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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集

郭國汀:黃金秋案刑事上訴狀

【大紀元10月8日訊】刑事上訴狀

一審案號(2004)常刑一初字第015號

上訴人:黃金秋, 男, 現年30歲,漢族, 大學文化,作家和自由撰稿人.現被羈押於常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郭國汀 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500號東方大廈1025-1027室

電話:021-68760077; 傳真:021-68753789;郵編:200122

上訴人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一案,不服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常刑一初字第015號刑事判決,敬請二審法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核實證據,正確適用憲法和法律並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斷章取義,任意取捨,實有構陷罪於人之嫌;程序違法,定性錯誤,似有玩弄法律之虞;從而必然錯誤適用法律,導致錯判。上訴人強烈要求上訴法院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嚴格審核證據,尊重憲法和法律,保護上訴人依法行使受憲法明文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維護上訴人理應享有的正當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一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實有斷章取義故意構罪於人之虞

(1)原審錯誤地認定:(黃金秋)「以中華愛國民主黨籌委會負責人『清水君』的名義,在博訊網上發表由其撰寫的《顛覆無罪、民主有理》《珍惜經濟成就,共建偉大中華—中華愛國民主黨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

原審此種認定實有本人發表上述文章是代表中華愛國民主黨所為的誤導。

事實上原告自2000至2003年9月10日在海外留學期間,在國際互聯網上發表了300餘篇文章。以「清水君」筆名發表的大量文章中,分為文化、歷史、學術、評論四種,一百餘篇,其中政論文僅是少數,僅十餘篇有過激言論之嫌者,但均是以「清水君」個人網名發表,而非以愛國民主黨負責人名義發表。

值得一提的是:上訴人回國前後發表了諸多勸解國民言論,出於真誠善意讚賞大陸發展現狀的文章十幾篇,制止網民對中央領導人人身攻擊和醜化的言行,如《我們反不反共?》、《我們革不革命?》、《珍惜經濟成就、共建偉大中華》、《中共的十大善政》、《給中共十六大的二十項建議》等文章,明確不贊同「反共」、「革命」、「不合作」言論,原審判決卻有意只字不提。

但究吾本心,文章雖有左右之狀,但始終未偏離愛國愛民求和平倡改革之主旨,至於「顛覆無罪,民主有理」(原題為「愛國無罪,民主有理」,保存在網上時被改動)、「創建愛國民主根據地」之語,不過是上書中央,要求「建立民主實驗特區」、「開放人大政協部份名額給社會競爭」——未得反饋,反而有坐牢之虞,一時口快而作「語出驚人」之舉,但僅是我個人的過激之詞,並未冠以「愛民黨」名義,實與之無關!

此有下列明證:例如在《中華愛國民主黨實現大中華復興的奮鬥之路》一文我說道:以中共體制內的自我改良與中華愛國民主黨施加的全方位壓力,既可以考慮與中共體制內的改革派開明派(假如確實有一點的話)產生良性互動,共謀中華民族的最大利益與最少動盪;但若中共體制內無法產生良性力量,則中華愛國民主黨必要時可以考慮建立愛國民主根據地,讓[一部份人先民主起來] !再如,在《曾胡黨爭釀民主空間》中我寫道:宣佈新聞自由,發佈新民主主張,開闢沿海作為政治實驗特區,實行省長、市長直選!如此可大大緩和社會矛盾,也可緩和西方國家的指責,樹立良好的國內外形象。此外,在《給中共16大三中全會的20條實政建議》第19,試行民主實驗模式。 眾所周知,十一屆三中全會拉開了中國經濟改革的序幕,這20多年的發展實踐證明,鄧小平先建立經濟特區積累經驗再推廣全國的做法是非常恰當的;那麼,今日的江胡溫領導班子,是否能夠參照經濟特區的模式,在16屆三中全會上宣佈政治改革的議程,建立香港『深圳『上海『海南等幾個民主實驗特區呢?或者,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等成員的組成上允許反對黨和愛國民主人士參與競爭呢?這些都是容易辦到而又不會動盪的民主實驗模式。可見所謂建立根據地,我的本意是建立民主試驗區。

(2)原審有意認定上訴人「無業」,亦有誤導之嫌

事實上,我是個作家、記者、自由撰稿人,累計發表文學作品達300萬字以上。原審認定我為「無業」似有故意貶低人格,以達到定罪判重刑是活該之順理成章的推論。我並非國家幹部,但說我無業,實有貶我為無業遊民以便狠狠打擊,起到民眾不同情之效。

(3)原審判決斷章取義,曲解我的原意,實有構築文字獄之虞。

例如:我草擬的黨章中宗旨,原則,目的,綱領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原審卻僅延引中華愛國民主黨的短中長期目標是:「意志堅決地反對和揭露中共獨裁集團的黑暗勢力和壟斷制度」、「深刻批判和反思獨裁集團禍國殃民的罪行」、最終「建立大中華民主聯盟」。姑且不論獨裁、禍國殃民是否成立,此種斷章取義的手法,與文革整人的姚文元式手法如出一輒,根本不值一駁。只需通讀一遍黨章全文,愛國愛民和平統一的主旨立馬可見。正由於該黨章的先進性,寬容性,科學性和理性,才吸引了青年學人關注。再者,愛民黨的目的是:「我們所希望的,是和平理性智慧地進行訴求和鬥爭!我們絕不製造動亂和分裂的局面損害中華利益,但要機智靈活地利用各種客觀因素髮展愛國民主力量,鞏固愛國民主戰線,推行愛國民主政策」;「我們愛國,絕不是反中;我們愛民,絕不是反共;我們反獨裁,絕不反改革;我們要民主,絕不要動亂;我們要統一,絕不要暴力;我們要和平,絕不要屈從!」「我們從來沒有想過把中共一桿子打倒,從來沒有想過和7000萬中共黨員清算,我們想的,是獨裁集團採取民主方式治理國家,民主方式讓我們參與競選,而即使是我們完全當選執政,我們也絕對會留住中共的優秀人才,維持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的繁榮。」諸如此類的理性言語比比皆是,原審判決為達到置余以罪之目的,有意對眾多正面言論視而不見。

(4)原審認定本人網上組建中華愛國民主黨雖是事實,但有意割裂前後因果關係,以便臆證本人有「狼子野心」。

真相乃是:我的第一篇政論《諫江澤民書》及[中華民族是劣等民族嗎?]在網上發表以來,人民日報2000年8月8日社論,提出[加強網絡戰線鬥爭],竟封我一個[海外反華勢力和組織]的代表的大帽子,天知道我只是一個甫出國門,根本未結識任何民運人士,未參與任何政治活動的25歲留學生!2001年, 我撰寫[論兩岸關係]一文,批判中共的武力恐嚇政策與台灣政府的台獨立場,提出兩岸應和平統一,而大陸民主是促成兩岸和平統一的前提。並親自將此文送達台灣駐馬來西亞黃大使及新聞組張組長。這純屬個人見解,是對是錯大可討論,辯論!

20002 年10月《魯迅:漢奸還是族魂》一文發表,轟動國際學術界、文藝界,余不過是一個愛國情深的學人,然而,網特屢發恐嚇、辱罵信函,瘋狂發送垃圾病毒,盜用封停我的私人信箱。並一再撰文造謠誹謗說「清水君吃小孩肉」、「清水君是強姦女護士的色狼醫生」、「清水君是在日本東京的國民黨特務」—如此種種,不一而足!我作為一個「愛國憤青」,血氣方剛,是可忍孰不可忍?因此言詞日趨激烈,遂有「愛民黨」之籌備,終有今日之禍。

2003年6月19日,余不顧眾多友人力勸,變賣個人電腦,自行籌措路費回國,擬定居上海,成家立業,結婚生子,效敬父母,清償因留學所舉債務。同時擬於9月18日(國恥日)前往北京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中華愛國民主黨。這完全是依照憲法正常行使結社權的權利。上訴人迄今不明白自已到底觸犯了那條法律規定?

(5)原審判決還認定本人「攻擊我國的政治制度是「中共獨裁政權」提出三權分立,雙重首長制,建立強大的政治替代組織及愛民根據地,最終實現大中華民主聯盟的政治目標。」

中共是否獨裁政權,限於篇幅在此按下不論。我主張三權分立,雙重首長制及主張組建反對黨,既是我個人的主張,也是現代政黨政治應有之義。一黨專制必然造成人材壓制,思想殭化,腐敗貪污橫行,行政管理低能;與自然生態不平衡必然造成自然災害一樣,政治生態嚴重不平衡的社會,必然極為脆弱,一有風吹草動就會引發社會危機甚至產生人為災難。所謂三年「自然災害」導致國民非正常死亡三千萬人以上就是明證。禍國殃民的政治運動(知識份子思想改造動動;批胡風,胡適;反右運動;大躍進,共產風,人民公社,大煉鋼鐵;四清,文革;一打三反,批林批孔批鄧批周公;反資產階級自由化,六四學潮,鎮壓法輪功)不斷亦可佐證。

實際上我的真正主張是:1, 愛民黨完全是自發自覺的國民愛國民主組織,所有發起人及黨員不受任何外國組織的操縱影響;2,愛民黨的經費目前完全由黨員自行承擔和義務付出,即使將來爭取到外援,也不會拿任何國家民族的利益作為交換;3,愛民黨的奮鬥目標,是振興中華民族,發揚中華文化、保障中華權益,領先世界潮流。4, 愛民黨的思想體系,以傳統的優秀中華文明為主,結合西方的民主法治精神,參考國際國內的民主經驗,制定出文化考試與政治選舉相結合的方式。5, 愛民黨獨一無二地在組織建設中引入[三權分立、雙重首長] 制的愛國民主組織,通過不同的選舉模式產生互相制衡的主席、幹事長、議長、督察長民主決策體系,從自己組織內部開始了民主實踐。6, 愛民黨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明確在黨章中宣佈不以[參政執政] 為奮鬥目標的愛國民主政黨。7, 愛民黨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完全由網絡發起、發展的愛國民主政黨組織;8, 愛民黨是第一個由獨裁體制內與海外愛國民主同仁互相結合創辦的愛國民主組織;9,愛民黨也是人類歷史中唯一一個黨的主要發起人公開宣誓功成身退的愛國民主組織。此種建黨綱領完全符合人類政黨通例,符合人間道義,符合中國憲法和法律何罪之有(見《如何保證不成為第二個共產黨》) ?

(6)至於所謂「唆使成立『中華愛國民主黨』支部,發展黨員,擴大組織,散發傳單,以達到其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之論,更是主觀臆斷,強暴吾意

首先,冠以愛國民主黨工作委員會負責人,確有其事;但由於愛國民主黨尚在籌備階段,且在得知他們是在校大學生後,即要他們以學業為重。當然,發展黨員,擴大組織實乃任何政黨天經地義的份內職責應無可非議,但絕對與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風馬牛不相及!儘管連控方也僅是指稱吾「意圖」發展黨員,如何證據未加一個,到了法官手裡卻飛速成為「發展」了!事實上我對民主社會主義情有獨衷,極力贊成民主社會主義;西方發達國家實行的很多政策制度,是遠比吾國先進的真正的社會主義,因為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即是民主與自由;我對之推崇備至,根本談不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至於我反對獨裁專制極權政治倒是事實。反對一黨專制的假公濟私確是事實,反對貪污腐敗無能的獨裁體制也是事實。

(7)所謂發放印有中華愛國民主黨創辦人清水君的名片,宣傳中華愛國民主黨的思想,為顛覆國愛政權積極進行組織活動之論,更是主觀臆斷設井陷人,而且荒謬至極

「名片」一事,我自回國後,被國安長期跟蹤監視,壓力巨大,造成精神恍惚,但一時未被捕,竟異想天開地想「考察」大陸政治環境是否「寬鬆」,果有新政?於是在成都時請名片社老闆詢問跟蹤者(跟蹤者已表明「公安」身份,並取走名片設計樣式磁盤):可印則印,不可印則罷!跟蹤者請示上級後表示「可印」!我當時將信將疑,但試印竟沒再遭阻攔,竟以為是「政治開明」的象徵!孰料今日竟成「意圖發展黨員」(控方語),又成判決書「發展黨員」的「犯罪物證」,與真相相去何遠?!

私人名片上印某黨負責人頭銜,如同許多人名片上總裁,總經理,CEO本質並無兩樣,僅是私人在社交場合結識新友推介自我的工具有何不妥?有何危害可言?莫非強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權」能被CDDP幾個字推翻得了,顛覆得了?而國安當初同意我印此名片,豈非有「陷我於罪」之嫌?以此定罪,豈不為天下笑?

此事實有我被拘前海外發表的文章佐證。「然而奇蹟發生了:清水君目前為止沒有被逮捕,或者被審查,甚至據說也沒有被國安訓話,被迫寫[悔過書],他居然還能自由行動,打電話,上網,發表文章,現在據說他還得到明確的允許,印刷了反面寫有[CPDP 中華愛國民主黨 清水君]及愛民黨四大原則三大風格字樣的名片,可以交友宣傳. 」(見鳥飛舞:清水君回國事件,考驗中共新領導人智慧和寬容度(博訊2003年9月02日)

我所有的文章中都沒有「攻擊」社會主義和人民民主專政的任何言詞,對中共的批評,僅限於對極少數反對改革的頑固派(我稱之為「獨裁集團」),我對中共領導人,始終心懷敬意,從第一篇《諫江澤民書》到《給胡錦濤先生的建議書》,都是嘔心瀝血苦口婆心,懇請,建議再三,縱不採納,寧有罪乎?

我的「大量」文章,有對台獨分子批判的《論兩岸關係》系列,對日本反華勢力揭露批判要求其認罪賠償的《駁「日本友人」》系列,對海外民運剖析批判的《論海外民主運動》系列,對國際關係剖析批判的《論中東和平》、《論美伊戰爭》系列,對回儒文明比較研究的《回儒文明》系列,對歷史人物孫中山、魯迅等考證批判的《孫中山與兩個「三民主義」》、《魯迅:漢奸還是族魂》等等——,這些300餘篇文章並無分文稿費,於國於民,縱無功勞,焉能有罪?!

判決書竟將所有以「清水君」筆名發表的政論文章,皆做「罪證」,豈不令人寒心?乍看「大量」,十分可怕!徒以不到十五分之一過激之作,全盤否定抹煞絕大部份作品,冠以「大量」法官則升之為「反動」之名,定以「攻擊」之罪,豈不冤乎?無可否認,白璧有瑕,不掩其貴;言多有失,情有可原。

(9)原審判決毫無根據地認定我以「中華愛國民主黨籌委會負責人的身份,在互聯網上發表大量反動文章!

原審尊敬的諸位法官不知根據甚麼認定我的文章為反動?縱觀判決書全文,並無片言只語論及我反動在何處,反動在何方。更值一提的是,公訴人作為控方未指稱我的文章為反動文章,而立於公斷人地位的法官卻作此認定,豈不狗咬耗子擺錯了身份?此種文革式的批判用語,出現在堂堂中級法院判決書中,實在令人遺憾。

竊以為,反動者逆歷史潮流而動之謂也,誰在逆流而動,誰是真正的反動,應是不證自明的。吾認為自已一腔愛國熱情,愛民之心決不亞於任何一個中共黨員矣或中共法官,我對祖國的繁榮富強民主自由進步的強烈渴望,同樣不亞於任何一個炎黃子孫!我的文章是反動還是先進,不是由手握生殺予奪大權的卻似乎喪失了獨立審判地位與能力的法官能夠擅斷的,而是應由歷史讓時間裁判。

(10)更荒唐的是,原審判決竟武斷地認定我罪行重大!

吾乃手無寸鐵年僅而立的歸國留學生,我在海外發表的眾多文論,自始至今一直被耗費巨額納稅國人的血汗錢向資本主義國家買來的封網技術,由據稱高達三萬名以上的網警二十四小時監控,被封了個嚴嚴實實,在國內根本打不開。大陸人士只有極少數電腦高手才能突破層層封鎖。但是國際互聯網上信息汗牛充棟 色情網站更是無孔不入,網絡寫手高手如雲,佳文妙貼令人目不遐接,又有幾人會關注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清水君的文論呢?十餘篇過激文論,閱者有限,認同者更是鳳毛麟角,又如何可能構成「罪行重大」?連控方也沒有指控本人「罪行重大」,余不得不懷疑原審法官到底是否真正的控方?

上訴人重申:組黨自由,言論自由是聯合國憲章和世界各國憲法幾乎眾口一詞的基本人權之一。我依法行使憲法保護的政治權利何罪之有?

二、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未經質證直接認定未出庭的但依法必須到庭的關鍵證人證言,對這些無效證據依法理應不予採信

原審判決直接認定沉游、高潔和閆文舉的所謂證詞。我的辯護律師郭國汀在法庭質證階段當庭對該三人的證詞提出異議,並明確表示由於證人無理不出庭接受控辯雙方訊問質證,依法不應採信。控方當庭對此未作任何辯解。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應當庭宣讀。據此,似乎證人是否出庭作證具有可選擇性。然而,同法第47條明確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質言之,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是原則,不出庭作證僅是例外。

查《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人發問。儘管《刑訴法》本身對於哪種情況屬於例外未作具體規定,但是,最高法院1998年9月8日法釋[1998]23號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辯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查證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再查《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重病或者行為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本案上述三位證人無一屬於上述四種例外情況。既然控方不讓這些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出庭接受法庭調查質證,理當對其證言不予採信。

再者,眾所周知,在我國刑訊逼供並非罕事,該在三名證人皆為在校大學生,國安同志只需關照一下校方,很可能他們就無法畢業,更無法找到工作,在此種高壓下所作的證言到底有多少可信度豈非一目瞭然。

此外,還值一提的是:《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6條明確規定:(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3)路途特別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民事訴訟尚有如此嚴格的條件,刑事訴訟事關當事人人身自由,政治權利,遠比民事權益關係當事人切身利益更大,更應嚴格要求才符合立法精神。本案中,所有的證人均不存在上述四種情形的任何一種,卻無一人出庭接受法庭質證;而證人不出庭,所謂質證也就無從談起,尤其是三位關鍵證人:沉游、高潔、閆文舉均未出庭作證。依法其證詞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法條白紙黑字,我不知道原審法院依據甚麼如此武斷?

還有,一審過程中,原審法院准許控方於6月4日以需要補充偵察,調取新證據為由的延期審理申請,但控方於6月7日申請恢復理審後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新證據。原審法院再次准許控方在全部庭審訴訟活動結束二十天後,以同一理由的第二次延期審理申請,同樣在控方未提出任何補充新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宣判本人有罪,實在令吾費解。既然連控方自已在庭審訴訟活動全部結束後都認為定罪缺乏證據,因而要求補充偵察,既然原審法院同意並准許控方這一申請,至少可以推論原審法院也認為控方有罪指控證據不足,何以不經再次開庭即行宣判本人罪名成立?

三、上訴人不否認有網上組黨的行為,也坦承在海外時在國際互聯網上發表了不少文論,我的文章談情說愛者有之,批評建議者有之;針砭時弊者有之;學術論著亦有之;但決無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任何目的動機和行為!

控方指控本人「意慾」推翻現行政權和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意圖」發展黨員,已有慾加之罪何患無詞之嫌;豈料原審判決變本加厲,毫無根據地認定本人:「無視國法,以中華愛國民主黨籌委會負責人的身份,在互聯網發表大量反動文章,發展黨員,組織、策劃、實施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罪行重大,依法應予懲處」。原審法官再次伴演了檢察官的角色而忘記了自已公斷人的身份,剛脆利落將「意慾」「意圖」拿掉。代之以網上組黨,網上言論就等同於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如此擅斷,如此行使審判權,豈不令國人膽寒?

四、原審判決錯誤適用法律,判決明顯不公

鑒於原審法官事實上起到了比檢察官還積極得多的的控方作用,由於原審法官主觀臆斷,斷章取義,有意曲解我的文論主旨,其必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進而錯判。《刑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亦即,必須有顛覆和推翻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本罪。然而,網上組黨是一種行為,網上發表言論亦是一種行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也是一種行為,但前者與後者無論從形式到內容皆無任何共同之處,豈可任意相提並論!既然本人並無任何顛覆或推翻的行為,更無任何暴力或鼓吹煸動使用暴力的言論,反之,本人反覆多次明白無誤地堅決反對使用暴力,或革命手段達到政治目的。因此決無《刑法》第105條適用之餘地。余以為本案應當適用《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同時應適用《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結社的自由。由於我國是聯合國創始成員國和五大常任理事國,理應同時適用《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人人有權享有結社的自由」。《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人人享有與他人結社的自由」等法條明規定。

綜上所述,本人僅是一介書生,由於太愛祖國,憂國憂民情懷過深,因屢屢上書中共領導人不但不被賞識,反而被封為海外反華勢力和組織的代表,受到網警干擾,誹謗侮辱,因年青氣盛,使我的情緒激動,在此情況下,寫下了數篇言辭有過激之嫌的批評文章,終至禍從天降。

回顧自已四年留學生涯,關心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運,關注國內政治改革,積極獻計獻策,因多方建議不見兩岸領導回應無人重視,意識到自已人微言輕,故想利用組織的利用,發表政見,供領導人參考,認識到組織的力量,反對黨的必要,愛國愛民之心蒼天可鑒,吾為提建議,幾致嘔心瀝血,廢寢忘食之境,縱缺功有過,距罪相差何止十萬八千里?!

特別提請上訴法院注意的是:一審三位必須出庭的證人無一人到庭接受法庭質證,原審不經質證卻全盤採信,嚴重違法。

刑事訴訟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理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定程序進行。我國民事司法審判實踐中,如果必須出庭的證人不出庭接受法庭質證,其證言即不被法庭採納作為定案的證據。本案系刑事訴訟,原審卻在應當出庭的證人無一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在這些證人證言未經質證的情況下,卻根據明顯不符情理的顯然受到非正常壓力情況下出具的證人證言定案,這不能不令人遺憾。

吾以為法官應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不偏不依地判案,而決不應變成二檢察官!更不應置憲法和法律於不顧,屈從上峰指令為配合所謂「政治」需要,人為地故意地追究一位明顯無罪,心靈如水晶般透明的真正愛國青年的刑事責任,而毫無根據地任意主觀臆測,用文革方式斷章取義,故意曲解余之本意,構陷人以罪離法官的天職更遠。吾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任何動機,更無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任何目的,恰恰相反,我對胡溫新一屆政府提出的新三民主義,提倡的政治文明,保障人權等舉措深感認同,儘管猶嫌不足。這正是我不顧一切謝絕海外眾多友人的力勸,一心想回國報孝祖國的原因和動機。我推崇民主社會主義,認為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又怎麼會反對並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呢?神州雖闊可有我報國之地?

鑒於上述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強烈要求選任無黨無派的法官任本案上訴審合議庭成員,以保證其能客觀公正,排除干擾地判案。本人雖然有過但不致罪,敬請上訴法院,尊重憲法,尊重人權,尊重事實和證據,改判本人無罪並立即釋放,以使本人的聰明才智在建設祖國的偉大事業中得以才盡其用。再次敬請上訴法官能以保障人權的高度,從維護至高無尚的憲法尊嚴立場出發,使政治文明落實在實處而非欺世盜名愚弄世人。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黃金秋

辯護人: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

郭國汀律師

2004年10月7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