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掛名當公司負責人 風險不小

人氣: 1294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13日電)很多人都知道不可輕易當保證人,因需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卻很少人知道將自己的名字,借給他人使用,並登記為公司負責人,風險更大。台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轄區內發生數起被冒用人頭擔任負責人的案例,結果因公司積欠巨額稅款,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的。

例如,有一名王姓納稅人,因公司巨額欠稅被南區國稅局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結果他到國稅局理論,表示自己僅受僱為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司機,九十年間為保有工作,聽從實際負責人指示,充任並登記為公司掛名董事長,事實上並非實際負責人。

然而,經國稅局查明,這家公司滯欠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合計一百多萬元,已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金額標準,這名王姓納稅人既經公司登記為負責人,依法還是需限制他出境。

所以,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輕易地將名字出借給他人使用,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否則日後若公司發生滯欠稅捐達一定金額,除被稅捐稽徵機關函報為限制出境對象,還須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甚至被拘提管收。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