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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吳憶樺動作不斷 仍無法影響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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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十六日電)台巴混血兒吳憶樺跨國監護權之爭判給吳憶樺巴西外婆羅莎定讞,高雄地方法院要求吳家歸還吳童監護權法定期限已過,仍未交人且留人動作還不斷,承辦本案的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廖正雄上午說,本案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除非有停止強制執行的判決,否則將依法定程序強制執行,不受任何外力因素影響。

吳憶樺叔叔吳火眼上午帶著吳憶樺由律師及民意代表陪同在高雄縣茄定鄉舉行記者會,懇請法外開恩,能暫緩強制執行歸還吳憶樺的監護權,同時針對吳火眼提出的撤銷羅莎監護權已在高雄地院審理中,質疑羅莎監護權既還有爭議,強制執行歸還吳憶樺監護權的妥當性。茄定鄉親也為吳家發起籌募可能被法院處罰過怠金運動。

廖正雄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子要暫停強制執行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也就是需要經法院判決有足以停止強制執行的理由,否則一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子,將依法定程序持續進行,不受其他外力因影響,吳憶樺案也是如此。

他強調,他承辦本案將依法秉公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站住中立立場不偏袒任何一方,因為若偏袒羅莎,吳家及其鄉親會抗議,若偏袒吳火眼,巴西也會抗議,甚至引發國際外交爭議。

他又說,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強制執行得採三種方式進行,也就是對吳火眼可採處罰過怠金或予以拘提管收或強制點交,他將依實際狀況採取最有效的方式來執行本案。

他指出,不過,由於吳憶樺並非像通緝犯一樣,警方可隨時逮人送法院歸案,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法官若要強制執行監護權交接,須由聲請人也就是羅莎或其委託人引導陪同法官前去執行,才符合強制執行程序,即使他知道吳憶樺在那裡,沒有羅莎方面的配合,他仍無法採取任何行動,但若羅莎方面有要求且肯配合,他願意全力配合,儘快完成強制執行本案的法定程序。

廖正雄重申,在未接獲羅莎或委託其代理人遞狀聲請強制執行前,不會有進一步的動作,即使對方打電話要求強制執行仍不算數,須以書面為憑。致於何時前往吳家帶人,還要視羅莎或其代理人何時配合陪同前往而定,截至中午他尚未接獲羅莎,以及羅莎授權的代理人巴西駐台商務代表處代表裴瑞拉的電話要求或書面聲請強制執行吳憶樺的監護權交接。

纏訟三年的吳憶樺監護權官司,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把監護權判給吳憶樺的外祖母羅莎,雙方經協商破裂,羅莎於是向高雄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要將吳憶樺帶回巴西,高雄地院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限吳火眼在十五日以前將吳憶樺交給羅莎授權的巴西駐台商務處代表裴瑞拉,吳家若未自動履行判決,法院將強制執行。

高雄縣茄萣鄉民吳登樹與巴西女子瑪麗莎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間在巴西生下吳憶樺,吳憶樺出生後由母親扶養照顧,並住在巴西,瑪麗莎於八十七年病故,吳憶樺由同住的外祖母羅莎扶養照顧;吳登樹於八十九年十一月辦理公證,將吳憶樺監護權委由羅莎行使。

吳火眼無奈又沮喪 (中央社)


吳登樹在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將吳憶樺帶回高雄縣茄萣鄉老家,隨後於三月二十九日去世,吳憶樺由叔叔吳火眼照料,引發羅莎與吳火眼爭奪吳憶樺監護權,羅莎曾到台灣協商未果,回到巴西南大河州發動遊行抗議,引發巴西總統指示外交部介入,一度備受關注。

吳憶樺在九十年五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同年六月辦理戶籍登記,同年七月一日認祖歸宗吳家,隔天即在茄萣鄉就學迄今。吳火眼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聲請法院改定他為吳憶樺的監護人,羅莎則提出民事訴訟,聲請將吳憶樺監護權交付給她,全案經三審判決,吳火眼敗訴。

吳憶樺去年九月升讀茄萣國小二年級,活潑、好動,與教師、同學相處很好,喜歡踢足球,吳憶樺的同學、老師及吳火眼家人鄉親都捨不得他離開台灣。

天氣暖和 吳憶樺頻頻打開衣領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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