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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新聞小百科:偵案與他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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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花蓮縣十四日電)媒體報導檢方偵辦案件,都會以「偵」字或「他」字來說明案件偵辦進度,但民眾往往不了解其中區別,台灣檢察總長盧仁發強調,這項分法是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而來,凡事證不明確或被告不明等案件,都被列為其他偵查案件的他字案;若屬一般偵查案件都是偵字案。

民進黨候選人游盈隆在花蓮縣長補選提出「頭目津貼」政策,引起各界關切,但遭人檢舉涉嫌賄選,花蓮地檢署今天以證人身份傳喚兼任民進黨主席的陳水扁到庭說明。

根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才修正的「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凡刑事偵查、執行案件、檢察官參與民事與非訟事係及其他事件編號、計算、分案及報結,都是利用此一實施要點。

台北地檢署表示,檢察機關收案後,應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卷宗號數應按年度、案件種類及收案次序,分別編號。

台北地檢署指出,檢方於偵查案件階段中,若屬一般偵查案件就被稱為「偵」字案;若為其他偵查案件,就會被列為「他」字案。另外,若是選舉偵查案件,會被列為「選偵」或「選他」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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