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銀
【大紀元10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台灣金管會昨日通令台灣各銀行,依照銀行法第3條、第4條規定,銀行將收受存款之業務項目載明於營業執照上,吸收存款是其業務本質,各銀行均不得拒絕收受存款。
媒體披露部份大型公股銀行拒收民眾大額存款,除了財政部長林全已聲明公股銀行不得拒絕大額存款外,金管會昨天再通令台灣各金融機構,不得拒絕民眾存款。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早在民國74年及76年,前財政部金融局(現改制為金管會銀行局 )即已依照銀行法、中央銀行法等相關法令,發函要求銀行應切實依照核定業務範圍辦理業務,不得拒絕收受存款,昨天只是重申前令。
銀行局表示,依銀行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銀行執照上寫明收受存款為業務項目,吸收存款乃是銀行業務本質;銀行依據銀行法規定,在社會中扮演資金供給者與資金需求者間之橋樑,而社會大眾亦基於對銀行之信賴,將其剩餘資金存入銀行,再透過銀行之資金配置,以供工商業發展及國家建設所需。
銀行局說,銀行為妥善管理其資產負債,得依據其存款在經濟循環過程之變動,及其本身未來資金之需求,依中央銀行頒定「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之規定,針對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等各類存款,依存款金額,例如以百萬元之倍數為單位,分段自由牌告其利率;以透過利率之訂定,控管其存款規模,但絕不能拒絕民眾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