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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依促產條例 員工分紅配股應按面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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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10日電)針對員工分紅配股一事,台灣財政部今天表示,依照促產條例規定,九十八年底前,員工分紅配股仍應按面額課稅。

財政部指出,根據91年1月30日公布修正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自己的紅利轉作服務產業增資,取得的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

另一方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有關租稅減免施行,到98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說,儘管財政部內部認為應按時價課稅,但是依現行法令,自九十一年起至九十八年底止,員工分紅配股,還是需按面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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