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背信罪為本刑五年以下之罪,但涉及中興銀弊案的王玉雲、王宣仁卻遭法官判刑七年四個月及七年,遠超過法定刑期,承審法官宋松璟表示,這是因王玉雲等人為連續犯,且超貸金額龐大,達八十億餘元,對我國金融秩序危害太大,且明明事證明確,被告還是互推責任,毫無悔意,因此重判。
宋松璟表示,依刑法規定,連續犯加重其刑,最高至二分之一,而王玉雲等被告所犯背信罪,最重本刑為五年,故他判王玉雲七年四個月,已幾乎判到「頂點」(依法最高只能判到七年六個月)。
宋松璟指出,案發後中興銀由財政部接管,但其損失還是得由政府編列預算來挹注,宋松璟說,這花的全是納稅人的錢,等於是要全民來負擔王玉雲等被告的犯罪結果。
此外,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則是為了炒作股票,以掏空台鳳資產及超貸的方式套取資金,最後幾乎將台鳳掏空。宋松璟說,王玉雲、黃宗宏等人所為,對台灣的經濟及金融傷害實在是「至深且鉅」。
而他們在審理庭上推來推去的態度,連蒞庭檢察官都看不下去,當庭建請法官從重量刑,法官認同檢方看法,故「重判不能手軟」。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興銀行違法放貸案昨天宣判,部分被告被判處三年半至四年半不等徒刑,法務部高層認為「判得太輕了」,如此恐怕仍難遏止經濟犯罪。
法務部一名高層人士表示,法官認定王玉雲等六名被告的犯罪金額高達八十億餘元,顯示此案是重大金融犯罪,對於整體金融秩序的負面影響深遠,唯有對被告全部「重刑伺候」,並追回不法所得,才可能有效遏止這類經濟犯罪。
法務部官員指出,像羅福助涉及背信等案被檢方具體求處三十年徒刑,結果法官僅判刑四年,刑責落差太大,也值得檢討;至於檢方指控羅福助十一項犯罪事證,但最後法官僅認定其中四項罪證,官員認為檢察機關也有自我檢討的地方,「這給檢方一個教訓」,今後在偵查和蒐證方面應更嚴謹。
〔記者林正智╱台北報導〕台鳳總經理王燈棟昨日表示,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的官司中除中興銀行超貸案與公司較有關聯之外,其餘均是與其個人相關,而且這些事情發生至今已有一段時間,公司內部事先已有心理準備,並有因應措施,加上目前整個公司都是採用專業經理人方式運作,因此若黃宗宏判刑確定,對公司的影響並不大。
黃宗宏本人,至截稿前仍無法獲得其回應。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