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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票轉讓屬買賣取得 需課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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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27日電)近來不少納稅人詢問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股票轉讓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台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非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未達五億,股票若有經銀行簽證,轉讓時仍應課證券交易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已按公司法規定,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且經簽證機構辦理簽證,即使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股票轉讓時,仍應按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千分之三繳納證券交易稅。

不過,如果公司不擬發行股票,應先修訂原有公司章程後,才可註銷已發行的股票,並於註銷後告知主管機關。

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股票轉讓登記,如屬買賣取得,應檢視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證券發行公司若不報告,得負賠繳稅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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