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義法庭在休斯頓開審
【大紀元9月5日訊】全球公審江澤民,道義法庭在休斯頓開審,庭審摘要如下:
被告律師:
我的當事人是國家元首,受元首豁免權保護。他有權使用國家機器來保証國家的穩定。
公訴人:
按照國際刑事法,群體滅絕罪的被告不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國家元首不能將個人的意志和私利凌駕于國家憲法和人民利益之上。
女士們,先生們,在此我代表休士頓地區和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向道義法庭揭開最重要的一次歷史性審判。本案歷時四年多,涉及人數一億以上,范圍覆蓋整個中國及海外,被告江澤民從1999年7月20日開始,有系統的、蓄謀的、殘忍的對一億遵循“真、善、忍”為准則的修煉群眾進行了極其邪惡的鎮壓,用一個凌駕于一切國家法律之上的機構”610辦公室”,推行國家恐怖主義,對廣大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政策,有案可查的已有779人死于酷刑,數十万人入獄,數千万人受到失業、失學、流离失所、家破人亡等迫害。公訴方將向法庭出示大量證据,証明被告濫用手中的權力對廣大法輪功學員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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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一
“……我和先生身居休士頓,我的婆婆韓紀珍,是法輪功的親身受益者。1999年7月20日, 鎮壓開始以后,她被警察強行送進南京精神病院,強迫每天用藥。醫生告訴我的家人說:“她不是精神病患者,是因為她要煉法輪功!”, 在藥物和精神的雙重作用下,母親生不如死。….2001年2月22日,我先生王永生去中國駐休斯頓領事館延期護照,遭到拒絕,護照被扣留。2001年11月5日,我去延期護照,同樣的事情發生了。雖然我們同領館官員作了多次交涉,我們的護照仍然沒有得到延期, 原因僅僅因為我們煉法輪功。沒有了護照,無法維持身份,我的先生失去了工作,我們家失去了生活的來源…”
證人二
“……我母親肖燕,71歲,湖南洞口人,在學煉法輪功前長期身體患多种疾病,各种醫治也無濟于事。學法輪功后,所有的疾病全好了。因為她不愿放棄修煉法輪功,多次被抓,兩次被強行送進看守所。由于惡劣的環境,原本一個健康的人被迫害得只剩了皮包骨,生命垂危。經過家人多方努力,最后交了一万元人民幣,母親才得以釋放。那已是經歷了一年又兩個月的痛苦時光。2002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公安再次把母親從家中抓走,關在洞口縣看守所達4個多月之久。這一次家人盡全力再一次營救母親,耗費了所有的積蓄共3万多元才使母親得以出獄。
我妹妹也是一名法輪功修煉者。鎮壓一開始,她的行動就受到監視,家里電話被竅听,來往信件被檢查,先后五次被拘留,兩次進洗腦班,在被非法勞教一年后,最近又一次被判三年勞教。我妹夫也多次被拘留和送洗腦班, 父母都抓走了,小孩才十一歲,使他們原本幸福的家庭,被逼得妻离子散……”
證人三
“……2000年六月,我和另外九位法輪功學員在一個當地的公園中煉功。半個小時之后,警車把我們帶到了派出所。就這樣我被拘留了兩天。即使在我被釋放之后,當地警察和街道辦事處還經常到我家或者是以給我父母打電話的方式來進行威脅和騷擾,監控我的一舉一動。這一切給我年邁的父母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和精神壓力。非常幸運,我在警察不知道的情況下拿到了護照和來美簽證。自從來到美國,我就再也沒有回國。家人也不敢讓我回去探親,因為只要我一回去,等待我的就是象其他法輪功學員一樣被警察立刻投入監獄……”
證人四
“……我休假兩周,回國旅游。1999年的11月22日,一群荷槍實彈的警察破門而入。沒有出示任何搜捕證或拘留證,強行將我的手銬住,拳打腳踢地將我抓進了天河拘留所。逮捕理由是因為我煉法輪功。為了抗議對我的非法逮捕,我絕食絕水,要求無條件釋放。拘留所的警察強迫給我灌鹽水。5個男犯人進來給我上了腳鐐,我被按倒在地,四肢被壓住。他們把我的鼻子捏住,不讓出气,然后將一個裝著粗鹽顆粒的粗管子插進我的嘴。我嘴里頓時充滿了濃鹽水,由于不能呼吸,只好不停地吞咽。我幾乎窒息而死。被灌了很多鹽之后,我的胃極度難受,不停的嘔吐了几個小時,嗓子被鹽顆粒損傷,幾天不能說話……”
證人五
“……2000年9月,當時我是休士頓大學明湖分校的在讀碩士研究生。我因為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希望能夠与他人分享,于是在休士頓大學明湖分校注冊了法輪功學生社團,通過免費教功班讓其他學生們也有机會了解法輪功。許多學生學煉了法輪功之后,都覺得很好。然而在2000年10月,中共駐休斯頓領館的工作人員來到明湖分校進行騷擾。他們先是到學生管理處散布謊言,要求透露我的個人情況,被學生管理處拒絕。他們還對中國學生進行威脅。更令人震惊的是中國國安部的人到我父母的家里去調查,并要求我父母勸我停止修煉法輪功,否則全家將受影響。他們去過兩次,對我父母進行騷擾。我父母和公婆都非常擔心我的安危。我的公婆每次打電話﹐都不敢提法輪功的事﹐害怕電話被監聽……”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 證人
“……這是由中國國家電視台,中央電視台(CCTV)拍攝的電視節目。這是王進東,坐在地上。他全身和臉部頭發都被燒得漆黑,但是,他的頭發卻基本完好,沒有被燒掉。一個人的頭發是身體最容易燃燒的部分。放在他兩腿之間裝汽油的雪碧瓶,也是完好無損。從天安門廣場到積水潭醫院只有六英哩左右,平常開車只要十幾分鐘,但是救護車從天安門廣場到醫院竟開了2個小時又10分鐘!在這場悲劇中,有一位被燒傷的小女孩做了气管切開手術。4天后,她接受了中央電視台一名記者的采訪。這位全身包著厚厚繃帶的小女孩居然能在鏡頭前大聲清晰地唱歌。稍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是根本不可能的……”
法官:
本道義法庭判被告江澤民所有罪名:“酷刑罪、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全部成立。最為關鍵的是歷史將從這一案件中吸取重大教訓。所有听到證詞的人都會明白, 江澤民出于妒忌發動了對法輪功的鎮壓, 給中國和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這將為人類提供一面鏡子,讓更多的人反思,讓更多的人用道德與良知健全我們的社會。法輪功學員在這場迫害中所展現出的高貴品質和勇氣將是這個時代最珍貴的見證。
時間:九月五日(星期五),12:00pm —1:00pm
九月六日(星期六),4:00pm —5:00pm
地點:中國駐休士頓領事館前
3400 Montrose Blvd.
Houston, TX 77006
主辦:德州法輪功學員
聯絡人:魏女士 713-398-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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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泽民在美国被控“群体灭绝罪”的案件介绍:
(一)背景
2002年10月,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等人在伊利诺伊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被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实施酷刑罪等罪名被起诉。因为610办公室在中国和美国迫害法轮功中的角色,这个诉讼案也将其列入被告。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被告出庭,相反他们避开法律渠道,试图通过外交手段来取消此案。
(二)法轮功根据什么法律告江群体灭绝罪?
“外国侵权索赔法案”(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50节) 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美国国会法卷第106卷第73法案(1992))
(三)什么是群体灭绝罪?
在国际刑事法中,灭绝种族罪是这么定义的:“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四)中国施加压力,美国行政部门的反应
自2002年10月该诉讼案被提交至此,美国政府官员一直受到巨大压力。美国政府提交了一份动议,申请取消2002年10月21日的法庭令和关注声明或者说是豁免建议,辨称法庭应该以司法管辖权理由和初步理由不受理此案。
(五)国会议员的反应
(1)国会对这一起诉江泽民的诉讼案所关注的是诸多人权问题,“[人权问题]一直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主要方面,在许多方面特别涉及到美国国会。”该陈述还列举了多项国会颁布的作为“保护世界各国人民人权不受侵犯”工具的法律,其中的一些法律被用于这个诉讼案。
“这个法律诉讼案不是要使中国难堪,而是要劝告被告停止他们对法轮功的迫害。这与国务院在其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所提出的目的高度一致。”
(2)美国法庭——外交压力不该涉足的地方
国会议员们指出,『外国主权豁免法』明确地表明这类诉讼案应由“法庭”而不是外交压力来决定。司法部提出的论点总体上代表的是中国政府而非美国政府的利益,国会议员们对此表达了关注。
(3)外交政策不能凌驾于法律既定程序之上,外国元首豁免权不适用于被告江泽民
陈述指出:“我们找不到任何政策或慎重理由来接受行政当局提出的对一个独裁政权前国家领导人的元首豁免的建议。这种做法不会给这一国家的公民提供向政府申诉冤情或对政府的错误行为提出批评的机会。”
陈述指出:“事实上,国际法明确表明,对严重侵犯人权行径负有责任的个人可以提起起诉,即使该罪行发生在当事人任职国家元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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