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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銀弊案宣判 王玉雲被判刑7年4個月

【大紀元1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黃自強台北二十日電)喧騰一時的中興銀行違法放貸予台鳳集團弊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判處前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七年四個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同案被判刑的還包括前中興銀行總經理王宣仁、前台鳳集團負責人黃宗宏等五名被告。

除了王玉雲,王宣仁被判七年,褫奪公權五年;黃宗宏被判刑九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億元;前台鳳財務經理陳明義被判四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兩年;前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經理吳碧雲被判四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兩年;蘆洲分行經理李東興被判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兩年。

這起廣受社會矚目的案件,民國八十九年六月由台北地檢署偵結,檢方當時認為,王玉雲、王宣仁等人明知黃宗宏以台鳳公司員工、家屬、人頭申貸,規避銀行法規定,仍指示相關分行放款配合黃宗宏資金調度,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因此將六人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