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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修正草案大幅降低連署及成立門檻

【大紀元1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10日電)台灣行政院為了破除公民投票法中許多限制規定,今天召開「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審查會,除了決議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立,也增訂人民對修憲複決權的行使程序,且大幅降低公投的連署及成立門檻,還賦予行政部門發動公投的權力。

審查會由政務委員許志雄主持,包括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政府等官員出席。

許志雄表示,這次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是本於落實國民主權、保障人民參政權的立場,破除「鳥籠公投」的障礙,建構一部符合民主理念及現實需要的公投法,因此將進行全文修正。未來修法的方向包括:

一、刪除違反直接民主原理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設計,並明定由中選會及各級選委會主管辦理公民投票事宜。

二、配合修憲時程,增列憲法修正案由人民複決的程序規定。

三、由於「投資」事項涵意不明確,刪除「投資」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的限制。

四、修正現行規定中,有關提案與連署審查程序矛盾衝突與窒礙難行之處,並明確規定選委會的審查範圍與相關救濟程序。

五、為了便利人民提案進行創制或複決,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門檻大幅降低,現行法規定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約八萬人)以上,降為萬分之五(約八千人)以上。

六、為兼顧落實人民公投權利與促使公投制度真正發揮功能,全國性公民投票連署人數(即公民投票案成立)的門檻也適度降低,由現行法規定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約八十萬人)以上,降為百分之二(約三十餘萬人)以上。但修憲議題之創制,需要較多人的支持才能成案,仍採取百分之五(約八十萬人)以上之門檻。

七、除人民提案連署發動公投外,增訂行政院就重大政策,認為有付諸公投的必要,經立法院同意,得交由中伐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使公投發動程序多元化。

八、維持總統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得交付公民投票的規定,並使相關程序規定更加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