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靜茹苗栗縣二十六日電)苗栗地檢署偵辦王中興等四人偷渡大陸女子來台案件今天偵結起訴,檢方認為,王中興、柯清松兩人強行驅趕同船女子下海,造成重大悲劇,求處死刑;葉天勝、曾炯銘具保中再犯,分別求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同時併科罰金新台幣六十萬元、四十萬元。另二十名生還偷渡女子,檢方則以緩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二十六名年輕大陸女子從福州分乘二艘快艇,於八月二十六日清晨準備在苗栗縣通霄海邊偷渡上岸時,被海岸巡防署發現緝捕,船東葉天勝、曾炯銘、柯清松、王中興等四人見事跡敗露竟狠心將偷渡女子一一推入大海後逃逸,結果造成江敏、王莉、徐英、曾小麗及二位不詳姓名女子共六人不幸溺斃。
苗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黃美秀晚黃間發言指出,王中興、柯清松、葉天勝、曾炯銘共同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其中王中興(駕駛)、柯清松兩人明知當時所駕駛之舢舨具淺灘猶遠,竟強行以手推,或腳踢船上十三名大陸偷渡女子落水後駕船逃逸,造成曾小麗等六人死亡。
黃美秀指出,檢察官認為王中興、柯清松兩人偷渡多名大陸女子非法進入台灣,且為避警追捕,而強行驅趕偷渡女子下海,造成重大悲劇,手段毫無人性,應與社會永久隔絕,求處死刑。
另,葉天勝(駕駛)曾觸犯同樣之犯行,甫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且於今年八月間觸犯同樣犯行經彰化地檢署具保中再犯本案,足見毫無悔意,求處有期徒刑六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六十萬元。同船的曾炯銘於今年八月間觸犯同樣犯行經具保後,隨即再犯本案,亦無悔改之心,求處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四十萬元。黃美秀表示,本案中二十名生還偷渡女子,係犯國家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入境罪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但檢察官認為她們偷渡來台目的在於打工賺錢,均甫入台灣地區,即被捕獲,尚未對台灣地區之社會安全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且歷經此次事件應已受教訓而知警惕,而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三年,期間內不得再有非法入境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