名子女願意給付這筆錢,這四筆土地就歸四名子女所有,但是林某的四名子女表示,他們無力支付這筆錢,也不願原地分割,如果要將土地變賣他們沒有意見。
法官調閱林姓男子戶籍謄本、兩人結婚證書、海基會及海協會共同認證證明,馬女確是林某的配偶,為合法繼承人之一,馬紅請求分割財產於法有據;但是馬女為中國籍人士,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國籍人士、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所以馬女對這四筆土地不能「共同持有」或原地分割持有。所以法官認定,還是以變賣價金後再分割為適當,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判決准予變賣分割。
至於變賣時間及價金,法院不予置評。
案例二╱拿了遺產 再找新歡
〔記者張協昇╱台中報導〕台中市榮民服務處總幹事霍雙全表示,確實曾遇到榮民疑遭騙婚的案例,也不乏中國新娘貪圖老榮民財產情形,該處已加強透過訪查防杜,如果真有遭騙婚情事,將輔導老榮民儘速與對方終止婚姻關係。
國內榮民娶中國新娘的情形相當普遍,由於中國新娘年紀普遍都相當輕,與榮民相差數十歲,令人質疑嫁來台動機不單純。
而事實上,根據台中市許多里長反映,的確有不少中國新娘嫁給單身老榮民後,根本未共同生活,等老榮民過世後,卻出面要繼承遺產,說穿了就是貪圖錢財。
中市北屯區就曾有一名七十多歲的謝姓老榮民,娶了一名三十多歲中國新娘,在謝姓老榮民過世後,這名女子不但繼承五十多萬元遺產,還在老榮民出殯當天,當著老榮民的多位老鄉面前「待價而沽」,要他們幫忙再介紹結婚對象。
而另一位中國新娘,在八十多歲老榮民丈夫過世後,不但將丈夫房子賣給另一位七十多歲老榮民,還準備再下嫁該位老榮民,後來是這位老榮民到中國打探這位女子的背景資料後,覺得不妥才作罷。
霍雙全表示,中國女子嫁給台灣老榮民,不諱言確有部份是貪圖錢財,不乏嫁兩、三次的案例,目前各地榮輔處,對於榮民到中國結婚後,會馬上收到海基會相關資料,各榮輔處必須在一週內,前往榮民住處訪查,了解其生活、生理及經濟等狀況,調查中國新娘是否有假結婚或貪圖財產等不良動機,再送回海基會,做為中國新娘入境時面談參考資料。
等中國女子入境後,榮輔處及警方也會不定期地前往訪查,了解有無共同生活的事實,這些訪查資料,都會影響中國女子是否能夠再繼續來台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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