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貽春:割喉與封網
【大紀元10月26日訊】割喉,顧名思義,就是把喉嚨給割裂了,讓人說不出話來。只要讓人說不出話來,社會主義形勢就會大好,偉光正就會“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只要讓人說不出話來,就可以證明穩定壓倒一切的戰略方針是執行得好的或執行得比較好的。繽紛多彩的頂戴花翎就可以一顆紅心向著黨,貪污腐敗很自由了;只要讓人說不出話來,資產階級自由化分子、地富反壞右牛鬼蛇神、國家政權顛覆者和煽動顛覆者、海內外民主自由之心不死的政治反對派就不會產生廣泛而深入的可怕影響了,就不會形成對於極權專制主義黨所可能或必然形成的具有摧毀意義的根本威脅了。從這種意義上講,從黨的立埸上看,割喉是必要的,是絕對必要的;割喉是正確的,是絕對正確的;割喉是英明的,是絕對英明的!
只有緊緊地依靠政治局各常委同志,猛勁抓住須夷不可或離的槍桿子,頑固不化地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始終不渝地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以固守執政之基、強化執政手段、達到執政目標的科學發展觀作指導,與時俱進地割喉,開拓進取地割喉,偉光正的極權專制主義黨才能夠真正地實現社會主義革人命江山萬年長的血腥明亮之前途!
遼寧省在文革時有那麼一個人,是個女的,名字叫張志新,她就被割喉了。為什麼黨要賜予她社會主義優越性獨具特色的這種待遇呢?張志新本人對此的確應該進行深刻、深刻、再深刻的反思,應該從中汲取重要、重要、再重要的歷史教訓!究其根源,就在於張志新驕傲自滿,資產階級與小資產階級的尾巴都翹到天上去了。這還不算,更有問題的是,張志新不怎麼愛聽黨的話,不怎麼愛聽毛主席的話。張志新非得要說她自己想說的話,非得要說黨和領袖都不愛聽的話。請問,這麼做又怎麼可以?正是在這種被逼無奈、迫不得已、再也不能退的情況下,黨的專政機器也就只好順其自然、自然而然地”哢嚓”了那麼一下子!其目的也不過就是要使黨的偉光正形象排除任何不良而有害的影響,並使黨的威望一如既往地高大全下去、偉光正下去。況且,不割喉,又怎麼能夠保持革人命的穩定?大家都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怎麼說就怎麼說,這種混亂的局面一經形成,請問,那還要不要社會主義紅朝王法了,那還有沒有社會主義制度必然表現出來的優越性了?無論從黨的歷史來考慮,還是從黨的現實來考慮,對張志新的割喉實在是英明得不能再英明的斷然措施了。應該事實求是地說,這是穩定壓倒一切之統治戰略的一次生動而光輝的具體實踐。沒有割喉,哪有團成一氣、嘻嘻哈哈的大好形勢?沒有嘻嘻哈哈的大好形勢,豈不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屠刀出了生銹愚鈍之大問題?用顛倒黑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無事生非、指鹿為馬、偷樑換柱、胡攪蠻纏的辯證唯物主義與曆史唯物主義觀點看問題,對張志新的割喉充分證明了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共產真理:用馬列毛鄧小江瞎胡鬧重要思想武裝起來的中國共產黨是有能力、有力量、有膽略戰勝一切自由言論的,是有決心、有陰謀、有魄力、有陽謀對付一切不同意見的,是可以基本上或完全徹底地做到讓所有中國人都沉默寡言、噤若寒蟬、敢怒不敢言,甚至不敢怒也不敢言的!割喉確實使人穩定,確實使社會穩定。沒有那麼多紛紛嚷嚷的雜音,各級領導也就會心安理得地泡妞弄錢跑官要官,代表人民無商量了。這就叫做:貪官污吏團結緊,試看天下誰能敵?蠻橫霸道無阻礙,頂戴花翎抖威風!須知,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割喉事業開闢了到達理想境界的寬廣道路!
在改革開放進入又一個歷史新時期的今天,偉光正黨中央不負先皇之重托,迎接挑戰,知難而進,廣泛深入地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割喉運動。這個割喉運動,也就是人們所說的封網。割喉與封網,具有牢不可破的內在聯繫,可謂一丘之貉,一路貨色、勾打連環、狼狽為奸、惡惡相生。把封網搞好了,割喉就算是取得了巨大的偉光正勝利。黨在互聯網時代韜光養晦的口號是:封網、封網、再封網!封了,封了,封了。如上的事實說明,穩定成果,來之是多麼地不容易啊?!現在,各路國安、公安、網上巡邏野戰軍和各合成兵種等正忙於調兵遣將、協同作戰、緊密配合、絞盡腦汁、左封右查,真可謂風風火火、熱熱鬧鬧,弄得是滿頭大汗、汗流夾背、焦頭爛額、心力衰竭!根據”一定要搞好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封網”的聖旨,封網熱潮在神卅大地上又一次別開生面地興風作浪!
一定要嚴防死守,決不允許任何一個民主自由的比特偷偷溜進社會主義社會裏來,決不允許反黨反社會主義反人民反華勢力在我黨統治的一畝三分田裏無拘無束,遊行示威,合唱跳舞!一定要從巍巍紅朝的金鑾殿裏、從總書記至高無上的寶座裏連綿不斷地發出橫行無忌的密令,讓共產網警們高度警惕的眼睛飛轉起來,把每一個比特都過過篩子,決不能使之成為漏網之魚、漏網之蝦米!要毫不留情地遮罩,要毫不留情地刪除。只有把網給封得結結實實,把網給封得完全徹底,才是真正地實現了保權維黨的既定戰略!須知,封網,有利於黨的事業不斷地取得一個又一個極權專制主義勝利;不封網,就不利於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
--轉載自《議報》第1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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