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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文學

連載:公民課程教材-《公民常識》(二十二)


第三冊-公民權利的保護

【大紀元10月7日訊】四、民主、法治、共和、代議制、

77.多數人暴政

多數人暴政是指在民主政治中,多數人決定的原則,在公共利益問題上,一致意見是不可能的,所以有多數原則,或者說是民主和效率的折中平衡。直觀的形式就是投票,如立法和選舉中,由多數決定結果。多數決定的暴政,是民主的一種弊端和危險性。保障和避免的方式就是共和,即少數制約多數的制度安排。

約束在先是憲政概念的靈魂。它指的是對多數人意志所施加的一種預先的價值束縛。歷史上,這種對於政治的在先約束首先來自古希臘自然法傳統,後來又在基督教傳統中得到了強化。不承認在先約束就沒有憲政,也在本質上沒有不受約束的權力可言。也可以反過來說,能夠對權力構成最終意義上的有效約束的,一定是某種先於主權者意志而存在的約束,而不可能寄望於主權者無邊的意志。當我們說“總統是靠不住的”,所以必須依靠制度時,就會面臨一個刁難的問題——“那制度不也是人定的嗎”?

不錯,制度如果是由無所不能的人類定下的,是由無邊無際的意志力所決定的,制度在本質上同樣也是靠不住的。一個由多數人制定的制度,是否比一個由少數人制定的制度更符合“自然正義”?離開了自然法的價值約束,即便從概率上我們也不敢作出穩定的估計。所以人定的制度和人立的法,還必須受到先於立法者意志的某種規則的約束。不但總統靠不住,“人民”同樣是靠不住的。這就是洛克的契約論所堅持的那個前提,即個人的生命和財產是不能通過社會契約讓渡出去的,它們必須保留在公民手中,保留在立法權之外。

從在先約束的概念看,憲政和法治在本質上就是反民主的。民主意味著多數人的統治,它預設了多數人意志的正當性。而憲政意味著對這種統治的鉗制,和對這種意志的某種懷疑與削弱。從政治共同體的整體上看,接受在先約束體現了人類對自我意志和公共權力的一種克制和自律。憲政對民主的約束,一面體現為在先的價值約束,一面體現為具體的法治和分權制度,憲政主義所認同的民主,必須是接受了這兩方面約束的民主。

在憲政主義者眼裏,人民可以是一切世俗權力的來源,但人民和君王的意志一樣都不可能是權利的來源,也不能在政治哲學上被擺上最高的位置。在政治上,最高和最先的位置必須被虛置起來,留給一個“不言而喻”的背景。這個位置在西方常常是由上帝在那裏保證著,上帝是一個最好的守衛者,上帝本身就是虛置的,上帝不會說話,不會行動,因此上帝永遠都不會犯錯誤。上帝的地位就永遠都不會動搖。這是缺少宗教傳統的東方人理解宗教在憲政歷史作用最困難的地方。相信上帝,實質上就是捍衛最至高無上地位的虛置性,以防止別人搶奪去化為私有。與此相反,我們不相信上帝的理由往往是,在惡人當道好人遭殃的時候,上帝從來都不出現,相信上帝還有什麼用?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上帝從來不出現正是上帝存在的必要。

立憲的本質是以憲法所確認的在先約束去置換絕對的主權者,一開始是虛君,然後是虛民。立憲主義並沒有狂妄到認為憲法本身就是至高無上的。而是得到憲法確認的那些來自天賦人權的在先約束,才是至高無上的。來自上帝的“不言而喻”背景下的自然權利,是一種在先的價值約束。

絕對的多元和絕對的民主一樣會毀掉最基本的政治秩序。憲政民主制度下的價值多元性,是在確認了某種在先約束的前提下呈現出來的多元。是迄今為止一切有效的政治秩序所能提供的最大化的多元性。最小化的約束。自然權利是一種最低調的價值觀,它把這種在先價值放在每個人平等的和切身的權利上,這種價值約束並不妨害民意繼續向前高歌猛進,它僅僅是阻止了民意的向後的侵犯。因此憲政是一種把支點放在退無可退的地方的一種限定。換言之,只可能存在比憲政更加高調的政治理想,但決不可能還有比憲政更加低調的政治秩序,憲法不是最完美無缺的制度,而只是一種最不壞的制度。比憲政更低調就只可能是無秩序。這就是羅爾斯所謂的社會基本品觀點,每個人都不可能缺少社會基本品,所謂社會基本品是指人們無論追求什麼樣的價值觀和人生目標,都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它包括基本自由、公民權利、機會均等。些社會基本品是為每個人平等擁有的,決不能只對一部分人公平,而對另一部分人不公平。只要是允許對社會成員任何一部分少數人利益的侵犯,那麼社會公正將不復存在。

一個超越全體個人之上的整全性目標,只會對每個人的意志和權利構成喪失分寸的、也不知道哪里才是終點的持續的傷害。因此在實踐上,歷史主義的國家觀和絕對民主的後果都是一樣的,充滿了在後的侵犯。

(王怡:《憲政主義第三波》)

憲法也要保護少數人的權利。麥迪遜認為:做壞事的利益和權力,一般就會做出壞事來,在這方面,一個強有力的利益集團決不會比一位強有力的自私君主心腸稍軟些。難題是,“不是要使美國對民主安全無害,而是要使民主對美國安全無害。”

漢密爾頓還認為,“民眾的聲音被說成上帝的聲音;可是,這種格言是在一般的意義上被引證和信奉的,實際上它並不真實。民眾好騷動而反復多變;他們難得做出正確的判斷或決定。”他因其主張被他的政敵斥為民眾之敵,漢密爾頓的名字變為不相信群眾統治的同義語。他在考察了古代一些城邦共和國的盛衰興亡後,發現那些實行直接民主的共和國經常“徘徊於極端專制和極端無政府狀態之間”,這是共和歷史上極為重要的歷史教訓。“危險的野心多半為熱心於人民權利的漂亮外衣所掩蓋,在推翻共和國的那些人當中,大多數是以討好人民開始發迹的,他們以蠱惑家開始,以專制者告終。”

托克維爾將西方近400年的社會歷史歸結為平等的歷史,最重要的是,各民族如何和平地實現平等?如何在實現平等的過程中避免暴政?追求平等的過程中,所有的權力都自動趨向中央。這些權力以驚人的速度集聚於中央,國家立刻達到其強大的極限,而個人隨即被推到其弱小的最後限界。民主國家更易於趨向中央集權,幾乎所有野心勃勃和才能出眾的人,將會不遺餘力地擴大社會權力的職能,因為他們都盼望有朝一日領導社會權力。要想向他們證明過分中央集權會損害國家,那是浪費時間,因為他們是在為自己集權。

民主的前途應該是也只能是自由的民主,否則,民主將走向反面

民主社會也會發生專斷權力,這就是難以抗拒的多數暴政。在民主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多數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統治,沒有比以人民的名義發號施令的政府更難抗拒的了。所以,民主政治的最大危險是多數暴政。特別是在平等的原則依靠暴力革命手段而取勝的民主國家,這種危險更大。(托克維爾)

托克維爾指出,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時,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做人民還是國王,或者稱做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或者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還是在共和國行使,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而且我將設法離開那裏,到別的法制下生活。

多數的暴政和絕對個人專權的暴政,可以在頃刻間轉換。美國的建國領袖在他們看來,“多數”並不天然地蘊含著“正確”,多數民眾對少數人的鎮壓,並沒有想象中的合理性。所以,對當年的憲法起草者,保障民眾的個人權利,即使是保障少數人甚至一個人的權利,和防止暴政,特別是多數的暴政,就是同一回事。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了不起就在於,從它成立的第一天起,一直到今天,它都明確地表明自己的宗旨是為了美國民眾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它毫不猶豫地為少數人辯護。如果少數人,特別是其理念和主張遠離大多數民眾的異見者的憲法權利和自由得到了保障,那麼大多數民眾的憲法權利和自由也就有了保障。如果法律只保障大多數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漠視少數人的權利和自由,那麼大多數人自由和憲法權利的丟失只是一個時間早晚的問題。從理論上說,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但是這還只是一個理論。民眾是具體的,有多數和少數,有主流和非主流,有強勢和弱勢。民主制度所保障的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而言應該是一個一個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不管這個個人是屬於多數還是少數。處於少數的,弱勢的,非主流的個人最容易遭到麻煩,最需要為之辯護。所以,說到底,為人民的自由和權利鬥爭,最主要的,最要緊的,最關鍵的,就是為那少數的,弱勢的,非主流的人們辯護。

美國的建國領袖們知道,他們是在創造歷史。對此,他們憂心忡忡。他們知道,自己親手建立的沒有國王的國家,演變成殘暴的專制體制的可能性,實在是太大了。怎樣防止政府演變成專制暴政,是他們憂慮的首要問題。他們並不認為,實現多數的意志就能防止暴政。恰恰相反,他們擔心,多數的意志沒有制度制約的話,是最容易最有可能演變成暴政的。他們把希望寄託在制度結構上面,他們把分權和制衡看作防止共和國演變成專制體制的不二法門。讀美國憲法,你可以在每一句話裏讀出這一思路來。(丁林:《非法之法還是法》)

民主 

在拉丁民族看來,“民主”更多地是指個人意志和自主權要服從於國家所代表的社會的意志和自主權。國家在日甚一日地支配著一切,集權、壟斷並製造一切。不管是激迸派、社會主義者還是保皇派,一切黨派一概求助於國家。而在盎格魯一薩克遜地區,尤其是在美國,“民主”一詞卻是指個人意志的有力發展。國家要盡可能服從這一發展,除了政策、軍隊和外交關係外,它不能支配任何事情,甚至公共教育也不例外。由此可見,同一個詞,在一個民族是指個人意志和自主權的從屬性以及國家的優勢,而在另一個民族,卻是指個人意志的超常發展和國家的徹底服從。

——摘自法古斯塔夫•勒龐《鳥合之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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