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新聞小百科:證人可請領法定旅費
【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花蓮縣十四日電)陳水扁今天應花蓮地檢署傳喚出庭作證,引起民眾關切,但一般民眾可能不知道,無論到地檢署或法院出庭作證,都有證人旅費可請領,法界人士表示,證人旅費有一定數額,依距離長短而有不同的計算標準。證人若經濟困難,可依規定填具預借作證旅費申請書,請求預借。
法界人士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的日費及旅費,檢察機關因此訂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各級法院也訂有「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以此次檢方傳喚陳水扁作證為例,根據這項支給要點,證人到庭日費,每次依新台幣五百元支給,而證人因到庭所需的往返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費用支給。
也就是說,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莒光號火車及公營汽車、輪船為原則,但身體殘障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檢察機關若認為證人到庭必須住宿旅館或第二天仍須出庭者,每天支給住宿費一千四百元。
法界人士強調,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或飛機者,檢察機關應切實審核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往返的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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