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4日訊】洪哲勝按:
吉林省長春市的35歲中國公民僅僅在網上發表言論於2003.10.14 被中共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羅永永忠的《判決書》與《刑事上訴狀》請參見 2003.10.18《民主通訊》。
我們接到杜導斌先生送來一本未署編者姓名的電子書,裡面收集了羅永忠的百多篇網上文章。我們特地給予編排,分數期提供給讀者們參考。希望大家上網給羅永忠講幾句「不能以言入罪」的公道話,同時介紹這位殘疾青年的民主理念!
嫖客和妓女都觸犯了法律,可是我們以往對待此類問題,不是法院的處罰,而是“派出所”的處罰,法律的處罰成了派出所的創收!這個神聖的法律程式,成了公按機關完全掌握的集體私利!
是呀,歷來這樣的事情,都是這樣處罰,姑且不管這處罰到底錢是否都到“國庫’的財政收入,可沒有人對這個程式的錯誤作思考!
同時出現很多嚴重違法的事情,就是經常的出現,對嫌疑人侵犯人權的事情發生,問題很嚴重,因為事情已經發展到唯處女才能證明清白,而“懷疑”就可以拘捕的嚴重情況!
賣淫女拿不出任何證據,只要舉報就認定嫖客的成立,就可以處罰,而這種誣告,不受任何誣告的懲罰,反而誣告的越多,越可以減輕懲罰!
就不得不思考,這個程式的不合理,因為妓女和嫖客的人權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其違法行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派出所”處罰的公正性無法保證!因為處罰涉及不是鄰里糾紛的小矛盾!
公安機關應該沒有處罰妓女和嫖客的權利,更不應該有收罰款錢的權利。
賣淫的定性,一定要有證據,就是捉姦在床,人家兩口子在廣場遛彎,就被懷疑是賣淫,這樣的事情,太不講法律了!
公安機關拿婦女不當人的事情經常發生!在對待“妓女”的態度時極其粗暴和野蠻,更有因對方是賣淫女就欺侮婦女的現象,忘記妓女也是人,也有人的權利!
隨便懷疑婦女是妓女,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抓人,打人,逼供!
處女嫖娼,軍嫂蒙羞,嫖客含冤!
但是我知識淺薄,法律知識匱乏,對這件事情還是直觀上的一些思考,不能對這樣的事情,思考出一個合理的解決辦法!
比如,對賣淫嫖娼如果不由公安機關處理,會不會降低公安局對此類事物查處的積極性,使賣淫嫖娼事情得到失控的狀態,因為賣淫嫖娼的後面更有暴力,偷盜,等一些犯罪!
社會治安,比如“黃賭毒”等是否和職責掛鈎,這些現象如果屢禁不止,是否考慮是地區領導的失職!
今天是三八婦女節~
乾杯吧,兌一點眼淚!
我有點醉~
(2003.3.8)
轉自民主論壇(//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