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車撞死人 駕駛判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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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台灣花蓮縣消防局瑞穗消防分隊消防員巫庭光,駕消防車趕往演習現場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對方死亡,花蓮地方法院昨天判決巫庭光確有過失,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這是花蓮縣消防局有史以來,第一件消防員駕消防車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花蓮縣消防局也已經完成所有民事部分的賠償,並為被害人家屬請求國家賠償,被害人家屬也已經當庭表示願意原諒巫庭光。

花蓮縣消防局表示,消防員駕駛勤務車輛擁有的是使用道路的「優先權」,一旦發生事故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責任歸屬。

花蓮縣警局交通隊副隊長劉金元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第九十三條有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可以不受道路行車時速限制,在彎路、特定場所等路段,可以不必慢行,但必須是在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

這起車禍發生在去年11月19日,瑞穗消防分隊消防員巫庭光駕駛消防車,趕往消防演習地點參加演練,但行經瑞穗鄉瑞美村中興路口的無號誌交岔路口時,衝撞機車騎士張漢章倒地,終因顱內出血,送醫急救後不治。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巫庭光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的準備,然而巫庭光駕駛消防車,竟然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涉有過失。

此案經過審理終結,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巫庭光所為,是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但是因為在案發之後,他報案並請求警方前來處理,符合自首的要件。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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