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聯名上書 質疑拆迁同法律抵触
【大紀元9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蕭辛報道/全國人大會議前夕,因拆遷受害的大陸民眾上訪及信訪事件大幅增加。中國城市舊房改造和拆遷中居民因為自己的土地被征用和房屋被拆遷而遭受的利益損失和權利侵害現象已成為中國社會中擁有廣泛受害者的社會問題之一。
8月31日,6名北京居民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指北京市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憲法》及國家制定的其它相關法律相抵触。上書者提請法律工作委員會對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令第305號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并予以撤銷。
6名上書者在建議書中指出,當代北京大規模的拆遷改造中買賣關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以政府強制力迫使房屋所有人被強迫接受的,以至造成首都北京違法拆遷比比皆是,導致弱勢群體得不到法律保護。同時以“司法解釋”作為國務院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依据,導致北京市拆遷工作中引發的“行政訴訟案”,冤、假、錯案層出不窮。
據聯名者稱,此封建議書已于2003年8月31日用特快專遞發出。建議書的徵集簽名活動正在繼續進行。以下為建議書全文。
上 書
——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
根据《憲法》第四十一條和《立法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我們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本建議書。
我們認為:北京市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憲法》及國家制定的其它相關法律相抵触,而該辦法又是根据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令第305號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相關條款擬定的。
1、其中的強制拆遷條款內容嚴重的違反了《憲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和《民法通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并与《合同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相悖。明顯違反《憲法》、《立法法》等多部國家法律。
2、更為荒唐的是:《條例》將解決糾紛的權利交給了雙方中的一方。如《條例》的第十六條規定不論是否達成協議,只要裁決書送達,不等法院判決結果如何,訴訟期問不停止拆遷的執行。如此規定形同虛設。因為:按該《條例》的規定,《憲法》、《立法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都不及《條例》的效力大,它可凌駕于法律和憲法之上。
3、利用強制手段讓被拆遷人按照拆遷人所确定的价格成交,這是在強迫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對強迫交易屬犯罪之舉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拆遷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交易,應受到《刑法》的嚴懲。當代北京大規模的拆遷改造表現為買賣与否、買賣時間、价款、買受及賣予對象這些買賣關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以政府強制力迫使房屋所有人被強迫接受的。以至造成首都北京違法拆遷比比皆是,甚至“不惜運用犯罪手段”(見《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7月30日報道“棒子隊在行動”[附件一]),因此弱勢群體得不到法律保護,致使上訪人員數以万計。
法律不能保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切對國家抱有責任感的法律工作者和中國共產党的恥辱,當法律一旦喪失固有的邏輯、功能,成為強勢的走卒,社會危矣!
因此,我們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委員會對上述《條例》進行審查,并依照《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八)項規定,行使人大的職權,予以撤銷。或者按《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先予撤銷行政法規。
為了便于了解實際情況,特附上2003年4月30日《中國經濟時報》——“危改比非典更可怕”[附件二]和8月5日《中國房地產報》第5版“危改拆遷糾紛上訴難,有奧妙嗎?”[附件三]供您們參閱。
4、值得一提的是,《城市拆遷管理條例釋義》(知識產權出版社)第60頁[附件四],為強制拆遷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7條作為法律依据,但解釋人頭腦發漲,有意忽略了該《解釋》的第九十五條的規定: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准執行:
……
(二)明顯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据此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准予執行。”
遺憾的是,人民法院也“忘記”了該《釋義》的相關規定。
以“司法解釋”作為國務院制定條例的依据,違反了《憲法》第八十九條(一)項的規定相違背的。也就難怪北京市拆遷工作中引發的“行政訴訟案”,冤、假、錯案層出不窮。
謹呈 望求人大常委會慎重審查
此致,順致誠摯的敬意!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
靜候賜复
上書人:列出六位代表名單(其他簽名人名單從略)
鄭 志 (110103340111121)朝陽區安華里2區16樓2門402號
馬捷民 (110102460311277)本城區葡萄園4樓三單元102號
劉景全 (130102450420031)朝陽區南新園15樓206號
蔡玉英 (110105194805130429)朝陽區南新園15樓206號
李 華 (110101196005260026)崇文區花市中三條38號
丁家祥 (132928193806150017)崇文區花市上頭條49號
2003年8月3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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