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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台灣廣告規範法令上千條,也跨及多個部會管轄範圍,參加公平會舉辦的代言廣告座談會媒體主管認為,政府單位應化繁為簡,建立專業人士或證照制度,過濾代言內容,協助代言人注意哪些廣告可拍或不可拍,又有哪些產品可代言或不可代言。
本報副社長林健煉表示,主管機關應提供有關法律給各相關產業公會,協助業者自律及擬訂範本,並配合律師公會或消基會修正意見,再提供代言人參考。好比以前買賣房屋無定型化契約範本,房屋銷售公司各有其版本,導致糾紛頻生,在消保會訂出定型化契約後,消費糾紛確實已經有效降低。
由於名人代言廣告容易誘使消費者信任商品或服務品質,林健煉指出,代言廣告日益增多,衍生的問題也日益複雜,既然政府有心解決代言廣告引發的爭議,在維護市場秩序時,應同時兼顧到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企業合理的發展,法律規範上應簡明、清楚,以免扼殺了社會的生命力及創造力。
至於近來藝人代言廣告屢傳出廣告不實,台北市電影電視唱片演藝業職業工會常務理事巴戈則代表藝人大吐苦水,他說,藝人拍代言廣告經常無所適從,若代言產品事後發生問題,收入豐的藝人或可找律師解決問題,但其他藝人恐怕倒楣。
巴戈指出,政府單位應明確訂出辦法,讓藝人知道哪些代言廣告可拍,也可學習國外制度,要求專業公會或專業人士篩選代言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