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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六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地質法草案,未來依法進行土地開發者,應於申請時提出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經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將得不到土地開發許可。
地質法是一項新制定的法律,過去,經濟部僅訂有「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惟因該法缺乏法源,未能規範私人提供資料。地質法及相關施行細則,將大幅影響土地開發業者權益。
地質法草案明訂,依法令規定進行土地開發行為者,土地開發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
為落實技師簽證制度,草案規定,上述調查及評估應由應用地質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親自辦理並簽證。
草案說,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應先送請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邀專家學者組成收費之審查委員會;經審查認定為不應該開發者,不得為該土地開發計畫之許可。
由於台灣地震、颱風、土石流災害頻傳,為建立地質調查義務,草案說,主管機關應於施行半年內訂定全國基本地質調查及資源地質調查實施計畫,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罰則部分,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法進行地質調查或探勘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未依規定限期提供地質資料或屆期未說明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均得按次連續處罰。
質法草案總計八章、二十五條。部分立委擔心,新法將對依法取得土地開發業者及都市計畫造成衝擊,,呼籲政府周延訂定作業準則,並做全盤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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