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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中房屋被震倒 無法領撫慰金

【大紀元1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興建中的房屋於九二一震災中倒塌,是否可獲撫慰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六三七號解釋,指出內政部限定九二一震災撫慰金發放對象,須是災前有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者的相關規定合憲,也就是說,興建中、又無人居住的房屋在九二一震災中倒塌,屋主無法獲撫慰金確定。

  此號解釋為南投市錢姓居民所聲請,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發生時,錢某位於南投市兩棟興建中的房屋倒塌,他遂依據總統頒布的緊急命令,向南投市公所申請撫慰金,而內政部對於撫慰金的發放,則訂有「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全倒、半倒者,發給慰助金之對象,以設籍、實際居住於受災屋與否作為判斷依據」等規定。

  南投市政府認為,錢某未設籍於受損的房屋,也未居住在內,不符合內政部對房屋倒塌者發放撫慰金的資格,而予駁回;但錢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錢某主張為無理由,遂判決錢某敗訴確定。

  但錢某仍不服,他認為,內政部限定九二一震災撫慰金發放對象,須是災前有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者的相關規定,不僅侵害憲法對人民平等權的保障,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遂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受理後認為,人民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適當的扶助與救濟,關於救助的給付對象、條件及範圍,國家機關於符合平等原則範圍內,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採取必要的手段。

  解釋文指出,九二一震災後,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執行機關之一的內政部訂定相關規則,限定撫慰金發放的對象,是以合理的手段作不同的處理,並未違反憲法平等權,且撫慰金旨在提供非常災害者緊急慰助,並非對人民財產的損失補償,對於條件不符者不予給付,並未涉及人民財產的限制,也未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通過決議,同意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給予即將到期、面臨拆遷的臨時組合屋居住期限展延兩年。這項決議約有一千多戶組合屋災民受惠。

  院會決議內容還包括,依組合屋現住戶進駐背景分三類處理:已重建中完工期程明確的受災戶,由災區縣市政府提出計畫申請,得轉為災民暫時的安置屋;已提出申請承租、承購新社區住宅確定有案者,也得暫為安置;其他組合屋內有搬遷、安置困難的住戶,由各級政府機關進行個案調查處理。

  民國八十九年「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制定施行後,因災後重建問題繁雜,立法院於去年三月修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明定,各級政府及公益團體在緊急命令期間提供災區居民的臨時住宅,居住期間以四年為限,必要時經立法院決議延長。

  提案的親民黨立委馮定國表示,政府應對組合屋災民從寬認定,而政府花費近十億元建構組合屋,建議縣市政府拆遷後收納起來,做為未來「緊急救難安置屋」之用。

  親民黨立委高明見也表示,由於重建工作無法如期完成,部分組合屋災民住在屋內其實也很痛苦,如果災民沒地方住,流離失所,會再度提高自殺率,他很高興立院通過這項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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